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回放
李某在村里承包了4亩地。 2008年,李某的两个孩子同时考上了异地的一所大学,入学后,两个孩子先后把户口搬到了自己就读的学校。 后来,村委会想收回李某和两个孩子的承包土地,理由是他们不再登记为农民。 那么,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02 尹静律师谈法律
在农村地区,很多大学生在考上大学后就把户口搬到了学校,所以在户口搬走后,他们相应的土地承包份额是否应该收回,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土地是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主要生计来源,国家必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学生考入高校,因学校户籍管理需要,将户口转移到学校,只是管理需要,并不意味着脱离了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学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无法靠自己来支付生活费的基本开支,主要依靠家庭供养,绝大多数学习费用来自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入。 农村学生相应的承包用地是他们学习生活的重要保障。 从逻辑上讲,它不应该收回其在土地合同中的相应份额。
此外,从法律上讲,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这是保护农村学生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以户主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户主责任制,户内户籍人数的增加或减少不应导致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的调整。 因此,个别家庭成员户籍的搬迁不影响该家庭取得的承包土地,村委会不得以此为由收回相应的承包土地。
03 Kyung Yin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用地。 承包期内,个体农户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灾害对承包土地造成严重破坏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调整的,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 并应当报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约定不得进行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内容**:法律出版社书籍。
律师来了:律师回答有关农村地区常见法律问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