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征求意见修正案草案)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发布。 就修改内容而言,我认为最具“颠覆性”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初稿第四十九条 【确定评审专家】 采购需求明确,可通过客观指标量化评审因素的采购项目买方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评审小组中确定评审专家。对采购需求难以准确描述,需要主观判断评价因素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审查评价专家的遴选标准和程序。
第二稿第四十八条【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买方应当依法设立审查委员会。 本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法评审组、询价方法评审组、框架协议采购方法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可完全由买方代表组成它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采购审查专家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由采购方代表和采购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估工作。
现行采购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方代表和**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也就是说,现行采购法律制度更强调第三方审查专家的作用,而修订后的采购法则更强调甲方采购人代表的作用。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还特别强调了“修订的主要内容”的第六点:加强采购主体地位。 扩大采购方在采购方式、程序和采购方式的选择上组建审查委员会等的自主权增加了采购方在内部控制管理、需求管理、政策职能、绩效和验收方面的主要职责。
的确,我们不断调整采购方的主要地位和作用,而目前的采购法律制度似乎不允许采购方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因为采购方在采购活动中的“话语权”确实比较弱,采购结果往往无法满足自己的采购意愿。
但是,如果修订草案“加强了采购人的主要地位”,甚至“审查委员会可以完全由采购人的代表组成”,那么采购的立法目的和宗旨能否得到实施? 在最初的采购活动中,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现在非常“看好”的评估专家们,都怕自己要退出历史舞台了?
我的另一个“关注点”是,买方代表的保单水平是否能达到“专家”标准? 虽然第九十七条【采购商和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求】强调:“采购商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并符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要求。 采购商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采购人员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采购工作。 但组织实施这种“教育培训”和“考核”的难度,恐怕比现在的**采购评审专家仓储再就业考试要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