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许多“手滑”和“眼花缭乱”的故事也时有发生——“啊! 我填错了号码”。
哦,我的上帝! 我把钱转给了错误的人! ”…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24年9月16日,袁某在网络A公司的**平台上购买了价值500元的“礼盒”,可用于网络游戏。 由于“礼盒”是卖家在网络A公司的平台上以“寄售交易”的形式进行,因此网络A公司的客服人员需要登录游戏,帮助卖家完成发货。 袁某购买价值500元的“礼盒”数量为606个,但由于客服失误,实际向袁某发货的“礼盒”有60660个。 随后,袁某及时通知了A网络公司,但双方谈判失败。
法院认定,某网络公司因客服操作失误,赔偿卖方损失4.9万元。 由于网络游戏中的“礼盒”无法按原方式返还,袁某还拒绝了网络A公司“授权袁某通过直播方式向网络A公司开箱'礼盒',网络A公司愿意在'礼盒'开箱后接受本案所有涉案材料或设备”的处理方案,理由是“其游戏账号已转给朋友使用,袁某本人无法登录账号,涉案'礼盒'已被朋友打开”。
由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礼盒”虽无实物载体,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应对价,可在游戏中使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属于销售方委托的货物,因此网络A公司根据该“礼盒”在网络A公司平台上的销售价值向销售方赔偿4.9万元, 导致网络A公司遭受相应经济损失。 据此可以确认,网络A公司遭受的相应经济损失与袁某的收益存在因果关系,袁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网络A公司有权向袁某主张不当得利。 袁某未与某网络公司合作追回损失,其行为客观上使某网络公司无法获得比涉案公司多的“礼盒”中的设备和材料。 最终,法院判决袁某将按照购置当日的折扣返还额外的“礼盒”。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收益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收益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精神义务而支付的款项; (二)到期前清偿债务; (3)明知没有偿债义务而偿还债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收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收益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不当得利应满足四个条件:1受益人必须对财产拥有权益; 2.因不当得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3.获利者的利益与受害人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收益者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常见的不当得利,如销售时超额交付、超额收货、将遗失财物据为己有、汇款金额错误或操作错误汇款到错误账户等。 由此可见,不当得利应由受害人的过失、误解或疏忽造成。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不当得利不是证据不足或无法通过其他诉讼渠道厘清法律关系的起诉包罗万象的条款。 如果滥用不当得利,不仅无法达到诉讼目的,还会有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得不偿失!
*:钱江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