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的“投资者导向”表态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在随后召开的中国证监会召开的2024年制度工作会议上,他也强调“要突出投资者导向”理念。 “以投资者为导向”已成为当前市场的流行语。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提出“构建投资者导向型资本市场”时,也特别提到“要依法全面加强监管,特别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为此,王建军副董事长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防伪制度和机制,保持“零容忍”的高压局面。 对于欺诈性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我们将坚决予以打击,让他们“破产坐牢”。 参与诈骗的中介人将被追究责任,让他们不敢再犯。 正是基于王建军的声明,欺诈性发行人“破产坐牢”的声明,与“投资者导向”一起,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和热议。
王建军副董事长关于欺诈性发行人应该“破产坐牢”的言论,其实代表了广大投资者的心声。 然而,如何让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是A**领域必须面对和必须提出的问题。
虽然对于一个法律严格的市场来说,做到这一点并不难。 比如,美国市场对安然事件的处理,确实让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其中,安然CEO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ring)被判处24年有期徒刑,罚款4500万美元; 该公司的创始人肯尼斯·莱伊(Kenneth Ley)被罚款1200万美元,尽管他因在诉讼期间死亡而被撤销刑事指控; 安然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高达71美元的赔偿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花旗集团(Citigroup)、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和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这三大投资银行分别向安然投资者支付了20亿美元、22亿美元和6900万美元的罚款。
但是,对于A**市场来说,却没有这样的先例,允许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 在骗发案中,刑罚最重的是格陵兰原董事长何学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60万元,与“家破家坐牢”的要求相去甚远。 事实上,在一些欺诈性发行的案件中,有关各方仍然是欺诈性发行的受益人。 几年的牢狱之灾,可以赚上亿甚至更多的利润,这是大多数人都愿意做的事情,哪怕是为了别人坐牢也是值得的。 因此,对于A**市场来说,如何让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坐牢”,是一个需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我看来,关键是要解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完善立法,从立法层面确保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可以“破产坐牢”。 在这个层面上,《法》基本上可以使当事人在欺诈性发行问题上“破产”,例如,对发行人处以不低于非法集资额10%但不超过1倍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组织、教唆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实施最高刑罚,就足以达到“破产”的效果。
但是,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法》的惩罚力度还是不够的。 《*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让非法信息披露者破产,更何况对主要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仍然不到500万元。
而《刑法》的这个问题也存在于《刑法》中。 对骗发罪定罪特别重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五年起点显然太低了,至少10年以上,主犯的刑期应该在20年以上。
二是执法严密的问题。 毕竟,立法为执法者留下了很多“自由发挥”。 例如,对于许多违法违规行为,《*法》给予的处罚是“一次以上十次以下的罚款”。 在这里,双倍处罚的执行与十倍处罚完全不同。 按上级处罚是严厉处罚,按低级处罚可能是纵容违法违规。 因此,要确保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入狱”,就要严格执法,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要对投资者进行有效补偿。 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不仅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对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士的重罚。 毕竟,在欺诈性发行案件和一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对投资者的赔偿金额通常数额巨大,从数亿到数十亿美元不等。 对投资者的补偿的落实足以使欺诈性发行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发行人破产。 例如,美国的安然案已经向投资者支付了高达71的费用4亿美元,足以让一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