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房地产叠房:古老的独栋房屋销售。与房屋和土地的继承纠纷相比,“叠卖”纠纷的审理要简单得多。 “叠售”又称“叠售”交易,相当于房地产交易中的“一房二售”。 在《清明文集》中,有“重叠”的专项,也有一些不重叠的交易,但实质上仍是房地产、土地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宋明时期的三个案例就是例子:
第一宗案件载于《清明文集》第九卷《户婚门:非法交易》“重叠”一文,案情大意是,南宋春油元年正月,王义之将自己花园洋房的地基典当给许克健和舒元秀。 舒元秀持有徐可健家人核准的家庭分居证明,徐可健持有王一志的父亲王元熙签发的合同。 经对峙,确认契约不是伪造的,徐可健拿到了财产,而舒元秀却拿不到。 王一之的行为是“一物两码”的重复交易。
宋代法律规定:“典当卖地,以地贴现偿债使债权人获利的,应当归还财产所有人,款项不得收回。 此外,“凡屡次典当其财物和居所的,处一百杖,牙人也犯同样的罪。 ”
终审判决:舒远秀的交易违法,涉案房屋行业归还原典当徐克健占有和控制,其合同证书被注销无效并附案卷,归还徐可坚的合同证书。 王一枝屡次交易,陈思聪知道了,依法被处以百鞭刑。
第二起案件记载在《清明文集》第五卷《家婚门下争生意》中,题目是《财产被卖给人幌子投降》。 该案主要涉及莫世明的三个儿子:莫如景、莫如勋和莫如江。 莫士明生前,将自己的财产分成三等份,并签署了家庭分居文件。 除了父亲的签名外,三兄弟还互相签名确认作为证据。
后来,莫世明在黄大坤、百浀通等地购买了田地,以及桑根、丝布等房产。 在家庭分离文件中明确记载:“今后所有财产将分成三份,由莫如珣、莫如璟、莫如江三人平均分,未经授权不得发生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份分居文件均未提及“莫如山”这个名字。
嘉定七年,莫如江(其实周冒用了“莫如山”这个名字)以王督的名义将百树通的土地财产转让给王行之,合同经政府盖章,掌管田地。 然而,嘉定九年八月,一个自称“莫如山”(即周游)的男子向政府提起诉讼,声称莫如江卖掉了他的财产并要求归还。
政府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莫如山”原土地、房产买卖合同上写着:“这是我家取得的财产,由我父亲莫世明分配分配。 此外,合同还强调:“长辈、晚辈不得隐瞒、欺骗,不得与家族近支、外人发生争执。 如果有任何歧义,将由出售财产的人全权负责处理。 考虑到这些明确无误的条款,“莫如山”诉讼的理由是什么? 法官对此感到困惑。
经过深入的审讯,莫如江供认不讳:“当时我和王行之做交易的时候,就委托周游这个认识的人,以'莫如山'的名义签合同。 “法官认为,虽然人们在进行交易时可能无法亲自撰写合同,但签名是关键部分,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由于“莫如山”不是该物业的共同所有人,这意味着莫如江**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周游代为签字,这表明他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初就怀有不良意图。
王行之和莫如江源是表兄弟,彼此信任,所以他们不知道欺诈行为。 而莫如江也暗自高兴,以为自己的计划成功了。
最终判决是:莫如江和“莫如山”(即周游)各被判处100鞭。 至于已售出的土地,决定由产权人王兴之继续按照原合同负责耕种,并报使馆执行。
第三例发生在明代广东。 在闫俊彦的《孟水斋寸木》二刻三卷《争宅、陶耀之等职》中,记载了一场买卖房屋的纠纷。 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房地产交易中典当买卖和绝对买卖的区别,以及“叹息”和“洗”两种操作。
本案的背景是,温碧的侄子丁健在何盘街拥有一栋房子。 他依法将房子“卖”给陶耀志,换取六百两银子。 但后来,温碧玉因为经济困难想赎回房子,陶耀志却不肯让步。 结果,双方发生争执,最终诉诸法庭。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古代地屋贸易的一些特征。 农舍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利益可以分割。 因此,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典当、佃户、租金、活卖、绝对卖、价格搜索等多种交易形式。 由于典当的特殊性可以赎回已售出的农舍,卖方经常因暂时贫困而典当农舍,希望将来能再次赎回。 但是,如果契约中没有明确说明农舍出卖人的后代在农舍易手数代后仍要求赎回,则当时的典当人已经将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争议仍在继续。
本案的审判结果是:如果温碧玉能够赎回房子,他需要准备600两的赎金; 如果赎不清,陶耀志就要交百两洗银,才能把房子完全买断。 至于利息和债务沉重的问题,就像一条鱼自愿吞下鱼饵,只能暗自叹息,无法对别人说什么。 双方各打了五十块板子,以惩罚陶耀之的吝啬和愚蠢。 同时,对判决进行了详细审查,并要求陶耀志归还房屋。
这种保留的典当权(出售权)对典当或卖方有利,因为他们有权无条件赎回。 但是,这对典当和买受人都是不利的,因为在相信财产是自己的之后,他们还要支付“ti银”或“洗银”,而购买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虽然无法计算,但通常要多付。 “中国人非常重视孝道和名声,祖传财产虽然不是最大的不孝道,但它也是家庭衰落的标志,名声更是毁于一旦,所以我们要尽量避免。 因此,人们创建了封圣系统来解决迫切的需求。 因为典当是变相的**,它不放弃所有权,还保留了赎回的机会,同时可以满足所需的金额(典当价格往往接近卖出价),而且它不辜负出售的名义,而是卖出的事实。 由此可见,救赎制度与中国古代人的孝道密不可分。然而,由于强调孝顺和好名声,导致了更多违背其初衷的“名誉受损”诉讼,这也许是创立这一制度的古人没有预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