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和法律。
作者:彭志军。
年末年初,许多居民搬迁到新家,急于通风,通风工作量急剧增加,燃气公司人手不足。 无论是自己的员工还是其他人员,都不可避免地会因通风工单调度不当、疲劳操作、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煤气泄漏,或造成**、火灾事故、人员和财产损失,责任追究是少不了的,甚至刑事责任也少不了。作者改编了多篇文章,将一个事故案例重新改编为警示。
一、事故情况介绍
2019年(农历)1月8日上午,锡林郭勒盟MJ燃气公司2名员工在SD嘉源A栋2号机组401室开启天然气,因未确认通风管道状态,造成天然气泄漏,**造成1人受伤,部分房屋财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50余元。
二、事故处理过程
卜某某(锡林郭勒盟MJ燃气公司安全督察)和刘某某(锡林郭勒盟MJ燃气公司安检员兼客服)前往SD佳源A栋2号机组401室开启天然气,开门前未通知部门负责人和A栋2号机组西侧的燃气管道连接居民, 违反开通天然气不压制室内燃气管道作业规范,刘某某填写了家庭安全检查表,卜某某打开了A栋西侧燃气管道主阀进行通风。
由于SD佳源A栋2号机组西侧101室、201室天然气进气管路端部未堵塞,管路端部开启,天然气管道通风后直接泄漏。 A栋2单元101室住户葛某某在家中用明火熔化黄油时点燃了泄漏的天然气,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葛某某受轻伤,A栋、21号楼部分房屋及室内设施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153366128元。
在赔偿方面,MJ燃气公司与受伤的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MJ燃气公司赔偿受伤的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0万元,受伤的葛某某出具谅解书,4名责任人得到宽恕。 (实际赔偿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3. 直接原因
SD佳源A栋2号机组西侧101、201室天然气进气管路末端未堵塞,天然气管道主阀门打开后从末端泄漏。
卜某某, 刘某某违反天然气作业规范,A栋西侧燃气管道主阀打开通风,未对室内燃气管道进行压力测试; 该建筑物在通风后没有进行气体泄漏测试,导致事故。
四、管理问题
1)王某(锡林郭勒盟MJ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MJ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只是形式上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单位管理混乱,员工职责不明确, 分工不明确,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
2)戴某(锡林郭勒盟MJ燃气公司工程部主任,又称市场开发部部长)为公司工程部部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不到位,2017年发现SD嘉源社区A栋2号机组西侧有煤气泄漏点, 且户检未及时安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断,公司内部未上报信息。
王先生和戴先生是燃气公司的经理,他们负责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对卜、刘某违反作业规范的行为没有监督管理。
5、四人责任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法院认为,这四名责任人在被带去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罪行,存在供述情形。 与葛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并获得葛某某的原谅,因此4名责任人可以判处缓刑
卜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他因代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王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6. 上诉
一审判决宣判后,戴某不服,提起上诉。 提出:
从位置设置进行分析戴某是市场开发部的负责人,可以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监督员工,但公司员工外出维修时上诉人不在场,员工也未经上诉人指示进行通风工作,事故发生时上诉人不在工作, 因此,他无法受到监控,维修人员的行为不受上诉人的控制。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监督责任,因为监督只是在公司受雇期间。
从主要职责分析,戴某负责“工程部或市场开发部”,具体负责项目和城市管网的建设,不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在正兰旗市应急管理局对本案作出的行政处罚中,认定未涉案的戴某某、常某同等责任,正兰齐市应急管理局移交本案时,并未将戴某的行政处罚案作为犯罪线索移送正兰旗市公安局。 因此,戴某认为,当未涉案的张某与戴某在本案中地位和影响力相同,职责相同,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时,两人也应承担同等责任,即未涉案的常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 而戴X也应该是无辜的。
经过上述分析,上诉人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果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系统或操作过程层面的问题, 那么上述人员就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反之,如果企业生产部门有完整的操作流程,而重大事故纯粹是由于一线操作人员的违法操作造成的,则主要责任承担者应为一线操作人员和现场承担监督职责的基层管理人员。
四名责任人向伤者支付了超额赔偿金,赔偿金额高达600万元,远超实际损失数十倍。 该公司的赔偿只是为了减轻公司和雇员的责任,但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责任并没有因超额损害而减少,赔偿金额增加了上诉人的责任。
结合本地区及全国各地区同一案件的先例,对于创作者的案件,法定代表人被审判判刑,判处缓刑。 与其他案件相比,仅有一人受轻伤,财产损失仅限于某幢建筑物的一楼,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因此,判定戴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实在是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戴应该不熟悉以下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简称《司法解释2015》)。第1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犯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对生产经营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投资人和其他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责任的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所以戴某声称,事故发生时,一是员工在公司外工作,二是正在休假,无法履行监督职责,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如何履行监管责任:
由于很多地区燃气发展较晚,相关行政认定培训空白或很少安排,导致许多燃气从业人员无法持有行政认可的资格证书上岗。 但是,这不应将培训的责任留在公司内部。 戴某是部门负责人,他应该为他们两人组织公司部门级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还应该定期组织再培训,可以是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和事故预警等,也可以组织劳动竞赛,再培训也应该考核。 日常工作绩效可通过行为安全观察、计划抽查、不定期抽查、神秘客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做好完整的记录,并给予评价,对不足之处或违规行为进行经济考核,视情况而定。 属于燃气公司自营职业以外的就业形式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法律风险认定和评估,从制度和流程上提出防范措施。
2015年《司法解释》第六条:
执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经评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在下列情形下(2),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均认定其具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依据至于他认为刑期过重,可能是他见过很多类似的事故,或者比事故性质更严重的事故,像他这样担任管理职务的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刑期较短。 我们以某燃气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的窒息事故为例
2021年7月30日,北京某燃气集团第三分公司一名员工在朝阳区某小区中低门井2号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5人442万元。 调查报告仅提出对相关责任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党政纪律责任。
2021年10月18日,邯郸某燃气公司外包救援维修队在丛台区某医院燃气阀井疏浚管道、更换阀门时发生大型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 调查报告提出,除党纪政纪问责外,还对相关责任处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多人刑事责任。
七、建 议
(1)关于燃气公司的内部机构和职责
天然气公司由于规模不同,内部组织也不同。 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部厅外,基本都会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设置,而分工(责任分配)往往是由于主要负责人的权限、主要人员之间的关系、“争利推诿”的惯性而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或差距, 而且往往容易出现“多做多错”的局面。曾有员工帮助同事代班(未经过相关审批或指定程序),发生事故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实践中,特别是在县级或小型区域燃气公司,内部机构一般设有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市场客服部、工程运营部、安全管理部等,一个部门本身就有很多职能和职责,且不说专业分工,都需要一个人才能兼任多个岗位, 往往在培训、任职资格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通常协调管理往往形成“排他性言论”,使得正当制度程序的实施失控。
所有气体从业者都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如果实施良好的系统和流程,您可以保护自己,不仅可以保护现场安全,还可以保护法律、刑事和其他责任风险。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如何履行职责
就是这样牢牢抓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条:一是建立健全、落实单位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 二是组织制定和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 三是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是确保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是组织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防机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更多操作建议:参与《通风作业中四起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及防范建议分析》(原载于《城市燃气》2022年第7期(第569期):29-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