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责任的落实。
1.矿业集团公司每周对其下属煤矿进行检查,看它们是否符合要求。
2.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每周安全自检工作。
3.煤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开展的检查自查过程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切中要害、切中要害,是否存在走过场、办手续的情况。
4.煤矿集团公司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验收了钻孔。
二是基础管理。
1.生产煤矿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 矿山建设程序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进行建设;
2.是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齐全,“三岗人员”是否具备培训考核合格条件;
3.法定代表人、矿山经理、生产副矿长、机电工程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资质证书,是否按规定进井带班;
4.特种作战人员人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5.是否制定了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6.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落实;
7.是否存在“五虚”和“五过”行为等;
8.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设立矿山技术管理、“一过三防”、地质勘测、水防治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齐全;
9.是否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
10.是否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行政执法指示,开展隐患排查管理。
11.煤矿企业自查自强是否认真,是否走过场; 对安全体检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落实“五次”,重大隐患是否由当地政府监管;
1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已经宣传培训,是否开始达标,是否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类控制体系,煤矿正常生产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13.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新版《煤矿安全条例》开展了标杆检查和整改实施;
14.矿山是否对停产、停产的煤矿落实了专人监督检查的职责,复工复产的煤矿是否严格执行验收内容、标准和签字程序,是否存在违反停产停工指令的违例生产施工行为; 品位9万吨以下的矿山是否纳入淘汰和退出产能计划;
3.通风系统。
1.矿区有无生产水平及无分区通风;
2.矿山、矿区、采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
3.高瓦斯、煤、瓦斯突出矿井各矿区和易发生自燃煤层的矿区是否至少设置一条特殊回风通道,在低气矿煤层群、层状开采联合布置的矿区是否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通道;
4.无论是突出矿、矿区带突出煤层、突出煤层工作面、矿区变电站、地下装料室、第一物料库实现独立回风;
5.有否违反串联通风;
6.在高气、煤、瓦斯突出煤矿施工进入项目二期之前(其他建设矿山进入项目三期之前),是否形成主通风机供风的全气压通风系统;
7.总风量是否不足或主要风力利用场所如采井工作面,以及巷道内风力不足、微风和风流不稳定。
8.地下风门、风桥、密闭设施等通风设施的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通风安全需要,施工质量是否达标,突出煤层采工作面风门是否装有防反转装置等;
9.是否安装备用主通风机,两台主通风机的工作能力是否匹配;
10.煤巷道、半煤巷道、岩石巷道的局部通风机是否以高瓦斯、煤、瓦斯突出的煤气、煤气突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是否实现自动切换。
四是气体防治。
1.是否按规定掌握井田范围内的瓦斯发生参数和煤、瓦斯突出危险,是否按规定绘制瓦斯地质图;
2.采气系统是否按规定建立,采气系统正常运行是否得到保障,燃气控制关键环节是否有保障措施;
3.采气工程(包括钻井场地、钻孔、管道、采气巷道等)是否按照规定建设;
4.是否实现气体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的自动测量;
5.采煤气率是否符合《煤矿采气基本指标》的规定;
6.采气井有无假孔现象;
7.是否存在因气体超限疏散人员未停电、误检气体漏检、未严格执行“一枪三检”制度等情况;
8、煤气突出矿是否按照规定设立煤气突出防治专门机构;
9、煤气突出矿是否按照规定编制了煤气突出防治专项设计、防突出措施和应急预案;
10、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爆措施,并进行首次预报、措施效果试验、区域验证;
11、在石门、竖井、斜井等突出煤层开挖前和突出煤层开挖前,是否准备了特殊的防突出设计;
12、效果试验后允许作业的开挖工作面是否存在超挖、超挖作业现象;
13、是否采取远距离放电、停电、回风系统抽真空等安全防护措施,暴露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脱壳开挖工作面;
14、所有地质资料不明的开挖巷道和突出煤层周围修建的道路(包括钻井地点等),应当制定防止煤层意外穿越的措施;
15.是否实行气体超限分析处置和防突出预警制度,气体超限和伴流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水源防控。
1.是否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致灾因素和地质因素总调查,确定生产、备、开发的水文地质条件、水灾类型和引水渠道,调查采空区顶(底)含水层、岩溶水、塌陷柱、老窑水和积水情况;
2.是否存在按照规定留下的防水煤柱,或者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开采防水煤柱的情况。
3.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坑坑极其复杂的矿山是否设立了专门的水防治机构,配备了专门的水勘探排污作业队伍,并配备了专用的水勘探排污设备;
4.平静水域防控措施和水勘探释放措施是否按照规定执行;
5.矿山施工前是否按设计建造永久性排水系统进入工程三期。
6.是否按照规定编制水防治图,建立水防治基础台账。
7.是否建立在发生暴雨、洪水等洪涝等事故时及时疏散人员的制度。
8.水灾防控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避”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应急工作是否到位;
