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利亚律师事务所 宋凯建.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王先生收购了一家上市公司**。 同年2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 婚后,上市公司大幅上涨。 现在双方关系不和睦,李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二、律师分析:
财产的升值是财产的**。 根据增加值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增加值和主动增加值两种。 自然增加值是指由于市场**等客观原因而产生的增加值,而增加值与配偶一方或双方的主观能动性无关。 主动增加值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主动支付劳动、投资、管理等费用所引起的增加值,该增加值与客观原因无关。
具体来说,如果本案中的一方在婚前购买了**,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章节的司法解释一可以看出,如果**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的,那么该增值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反之,如果**的增值是主观增值,则增值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总之,如果**账户没有被触动,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婚后一方或双方经营管理**账户的,增值部分视为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三、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劳务工资、奖金、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双方享有处分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的财产;
4)生活用品单面专用;
(五)其他属于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1)。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部分内容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编纂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