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刘女士在她所在社区的一家美容工作室接受了双眼皮手术,美容工作室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证,经营者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刘女士手术后眼睛不舒服,眼睛无法正常开闭,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 而刘女士找到美容工作室负责人索要赔偿,遭到拒绝。
李女士后来到北京某医院找**,医院告诉她只能做修复手术,能否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无法保证,李女士将美容工作室负责人和手术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
[汉字律师法]。
本案中,美容中介不仅触犯了刑法,还应承担刘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
美容工作室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为刘女士进行双眼皮手术,以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女性追求美的心态,属于非医疗机构超出服务范围开展**活动,对患者造成身体伤害, 符合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的,因此经营者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刘女士眼睛受损与美容机构手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美容机构侵犯了刘女士的身体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美容机构应向刘女士支付相应的赔偿。 刘女士还可以就她遭受的精神伤害向美容机构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汉字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