六、防火。
1.是否准备了防止自然点火的设计,或者是否没有按照设计组织生产和施工;
2.矿井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是否建立了防火灭火体系,是否有综合措施防控自然火灾;
3.是否预测了自然点火煤层的开采情况,并建立了火灾监测系统;
4.使用顶煤开采自燃煤层时,是否准备了采空区自然燃防治的设计措施;
5.是否按照规定对地下火区和封存进行管理,是否在采掘工作面结束后45天内进行永久封存;
6.易发生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反向开采;
7.地下电缆、胶带、吹风机、采气管道等设备设施的材料是否阻燃、抗静电;
8.是否采用不燃材料支撑井筒连接、平板与各层与井底的连接、主井下绞车与主运输车道及回风车道的连接、机电设备室与主巷道内皮带输送机头的连接,每20m各20m以内;
9.如遇自然火征,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7.监测和监测。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配备,主机后备是否实现;
2.矿长和技术人员是否每天对燃气表和燃气监测表进行复核,是否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
3.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表等仪表是否按规定定期校准;
5.地下监测数据是否存在造假、未上传天然气超限、无预警等情况;
6.煤巷道、半煤岩巷道、涌出瓦斯的岩石巷道开挖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装有气电、风电锁定装置,锁紧功能是否正常;
7.传感器是否存在非法移动或屏蔽。
8.人员位置监控系统的身份证和读卡变电站能否正常工作,人员所在位置能否正常监控。
9.安全监控布局图、断电控制图是否如实绘制并及时更新;
10.是否对燃气超限实施停电疏散,分析原因,查明原因;
8、粉尘防治。
1.是否根据开采煤层中煤尘的鉴别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是否制定和组织了煤尘综合防尘措施、防治隔离措施和管理制度;
3.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是否建立,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煤层注水、湿法作业、点喷、定期除尘和个人防护措施;
4.煤尘开采煤层是否采取防尘隔离措施,防爆设施的安装位置、数量、水量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企业是否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的日常监测检测,是否发放了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开展了职业健康监测;
9.屋顶管理。
1.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支护方法、材料、质量、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2.采煤工作面是否准备并实施了初期封顶、精整、穿越地质构造带、通过旧巷道、采工作面安装等专项措施;
3.采矿作业规程和措施是否及时签署、批准和实施;
4.采煤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的高度和宽度是否符合规定,安全出口20m范围内的高级加固支护是否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是否有空顶作业;
6.是否对锚、网、喷洒等主动支撑的巷道进行顶板分隔监测;
7.采空区顶板未坍塌且悬垂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是否停止采煤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10.机电运输。
1.矿山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矿山主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气系统,以及矿区地下配电站和矿区配电站是否采用两条供电线路供电;
2.防爆电气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煤矿产品安全标志,进矿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
3.是否使用已明文禁止或过时的设备;
4.地下主要行人层1以上5km,当主斜巷道垂直深度超过50m时,是否安装机械运输装置;
5.绞车、皮带、机械运输车、电池电力机车、全机械化矿山机械、全机械化挖掘机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试验、维护和改造是否符合规定;
7.斜轴吊装防跑车装置和跑车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十。 1.开发部署和采矿生产组织。
1.矿井设计、矿区设计、主干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控条例》《煤矿用水防控条例》《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采采工作面数量组织生产; 批准的生产能力,以及设计中规定的批准的人工配额;
2.矿山、水平、矿区、矿工作面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矿山开发、准备、开采、安全用煤量是否均衡,是否存在“采、挖、抽”的连续张力,是否存在“剃光头下山”的采煤;
4.采矿项目平面图、上下竖井对比等图纸是否如实填写;
5.采空区和废弃道路是否及时封存,是否编号归档;
6.是否存在越界施工行为,矿山安全支柱,危害邻近矿山安全;
7.是否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和工艺,如开挖代替开采;
8.地下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养护作业是否存在非法分包或分包;
十。 二是安全投入。
1.是否有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管理台账;
十。 3.应急响应和救援。
1.当出现煤气、水、火灾、屋顶等灾害迹象时,是否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2.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3.是否按照《煤矿安全条例》要求组建救护队,无条件组建独立矿井救护队,与就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是否组建兼职救护队;
4.是否在所有地下作业地点设置避灾路线,是否在道路交叉口和车行道设置避灾路线标志;
5.生产现场班长、班组长、调度员是否被赋予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在发生危险时尽快下达停产、撤工命令;
十。 4. 其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矿山安全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