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通讯员 陈晓燕 记者 郭建峰) 大家很难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但被告人周某某在找工作、四处游荡的时候,却有歪歪扭扭的想法。 去年10月,周某某三次进入同一小区实施盗窃。 日前,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嘉定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得均得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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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的父母在上海开了一家生鲜店,周从家乡来到上海帮忙,和父母住在一起。 去年5月,由于店里生意不好,父母把店卖掉了。 周某某开始自己找工作,但找一份固定的工作并不容易,所以他经常四处游荡寻找工作机会。
去年10月初,周某某到小区走访时,发现一楼居民没有封阳台,也没有防盗窗,窗户也没有关上。 这给了周某某一个机会。 他观察了一下周围的环境和屋内的情况,趁着周围没人的时候,他从卧室的窗户爬了进去,然后发现客厅的柜子上挂着一个女士包,他在包里翻找了一番后,拿走了710元的现金。
第一次尝到甜味后,一天晚上,周某某进入同一个小区作盗窃,选了上次去偷窃的同一户人家。 根据之前进屋后的观察,周某某这次直接瞄准了客厅里的笔记本电脑。 偷走笔记本电脑后,周将其卖给了一家私人商店以换取现金。
有了前两次的经验,周某某才有勇气进行第三次盗窃。 10月底,他去了前两次偷窃的同一个大院,沿着脚手架走到另一栋楼的二楼,观察了房子的内部后,他打开窗户爬了进去。 这一次,他更加大胆,偷走了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在那之后,平板电脑仍然从上次卖给了商家。
两名居民相继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并报警。 11月初,周某某被捕,如实供述案情。
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广大居民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财物和贵重物品,晚上休息或外出时一定要关上门窗,以免给犯罪分子占便宜的机会。 如果发生盗窃,应保护现场,并应尽快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