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常总照常上班,上班时突然接到行政部门通知:公司将办公室搬迁到新办公室,位于长安区秦岭山脚下的一个村庄,下周一(10月23日)上午9点准时上班。 常先生被突如其来的消息有些迷惑,他和同事们仔细查看了新地址,发现它位于长安区的子午线谷,已经进入了秦岭山脚下的山区。
从周一的车程和同事们的经历来看,新地点似乎相当令人生畏。 常先生开车花了2个多小时,同事们坐公交车在村道上走了30多分钟,花了30多个小时。 而且,从最近的地铁口打车要花五六十元,但公司明确表示没有通勤补贴。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和其他14名员工决定辞职。
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四天后,当他和以前的同事聊天时,得知公司已经搬回了市政府,并在网上发布了一则招聘启事。 这让常先生觉得,公司搬到山里的办公地点,纯粹是为了变相裁员无偿,希望通过恶劣的环境让员工自愿离职,避免支付相应的补偿。
然而,张先生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他说,进山只是暂时的过渡措施,他不打算长期在山上工作。 原因是当时公司办公地点刚刚到期,新办公室还在装修中,所以临时选择经营民宿解决办公空间问题,而这次过渡只用了一周时间。 他解释说,公司下半年经营情况比较困难,自己已经垫付了200多万元,没有拖欠员工工资。 他希望员工能够理解公司的困难,共同渡过难关。
张先生不同意这种解释。 他认为,公司从来没有明确说过,在山上工作一周,在山上工作的周期可能很长,甚至要到明年才能搬回城市。 如果张先生说这只是一个星期的过渡期,那么大家可能会坚持下去。
此外,常先生等员工称,所谓的民宿,其实就是村民自建房的二楼,一楼是村民的住所。 20多人在狭小的空间里工作,没有吃喝的地方,只能吃方便面和面包。 下班后,如果没有车,就得在没有路灯的山路上步行回家。
公司为什么选择在年底爆出这件事,常先生说,自己之前一直忙于维权,年底是很多同行外出找工作的时候,希望通过公司的做法,让其他人避免掉进同一个坑里。
田叔的观点:
1.公司搬迁至秦岭新办公室,未提供任何通勤补贴,给员工带来极大的不便和负担。 位置交通不便,离地铁口较远,打车费用高,再加上走在村道上的不便和风险,大大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成本。
2.公司搬迁的原因和行为相对不周到,导致员工心理上的失望和不满。 该公司没有明确表示这是临时过渡,但暗示可能会长期留在秦岭,这引起了员工的误导和担忧,对公司失去了信任。
郭叔叔的观点:
1.公司搬到秦岭山的一家民宿住了一个星期,因为办公室过期了,新办公室正在装修,无法使用。 在困难时期,公司采取了临时安排措施,以避免裁员。 公司不拖欠员工工资,在处理困难时主动垫付资金,表现出良好的诚信和负责任的态度。
2.公司搬迁到秦岭的新办公室只是短期过渡,不可能长期在山区工作。 员工过度焦虑和不满,对辞职反应过度,对公司产生了负面影响。 如果能理性看待,相信公司会恢复在城里工作,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故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
1.劳动法问题:公司在未事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搬迁到偏远山区,给员工的出行和工作环境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导致部分员工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歧视劳动者或者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规定,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2.民事侵权问题:如果公司明目欺负员工,故意改变办公地点以达到变相裁员的目的,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公司在隐瞒真相后发布招聘信息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如果员工被误导进入公司,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3.安全问题:公司临时办公地点条件恶劣,工作环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 如本公司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导致在办公过程中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侵犯名誉权:员工通过互联网发表有关公司的虚假言论,造成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员工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在处理此类类似问题时,律师建议员工保留相关证据,如通知、聊天记录等,并与公司沟通,尝试解决问题。 如果公司不能合理解决问题,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