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活动中,首家企业提供的货物、项目或服务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采购货物时,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并使用了中小企业的商号或注册商标;(2)在项目采购项目中,项目由中小企业承办,即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担,即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中小企业职工。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第一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是生产货物的中小企业,也是制造货物的大型企业,均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 联合体各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视为中小企业。 其中,如果联合体的各方均为小微企业,则该联合体被视为小微企业。 采购方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企业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员工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不得作为第一经营的资质要求或考核因素,不得使用企业对中小企业在所有制结构和经营年限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非企业主体采购或者应当采购的; (2)因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只能从**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购买;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保留的采购份额不能保证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的;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所有其他情况都适用于中小企业。 为中小企业保留的百分比:如果采购额度超标,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合中小企业,采购人应专门为中小企业采购。 如果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适合中小企业,则该部分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应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适合中小企业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预留份额在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未预留中小企业份额的采购项目中小微企业扣除比例: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规划后不为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股份项目中采购包的非预留部分,采购方和采购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项目3%-5%), 并参与审查并扣除。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采用综合评价法,不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第一分,评标应当以原分的3%以上5%作为第一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分包给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且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中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 采购方和采购机构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给予4%-6%(项目1%-2%)的扣除,并扣除**参与评审。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采用综合评价法,不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第一分,评标应当以原分的1%以上2%作为第一分。 组成联合体或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存在直接控股或经营关系的,不享受**扣除的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的扣分比例或加分比例一视同仁,不作区分。 具体采购项目的扣分比例,由采购方根据相关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和采购标的的市场竞争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发布《中小企业申报函》。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申报函》的规定,否则不得享受相关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首家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申报书》以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件。 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允许中小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投标(响应)担保、履约担保等专业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依规通过采购合同融资。 以上内容摘自《关于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