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蜡月,一年的味道越来越浓。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上购物已成为主流趋势。 很多电商平台和线下超市都在春节之际开启了“元旦”,向消费者送来了各种各样的年货,但网购却具有不被看不摸的特点,难免会出现伪劣、假真等不诚信销售现象, 而很多消费者也因为商品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通过协商选择合法渠道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退一赔三“、”保证500元赔偿“等相关规定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一退三赔”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发生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赔偿损失的金额,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格或者消费者接受的服务费用的三倍; 增加补偿金额低于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仍向消费者提供,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要求经营人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隐瞒或欺骗消费者,以谋取短期利益,并违反法律,则需要对消费者进行一次退款和三次赔偿。 实践中,如何认定消费者身份,如何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已成为法院作出裁决的重要前提和依据。
一退款三赔的关键: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认定商家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从而支持三案一赔一赔,案件比例仅为10%左右,笔者从全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相关案例,通过法院的判决视角总结了“一赔三”的判定规则, 从而更准确地推进判决方向,帮助消费者实现精准维权。
(2023)胡0114民初22611号:驳回“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案情基本情况
原告看到被告经营的京东自营店有某商品优惠活动,优惠券减价700元进行咨询,活动价格不高于3238元,活动时间:1月4日至1月31日,原告准备购买, 而在收到700元的优惠券后,他发现优惠券无法使用,只能以原价3898元购买。为此,原告联系了客服,客服表示要输入优惠券下单,店铺优惠券过期,建议原告去另一家店铺链接下单。 原告拒绝后,与客服协商以活动价格购买,客服表示没有优惠券,目前做不到3238元,春节假期结束后可以换。 2023年1月21日,原告在上述门店下单购买商品,并支付389470元。 该产品已运送给原告。 后,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向上海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报称是由于第一商家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春节假期和疫情的影响,未能及时调整优惠券的使用范围, 并且没有主观意图。在此期间,被告向原告退还了700元,但未向原告退还1元,原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表示,2023年1月21日购买涉案货物时,符合“三付三”的条件,但优惠券仍无法使用,被告介绍**低价出售,构成**欺诈。 被告表示,1月20日,原告已获悉优惠券无法使用,1月21日,即使下单后,原告也能清楚地看到付款前要支付的金额,不存在看不到金额后被骗的情况。 此外,原告承认曾多次投诉涉嫌欺诈所购其他商品,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观点
民法中的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虚假意思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涉案商品前已就无法使用优惠券的问题与客服协商,因此在次日购买商品时应特别注意优惠券的使用情况,原告对**欺诈投诉数起,自身对**的关注度高于普通消费者, 并且知道使用优惠券需要在优惠券中下单,优惠券可以显示结算的商品中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商品,在最终付款时会形成明确的结算价格。因此,原告在下单付款时应当明知货物是按原价购买的,没有使用优惠券,不存在虚假意思的诱因,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原告主张三罚被告退还700元后,原告已按照被告承诺的经营价格购买了货物,合同目的已经达成,其退款请求不予支持。
(2023)浙0802民初第5309号:支持“还一”,不支持“付三”。
案情基本情况
原告在小红书站台被告家纺店购买天丝睡衣、床单等商品,被告家纺于2023年8月12日将货物交付给原告,货物于2023年8月13日20时23分签收。 当晚,因涉案货物调整,被告家纺将差额11元退还给原告。 原告在检查货物时发现睡衣和床单上有钩子和跳线,于是联系被告的家纺客服,说明货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赔偿20元或更换货物。 被告家纺表示,由于货物是**商品,只能再赔偿10元,并提出可以交换货物。 随后,原告提出,如果换货仍有问题,可以要求退还一、三赔偿,但被告家纺不承认,于是要求原告直接申请退货退款,原告不同意,表示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第二平台的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向其提供了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系方式。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被告家纺企业公司退还原告167元; 同时,原告应将涉案睡衣、床单退回被告家纺公司,退货运费由被告家纺企业承担;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庭观点
