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行政复议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决“我起诉谁”的问题,一旦“被申请人”搞错了,无论证据准备得多么充分,申请书写得多么漂亮,复议机关都不会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 那么,我们如何在实践中准确识别正确的受访者呢? 我们将以下规则总结为四个公式:
1. 谁签字,谁被指控
一般来说,对于积极行动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会将送达申请人的生效法律文书签字盖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需要在法律文件中将签字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即可复议。 最常见的例子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局签署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区**、公共命令拆除违法建筑的**镇**。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原则的适用需要两个例外:
例外1:谁委托谁,谁被指控
行政机关有时会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职责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比如,区房管局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检查权下放给乡镇; 区房管局将整改集团租金的责任委托给城管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机关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依法在委托机关的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因此对外法律文件只能由委托机关盖章签字,但部分受托行政机关缺乏法律意识,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我们仍然只能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例外 2:谁批准,谁被指控
有些多阶段的行政行为需要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实施。 典型例子:闲置土地的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必须报同级人民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批准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批准因此,如果您对收回闲置土地的决定不满意,您应该采取与被申请人相同的人。 这与在行政诉讼中指认被告的做法不同。
2. 谁侵权,谁是被告
在笔者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签字的法律行为外,还有大量的事实行为(行政侵权)。 例如,县**未经法律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再比如,在重新征用过程中,有的乡镇人**本身没有行政强制权,越权强行侵占对方被征用房屋内的财产,而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些行政争议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实行为是由县**或乡**实施的,那么实施事实行为的事实人就应该是被申请人。
因此,我们在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时,只需要牢记以上四个口头禅:谁签字,谁被指控; 谁委托谁,谁被指控; 谁批准谁,谁指责; 谁侵权,谁被指控,可以准确把握被投诉人,不会有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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