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被告人牟某与受害人处于同居关系。 在交往期间,穆某要求受害人住在自己家里,并让受害人跪下认罪,每天扇自己耳光。
受害人提出分手。 反而用受害者的善意来威胁她:如果她分手,她会割腕自杀,并要求受害者在他被允许分手之前为他切断输卵管。 受害者在持续的压迫下彻底失去了自我意识,成为了关系中经常受伤的一方。 受害者在争吵后割腕、自残、吞下毒品等行为。
2019年10月,受害人被牟某虐待后精神崩溃,独自外出吸毒自杀,被告人牟某当日找到受害人,当晚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 2020年4月11日,受害人因未接受治疗而死亡。 受害人死亡后,受害人家属在受害人手机上发现受害人长期被穆某虐待的证据,随后报警,穆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涉嫌虐待。
[汉字律师法]。
在现代社会,婚前同居的男女之间的暴力行为很常见。 在界定同居男女之间的家庭暴力是否可由《反家庭暴力法》规范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将关系相对稳定的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规范主体,《关于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同居者之间可以发生家庭暴力犯罪有监护、赡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
本案判决认为,具有同居基本事实的同居男女,可以构成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反复、持续或者长期相互辱骂或者实施精神虐待,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
Mu X与受害人之间的婚前同居关系已经具有实质性的家庭关系。 因此,穆林汉对宝丽的行为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同住家庭成员”,牟对被害人的虐待行为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已达到恶劣情节的程度。 与受害者的自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涵涉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实施虐待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侵管罪判处牟林涵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 同时判处穆林涵赔偿所涉民事诉讼原告蔡某某(受害人鲍丽的母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蔡某某、牟林汉均提起上诉。 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穆林汉滥用民事上诉所涉刑事案件一案公开依法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汉字律师提醒]。
法律链接:《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第一款所述罪行,只有在提出投诉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但被害人没有投诉能力或者因胁迫、恐吓而无法投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负有监护、照料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照料未成年人、老人、病者、残疾人等,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审判量刑从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