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接管人、监管人和转让要求1、转让过程中转让人、接管人、监管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转让方和接收方相对明确,但监管方和部分单位可能含糊不清,特殊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转让方和接管方。 根据《会计法》,几种情况解释如下:
转让人是指工作将要变更的人,接收人是接收变更人工作的人,主管负责监督转让流程和转让内容是否规范、全面、正确
一是会计机构内部人员调动,或者不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调动,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
第二个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调动,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监督。 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单位负责人直接监督交付; 第二种情况是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应派人监督交接。 什么是主管当局? 首先,财务部是各单位会计业务的主要管理部门; 其次,由具有直接资助管辖关系的上级单位负责。
第三个是在各单位之间转移会计业务。 出让方和收方一般明确,监任人应为双方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安排的业务部门(科)相关人员。
四个是在单位拆分或合并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转让。 例如,业务在单位之间转移,转移单位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随转移移交。 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移交,即受让人是移交单位的具体会计人员(也是随事来的会计人员),接收方是接收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接收方, 随事来的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安排。主管人员应为双方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安排的业务部门(科)人员。
二、交接时三方的责任
1.转让方的责任:编制“交接清单”,并按照“交接清单”逐项交接。 负责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和文件,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理清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为交接做准备。
2.收件人责任:核对交接人员的各种资产、文件、资料,并与交接清单进行匹配。 确保重要文件、材料、资产和实物的真实性。 熟悉工作的流程和操作。
3.主管的职责:查看移交的各种资产、文档和实物。 及时发现问题,配合交接方和接收方制定处理方案,上报主管。
3. 交接要求
1.交接人员必须处理善后事宜,与接收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交接名单,否则不准离职。
2.财务人员离职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明确移交本岗管理的会计工作,并由接管人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手移交未决事项,在移交过程中,如发现财务人员业务原有管理存在违反会计制度的, 财务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管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3.接收人员到达并开始接管调任人员会计岗位的时间为会计交接参考时间。 调任人员在任职期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财务人员因病暂时离职或者不能上班的,由财务主管或者直属上级指定一人接替或者**。
5.单位拆分、合并、撤销时,应当安排必要的财务人员处理善后事宜,调动前不得离职。
交接内容交接应详细记录在交接清单中。
1.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发票专用印章等。
2.票据:未使用的空白票据(银行汇票、支票、收据、结算凭证等)、用过的存根、票据购买和发行登记簿。 如果是机构改革的因素,应由新部门重新收取票据(原单位必须将票据收到财务部门核实或注销)。
3.资料:银行开户登记、银行印章身份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信息、各种存货表(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发票收款簿等。
4.报表:审计报告、绩效考核报告、预算决算报告、纳税申报表、决算报表、各类报表电子档案、单位会议决议、贷款资料(合同)等。
5.内部报告:管理报告、财务报表、预算报告、分析报告等。
6.电子资料:在线业务的登录账号和密码、电子数据资料等。
7.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信息。 会计凭证和编号、附件数量等完整呈现,其他会计资料整理清晰,页面齐全。
8.列表列余额结转指标及说明及明细表,与财务部门一致。
9.部门预算指标。 收入指标、支出指标、使用指标。 预算收支指标需要调剂或拆分调剂的,应事先与财务部门核对,经财务部门批准,并列出清单。
10.注销零余额账户、企业公务卡、个人公务卡、公积金、工会账户名单的部门,应当同时办理相关账户注销手续。
11.会计档案的转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间移交会计档案时,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卷数、起始年和终了年份、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和保管期限。
交接会计档案时,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单所列内容移交各项,并由双方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完成后,双方经理、主管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与其元数据一起传输,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文件应与其阅读平台一起传输。 档案接收单位应当检查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和技术环境,确保收到的电子会计档案完整、可用和安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在终止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撤销或者合并机关的,按照下列方法移交档案。
(一)被撤销机关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或者按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被撤销机关的业务被指派给多个机关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机关或者转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者若干机关合并为一个新机关的,档案应当移送合并后的机关保管或者移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管;
(四)撤销机关所属机关的,由主管机关管理,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受理范围的,可以按照规定移送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交接程序1.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岗位职责,对应交办的各种材料逐一整理,对未完成事项写书面材料。
2.如果接受的经济业务尚未准备凭证,则应填写。
3.核实所有内外部账户和资产账户,并尽可能处理结算,处理不完整的名单交接。
4.编制交接清单,其中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双方及主管职位、姓名、交接清单页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内容应当详细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贵重物品**、支票簿、发票、单据、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
5.如果有网络和电子商务工作,则需要交出注册账号和密码以及相关信息等内容。 以及岗位所需的联系人、完成日期和提交材料等。
6.其他相关材料应根据转让内容准备。
二、交接点接收
1.现金按余额财务系统账簿记录进行当面交割,不得短缺,收货人员发现不一致或出现“白单到库”现象,转账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调查处理。
2.贵重**的数量应与财务系统的账面记录一致,当贵重**的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将按账面余额移交。 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不得遗漏。 如出现短缺,必须在交接单中查明原因并说明,交接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如有未结清账户,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对账余额; 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明细账目余额应当与总账有关账目余额一致; 要对重要实物进行实地清点,并与与之对应的单位和个人核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
4.财务印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和其他物品必须清点并与登记册一致。
5.对于电子数据,交接应在实际运行状态下进行。
3、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对外业务的交接
1.财务负责人交接时,应向继任者明确介绍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情况,其余问题应写书面材料。
2.对于涉及外部沟通的岗位,交接人员必须带领接收方与外部联系人会面,向接收方解释或移交外部联系信息。
四、移交后的相关事项
1.财务工作移交后,交接双方应当在交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在交接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方和监事的职位和姓名、交接单的页数; 以及需要解释的问题和意见。
2.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和监理人各一份。
3.如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在当期处理完毕,交接应在交接完成后进行交接,若未及时处理,交接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4.在移交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期内无法处理的,主管应当会同转让方、接管方制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
5.如需要跨期执行正常工作任务(如收账等),受让人应协助接管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接管人负责交接后继续办理。 造成损害的,受赠人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6.转让人故意隐瞒问题的,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责任。
总之,行政机关,无论是会计工作还是其他工作,都要建立标准化的换届工作程序,避免工作上的随意性和不连续性,也避免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