一般情况下,工伤的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认定部门将依职权要求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审查证明材料。 但在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有时会要求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但劳动关系的存在不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工伤认定部门才能要求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1.主体明确,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者)单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
2.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工伤认定部门难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在上述情况下,只要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伤认定程序就会相对顺利。
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的权益是否得不到保障?
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事项的通知》(劳动部2005年第12号)第4条规定,建设、采矿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项目(经营)或者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 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用人单位对本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13〕34号)规定:“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劳动法、劳动法的承包企业或者自然人的。用人单位的资质,单位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从事承包业务的,具有用人单位资质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质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由该组织或者自然人雇用的雇员因工作从事承包业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有非法分包、分包或者从属关系的,必须承担非法分包、分包或者从属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此时,即使用人单位(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违法劳动者造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丧失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仍可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此时,工伤认定部门以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以“不作为”向**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