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以立遗嘱人名义写的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代表立遗嘱人、书记员和其他见证人书写,并应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情基本情况
死者孟和江有两个儿子,孟一、二,女儿孟三,2010年因病去世,次年江因过度悲伤去世。 孟和江的父母在2000年左右去世,孟1有一个儿子,孟小艺。
孟某1认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应该由自己和弟弟孟某2继承,理由是他的妹妹孟某3是外国出嫁的女儿。 孟某3对此不以为然,于是将孟某某1、孟某某2告上法庭,要求将父母留下的房产依法分割。
由法院审理
庭审中,孟某1和孟某2还声称,孟某和江在生前一直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孟小义,并一再表示以后一定要把房子让给孙子,江某还留下了一份书记员遗嘱,以防止别人与孙子争夺房产, 表示房子会给孟小艺,所以房子应该归孟小艺所有。这所房子与孟3无关,所以他不同意孟3的诉讼主张。
在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孟晓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孟晓艺表示接受了祖母江的遗赠。 孟某1在母亲临终前给她看书记员将,遗嘱规定:
我叫江,年纪大了,看不清了,现在由李某阳写,特此立遗嘱。 孟是我的妻子,2010年他病逝,当时他在那里,他多次告诉我,以后我们的房子会送给我们的孙子孟小怡,我最近身体不太好,我不想以后让孩子们因为房子而吵架,所以我决定等到我老了, 以孟的名义的房子给我的孙子孟小艺。我们也希望孩子们尊重我们的决定。 立遗嘱人出示“江”字样印章,书记员李某签名,证人姬。
庭审中,孟某1申请书记员李某出庭作证,李某向法庭详细解释了江某立遗嘱的过程,证人纪某因出差未出庭作证。
孟某1、孟某2承认遗嘱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孟某某3不承认遗嘱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为印有“江”字样的印章不能认定为母亲在立遗嘱时盖章。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孟、江结婚期间购买的,以夫妻双方的服务年限计算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江遗嘱的问题。 虽然孟声称江生前曾代表江留下遗嘱,也曾代表书记员提供遗嘱然而,遗嘱上只盖上了“江”二字的印章,没有江本人的签名同时,原告孟某某3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孟某、孟某某2未通知证人季某出庭受问,未提供其他间接证据江所持有的书记员遗嘱的形式要求缺乏形式要求,应该是无效的遗嘱。
综上所述,孟某、江某均已过世,且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涉案房屋应视为两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孟某1、孟某某2、孟某某3继承。 庭审中,孟某某2自愿将继承的股份赠予孟某某1,孟某也表示接受赠与,法院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裁定孟某某继承了34%的房地产份额,孟某某继承了66%的某
律师声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立遗嘱处置自己未来的遗产,但在实践中,在有些情况下,遗嘱的有效性会因遗嘱缺乏正式要素而受到影响。
遗嘱的主要形式是自写遗嘱和书面遗嘱。 自写遗嘱是由立遗嘱人自己撰写和签署的遗嘱。 书记员遗嘱是由其他人撰写的遗嘱,但立遗嘱人必须亲自签署遗嘱。
在起草自写遗嘱时,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遗嘱必须清楚地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表述;
其次,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必须写上“遗嘱”字样,明确规定财产分配方式。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并在签名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起草书记员的遗嘱时,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书记员口头表达遗嘱的内容,然后书记员才能代为书写遗嘱;
2.书记员必须在遗嘱中注明书记员的遗嘱"为你写"并签字,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在遗嘱上签字确认;
3.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意愿,避免书记员擅自修改、篡改遗嘱内容。
在订立遗嘱时,遵循以上几点可以有效避免因遗嘱缺乏正式要素而影响遗嘱的效力。 此外,在撰写遗嘱时,应尽可能简明扼要,字词准确,并清楚说明立遗嘱人的身份、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继承信息、分配计划等关键要素,虽然遗嘱允许立遗嘱人进行变更、增补和修改,但建议不要对遗嘱的关键内容进行变更或删除, 如有,建议在变更和删除时注明时间并签字,遗嘱也应注明日期并由所有见证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