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年第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下列扣缴(应付)费用外,应纳税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承包工程未最终结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在证明材料充足的前提下扣缴发票金额不足,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或完工的,可以按预算成本合理代扣。 公共设施必须符合买卖合同、协议、广告、样板中明确承诺不可撤销的建设条件,或者必须依法依规建设; 应向**提交但尚未交接的施工申请费和物业装修费,可按规定扣缴。
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最能体现“当期实际发生费用”的判断原则:
一承包项目已实际完工,对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了相应产品给纳税人,但因竣工结算尚未完成,最终工程付款金额无法最终确定,但纳税人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审慎原则的暂定金额预扣当期相应的工程费用, 虽然这种预扣成本的金额可能不是很准确,但这种预扣费用实质上是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于此类预扣费用,即使纳税人在最终结算截止时间前无法获得相应的发票,税务局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扣除此类预扣费用,但为了避免高估成本和费用
二. 二.第二即使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尚未发生,也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按照相关文件建设该公共配套设施负有履约义务,虽然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尚未发生,但项目货款尚未实际支付, 且未取得发票,由于房地产企业已实际承担了本期相关义务,因此此类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肯定会在未来发生,因此此类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也是当期发生的实际费用。根据相关政策,即使房企在最终结算期限内未取得相应发票,仍可进行税前抵扣。
三应提交给**但尚未移交的是批准和建设和财产改善的费用。 物业维修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共维修或者其他应当由企业按规定承担的特殊项目。
*:益海财税。
作者:赵辉。
*编辑:木林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