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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由于合伙型私募自然具有合伙制和私募制的双重属性,因此《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权利也为该类投资者所享有。 具体而言,有限合伙人可能有权以执行合伙人(通常是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行使特定退出权(如回购股份权)时的疏忽为由,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方提起诉讼或仲裁。
实践中,在基础项目出现问题后,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在向基础项目方主张权利时存在疏忽,这可能是由各种原因造成的。 例如,合伙企业**没有剩余资金承担诉讼或仲裁费用,执行合伙人和其他LP不愿意提前支付; 或基础项目涉及多起司法案件,被列为失信失信人等。
1.“派生诉讼”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执行合伙人不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为企业的利益催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虽然该法规规定该程序是“诉讼”,但它并没有明确限制“派生诉讼”的权利适用于仲裁程序。
2.“派生诉讼”的发起主体。
《合伙企业法》并未规定“派生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所有有限合伙人或任何有限合伙人。 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启动此类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多个LP的情况下,这些LP不能共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而只能单独提起法律诉讼。
在多个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每个有限合伙人可以共同委托主要投资者提起“衍生诉讼”,并可以共同协商和分担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
3.“派生诉讼”的标的。
从《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LP对标的项目方提起“派生诉讼”,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可能同时被列为共同被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程序的特殊性,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通常不会以自己的名义与标的项目方签署正式的交易文件,因此LP很难在仲裁案件中追加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但是,在LP以“衍生诉讼”(如要求项目方向合伙企业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中对基础项目方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裁决机关通常不会支持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连带责任,只能责令GP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直接费用的补充责任。 详见这篇***文章:《退出投资之道:LP能否将GP列为被告,并在“衍生诉讼”中追究其责任? 》。
此外,如果合伙企业**实际上是FOF**,即基础投资主要投资于其他子项目,则LP事先对合伙企业**提起的“衍生诉讼”的对象主要是该子**的相关方,如子**的管理人,这与直接向基础项目方提起的“衍生诉讼”在债权基础上存在明显差异。
四、诉前准备与策略:“派生诉讼”的受益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衍生诉讼”最终以合伙企业**为受益人,即项目当事人需要直接向合伙企业**支付回购款项等款项,但不能直接支付给**,除非当事人就案件达成和解或调解。
因此,建议LP在启动此类程序之前,应事先与执行合伙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合伙企业**最终能够获得付款,则应优先分配给LP(以及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和其他由LP支付的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管理费等合伙费;如果涉及**托管,也应将此类合同安排告知托管人,如果不涉及**托管,则考虑是否应设立由LP控制的新合伙**银行账户,作为未来合伙**收款的专用账户; 在此基础上,LP将考虑提前支付相关费用,启动“衍生诉讼”程序。 如果管理合伙人“失去联系”或不配合谈判,LP在收到受益人付款后,需要考虑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此外,如有必要,LP在提起“衍生诉讼”后,也应考虑撤换GP,以免合伙人收到受益人款项后被执行合伙人挪用,或执行合伙人不配合向LP分配款项。 (有关移除和更换 GP 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5、诉前准备及策略:监督GP履行职责
启动“派生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管理合伙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存在疏忽。 因此,如果LP计划提起“衍生诉讼”,首先需要督促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行使退出**投资的基础项目的权利,包括向基础项目方发出信函,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虽然在某一案件中,如果执行合伙人未及时启动相关诉讼或仲裁程序,审判机关可能会发现管理合伙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疏忽,但为审慎起见,仍建议投资人先以书面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敦促执行合伙人在宽限期内行使相关权利。 如果管理合伙人不采取后续行动,投资者将考虑提起“衍生诉讼”。
例如,在某普通律师客户咨询的案件中,某私募股权**投资了4个境外项目,根据相关投资交易文件触发了项目方回购股权的条件; 虽然项目公司均回复无法履行回购义务,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证明项目公司创始人等回购债务人也丧失了履行能力。 而且,案件已满后,管理人并未主动向项目方主张任何权利,直到投资人向项目方提出请求后,管理人才向项目方发出函件,至今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因此,笔者建议,**投资者在提起“衍生诉讼”之前,应先向**管理人发送一封信。
6、诉前准备及策略:获取项目基础信息
由于LP对标的项目方提起的“衍生诉讼”,实际上涉及合伙企业**与标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为了后续提起相关诉讼或仲裁,有限合伙人需要提前掌握合伙企业**投资标的项目的投资文件和资料,特别是股东协议和补充协议、外部支付凭证和其他权利依据文件。 如果LP与GP之间仍有良好的关系,LP应尽可能向GP询问相关信息。
如果私募股权管理人发生“雷雨”或“失去联系”,有限合伙人也可以考虑从托管银行收集信息。 由于执行投资指令等的需要,托管银行可能会有大量的**投资信息。 根据合同或托管协议,LP可能会尝试要求托管人披露外商投资的交易文件和托管账户的付款明细。
这对LP也有启示,即需要事先注意的是,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GP有义务及时向LP披露与合伙**投资的标的项目相关的相关协议和其他材料,以便为LP未来“衍生诉讼”的需要做好准备。
7.选择策略问题,是启动“衍生诉讼”,还是直接向管理人首先向基础项目索要赔偿
一方面,“衍生诉讼”自然存在以下弊端,LP在选择具体诉讼策略时需要慎重考虑:
1)受益人是合伙企业**本身,而不是有限合伙人本身;
2)如果合伙企业投资的标的项目较多,LP需要对每个标的项目单独启动“衍生诉讼”的法律程序,耗时费力;
3)LP需要收集基础项目的合伙企业**的投资文件和其他证据材料,如果管理人GP或托管人不配合提供,将影响LP的发起流程和证据;
4)LP需要提前支付相关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另一方面,如果LP首先对标的项目方提起法律诉讼,则可能同时影响LP对**管理方GP的索赔。 因为,如果LP同时提出索赔,**经理GP可以辩称诉讼中涉及的基础项目尚未完成,无法确定合伙企业的损失,更不用说**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了。
当然,先提起“派生诉讼”也会有以下好处:
首先,如果最终确定项目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项目公司已经通过“派生诉讼”程序破产清算,这些事实反过来可以用来证明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是客观发生的。 此时,LP将向**管理人GP提出索赔,这将在确定实际损失方面具有更多优势。
其次,管理人自身的财务实力可能有限,与基础项目相比,可供执行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较少,即使LP先索赔,最终管理人也未必能够支付巨额索赔; 如果标的项目仍有土地、不动产、设备等资产,则在具体实施阶段可能有机会通过拍卖资产获得货款。
因此,建议投资者考虑是先提起“衍生诉讼”,还是先向**管理人GP索赔,还是等“衍生诉讼”执行结果明确后再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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