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操作逻辑 深化数字化检察院发展

小夏 财经 更新 2024-02-01

原标题:遵循操作逻辑,深化数字检察院发展。

当前,数字化检察工作已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创新点,是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数字检察的基本运行逻辑可以分为“大数据采集与处理、模型构建、功能实现、社会治理”几个基本环节。 大数据采集与处理,即检察工作相关数据的采集与整合。 一方面,对以往案件材料进行收集和整合,形成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数据库”; 另一方面,突破了区域行政区划和行政机构制度的局限性,实现了跨区域、跨机构的数据整合。 在模型建设过程中,依托检察官和技术人员的配合,实现了法律监督的数字化。 具体而言,检察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挖掘、梳理,剥离重要要素和办案逻辑,由技术人员加工成计算机语言,通过算法构建计算机模型,将传统的法律监督办案转变为数据输入输出的过程。 在功能实施上,数字检察下的法律监督主要能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寻找相似案件,即从法律监督的个案考虑出发,实现基于相似案件的监督模式。 法律监督模型的底层算法是对数据进行分类和标注,因此数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将构建类似案件的检索机制,检察官通过输入案件线索来推荐相关案件和法律规定。 查找类似案件有助于统一办案标准,同时也可以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 二是风险预警,即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快速识别。 通过不同领域的法律监管需求,建立专项监管模式,构建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监控识别案件处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风险点,快速制定方案,实现案件全周期管理。 就社会治理而言,应该认识到,法律监督的最终目标是参与社会治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监督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判断,对诉讼的源头进行分析,发现社会治理的漏洞。 借助数字检察,技术可以更直观、多维度地反映人民群众需求,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检察工作不仅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又能保证高质量办案质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高效办案。

近年来,检察系统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推出实现了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数据化”。 以浙江省湖州市为例,湖州建成了1个执法司法云数据中心、1个信息共享平台、2个数据采集仓库(政务云、政法云资源)和N个应用场景,共同形成了“1+1+2+N”的整体架构,为推进法制监管和社会治理模式的系统性改革奠定了基础。 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开发了云龙微检察院、健爱E站、案例空间、社区矫正、云巡检智能链、云智听等平台,构建了“1+2+N”(即“小程序”、“科技创新与检察工作融合”、“N业务”)工作模式,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应该认识到,数字起诉不仅仅是检察业务的简单数字化。 当前检察业务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与数据标注、逻辑化、算法化、建模化还存在较大差距。 数字起诉有利于实现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监管,但在数字起诉仍处于发展初期的当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一是加强技术研发。 一方面,目前先进的算法仍聚焦于商业领域的应用,适合政务和司法工作的算法有待开发和优化。 另一方面,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大数据赋能的法律监督尚未形成体系,仍停留在基于部分案件形成的个性化模型定制层面。 所有法律监督服务难以实现普遍性、普遍性。 对此,首先要在政策上予以重视,制定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管方案。 数字化巡检是软硬件一体化的大型工程,需要有计划、循序渐进地安排实施,方案要科学化、智能化、一体化、人性化地制定。 二是要加强数字检察院发展配套保障,落实人力、财力、物力专项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信息化建设经费预算管理。 加强技术研发,开展与科研机构、技术公司等技术团队合作,不断优化迭代算法,开展深度培训和定期更新法律监督模式,同时为数字化检察院提供日常技术支持。

二是要培养专业人才。 如上所述,法律监督模式的构建需要检察官和技术人员的配合。 检察官需要了解算法的基本逻辑,并从案件中提取相关信息; 技术人员需要了解法律监督的原则、程序和目的,并构建适合法律监督的计算机模型。 特别是对于检察官来说,在模型建设阶段,他们掌握和运用计算机技术的能力还很有限,甚至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相对不熟悉。 在搜索类似案件的阶段,他们对数字检察系统的运作不是很熟悉,认为自己的“老办法”更方便。 重点培养适应数字检察的检察官,组织技术培训,帮助检察官构建数字思维,掌握数据采集分析等技能,熟练使用智能系统等工具。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数字起诉的核心仍然是“人”,即检察官。 智能系统或模型只是实现高质量高效案件处理的辅助工具,算法的逻辑还存在滞后和僵化,以及“算法黑匣子”、“算法判别”等问题。 归根结底,法律监督需要体现检察人员的主观性,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做出最终判断。 因此,即使未来技术越来越先进,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检察工作也需要防范数字化可能带来的惰性,仍然要贯彻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第三,我们重视个人数据的保护。 应该认识到,数据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 因此,数字检察官在获得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个人数据安全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第5条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应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 充分性原则要求为处理个人数据而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达到充分性的目的,并且适用的目的、依据和方法也可以通过解释性原则进行解释。 必要性原则要求,当公共权力有多种选择来实现其目的时,它应该选择对个人权利影响最小的选择。

刘珏,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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