原告通过小红书平台从被告家纺开店购买涉案货物,被告家纺将货物交付给原告何,双方形成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是否在家纺中实施欺诈行为; 2.被告二平台和某信息技术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就争议焦点第一,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买卖双方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构成欺诈: 1.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事实的;2 结果,对方陷入误解,做出不真实的意图表达。 本案中,被告家纺在涉案商品销售页面发布的促销信息属于正常的商业营销宣传,不足以误导原告或在购物时陷入误区。 原告声称已要求被告家纺换货,并承诺如果换货后货质仍不合格,则退还一件并支付三件,但被告家纺拒绝并直接要求退货,因此推定被告家纺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从而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涉案睡衣、床单属于纺织品,在生产、包装、运输过程中存在产品钩线等可能的情况,且本案货物并非亲自送达,需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原告, 而被告家纺无法保证通过邮寄方式到达原告手中的货物不会有任何瑕疵。据此,原告主张被告家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支付三倍于购买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但证据不足。
关于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卖家、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销售方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二平台在收到原告的信息披露申请后,及时向原告提供了被告家纺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者及有效***。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是成立的。
(2023)嵯0102民初8864号——支持“一赔三”。
案情基本情况
2023年1月30日,原告通过被告合作的主播微博直播间购买了价值10888元的顶级美女卡,并在杭州通过媒体***向被告支付了10888元的美女卡。 2023年2月22日,被告王医生对原告进行了“一言石”少女注射液(产品名称:注射用聚己内酯微球面部填充剂)、超声波枪光电工程、“丽珠兰”黑匣子水光注射剂三项美容服务,美容卡一次性消费完毕,原告向被告支付余款2000元。 后来,原告以被告不是Eyans品牌的认证机构为由起诉法院。
还查明,“益言石”牌产品生产厂家属于某美容(杭州)医疗科技***2023年7月10日,公司出具《声明函》,称被告不是官方认证机构,未从该公司经销商处购买“益言石”产品(产品名称:注射用聚己内酯微球面部填充剂)。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应退还原告美容款12888元; 并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38664元3倍。
法庭观点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是“Eyanshi”产品(即注射用聚己内酯微球面部填充剂)制造商的官方认证机构,也没有从该产品的经销商处购买该产品,且注射医生王不是制造商认证的医生,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欺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一、三赔偿的主张是有依法依据的,是成立的。
审查和识别“消费者”主体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第2条将“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用于日常消费”的行为定义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对象为“商品”和“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主体地位得到国家专门法律确认,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个人。 由此可见,这样的定义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也符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性质(部分单位为员工日常消费而购买商品,最终由社会个体使用)。 同时,这也符合相关国际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认定,该组织认为消费者是社会的个人成员,他们购买和使用商品和服务供个人消费。
特殊“消费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这类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产品有疑问或举报,然后再次购买同一产品并卷入诉讼,因为他们的二次购买行为不符合一般常识和生活经验规则,因此很难确定其二次消费行为是否为日常消费而购买, 并且也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之外。二是“专业防伪”,这类案件在往年并不少见,在当时也起到了净化市场环境的相应作用,但随着“专业打假”队伍的壮大,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批复》,指出“专业打假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直到那时,这种说法才开始下降。 在司法实践中,对“专业防伪人员”的认定逐渐变得严格谨慎。 法院不会以多起类似诉讼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拒绝消费者身份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上述情况下,这些“消费者”的注意责任和商家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具体规定而言,“一退款三”是指商家无条件向消费者退款,“赔偿三”是指商家需要赔偿消费者三倍的损失。 如果商家**的商品或服务是欺诈性的,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三倍。 同时,商家也受到当地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如违法所得的一到五倍以上的罚款,但这是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保护。 因此,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在消费时保留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注意痕迹,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敢于诉诸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遇到消费者纠纷后,主动与经营者协商,如果协商失败,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或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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