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24年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挪用公款犯罪已连续十年跻身十大高发犯罪行列。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理财中,触发风险率最高。 其中,与企业有关联后被指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在少数。 本文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由于爆破业务有进入门槛,民营老板吴某某工程迅店分公司和武电分公司的股东吴某某与启安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规定分公司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年缴纳管理费。 原以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本质上构成关联关系,可以自由提取利润,但法院认定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从属关系,分公司利润的转移侵犯了总公司的权益, 导致寻电分公司、环店分公司唯一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华晨公司控制人邹某某、环宇公司出纳员刘某某二审被判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吴某的儿子和刘某的丈夫吴某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再审此案。
法院不承认“从属关系”。
2024年9月,吴某某与启安公司签订合同,分别设立启安公司寻典分公司、环店分公司,约定“乙方资产归乙方所有”,“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盈亏自负,合法经营,因分公司违规经营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 “谁经营的原则负责谁经营的原则的执行”,明确了祁安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标准。
2024年1月,启安集团迅甸分公司与启安集团签订《合作协议》,除继续约定“独立核算、盈亏自责”等内容外,进一步约定管理费标准,“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管理费,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
根据协议,分公司运营过程中所需的建设成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运营费用由分公司自行筹集和支付,启安总公司无需对项目进行任何投资,不承担运营风险。
吴某某认为,这是隶属关系,既然是隶属关系,他就可以自由提取利润。 但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其转移分公司利润的行为侵犯了总公司权益,公安机关认定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和公司职工刘某某犯贪污罪。
2024年,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某某、刘某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具发票等方式,将分公司资金非法划入自有财产,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提起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7日维持原判。
被告不服,吴某儿子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诉称涉案的启安总公司与两家分公司存在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隶属关系,吴某某提取分公司利润的行为并未侵犯总公司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刘某听取委托参与移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一审判决,吴某某认为,双方签订的确定隶属关系的合同属于合作关系。 只要缴纳了管理费,就没有侵犯总公司利益的问题,不存在前安总公司的财产损失,不存在挪用职务的事实。
启安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华坤认为,“云南启安爆破项目立项时,与当时的分公司负责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属于承包合同,由当时的负责人承包运营分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表示,云南启安爆破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公司法》,不承认协议内容。 认为,分公司的所有行为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在通过合法渠道处理之前属于总行的资产。 (二审判决完全采纳了一审判决的观点)。
该分行提取利润的手段引发争议,相关人员被判刑。
寻典分公司、五店分公司由吴某某独立投资经营,是唯一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益获得者。
法院认定,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方式,将大量资金转出分公司,以增加支出、减少利税,在未经总公司财务审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挪用公司资金。 因吴某提取分公司利润的手段被法院认定违法,相关人员刘某某被判犯有挪用公款罪。
投诉人辩称,既然约定剩余利润归属于分公司,那么无论分公司利润是否经过总公司的审计程序,在提取分公司利润时,都不侵犯祁安总公司的产权。
刘某某认为,她没有开具假发票,也没有从事过出纳相关工作,吴某某让她转账,她只是按照他们的**指示转账。
刘某丈夫吴某表示,刘某每月只领工资6000元,整个事件没有非法牟利,只扮演了“经营者”的角色,不应被认定犯有挪用公款罪。
律师提醒,在经营企业时,明确隶属关系非常重要。
受商业模式、营商环境等因素影响,企业和企业家在创业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根据《2023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挪用公款犯罪已连续十年跻身十大高发犯罪行列。 无论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在日常经营理财中,触发风险率最高。
其中,与企业有关联后被指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不在少数。 一旦发生相关风险,将导致企业形象和声誉受损。 员工也可能因此受到牵连,影响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北京市菁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表示,企业在与关联实体签订合同时,明确关联性质非常重要,这是未来规避法律风险、提前做好防范措施的关键。
2024年7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要坚持犯罪与治理并重,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涉案企业翻开新篇章的机会,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深层次法律问题,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最终达到拯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