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罚庄严而重,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理性思维和实践智慧

小夏 文化 更新 2024-02-05

新闻**:编者按来自 Justice.com 总书记指出,中国的法律制度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许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继承。 礼惩治国的策略,守法重法的策略,德罚审慎的惩罚思想等,都体现了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的智慧。 礼仪与法律的结合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本期《视角与专题》邀请专家学者探讨中国古代礼仪的内涵和功能,以及礼仪与法律关系的演变。

中国古代礼仪与法律结合的出现与功能

以礼貌进入法律,使法律的道德性 通过礼貌地遵守法律使道德合法化

编辑:李青,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教授

礼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现象。 礼节不仅起源较早,而且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礼仪的观念和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节着人与人之间、人与宇宙的关系。 礼仪与法律的相互渗透和结合,是中国法律制度最鲜明的特征,也是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

仪式的产生和功能。 祭祀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一种宗教仪式,用于崇拜神灵和祈求祝福。 在甲骨文中,祭祀字写成“凤”,象征着在祭祀豆盘中手持玉石祭祀祖先神灵,这种充满宗教气息的原始习俗是祭祀仪式的雏形。

在原始社会末期,在生产力和科技文化水平极低的条件下,人们对自然界的各种现象以及生、老、病、死都充满了敬畏和神秘。 特别是,它有一种人人都有义务遵守的普遍强制力,这为礼仪进入阶级社会后转变为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提供了思想和历史基础。

由于其适应风俗习惯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夏商两朝的统治者,自诩“听天命”,极力把礼仪变成代表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准则,通过“孝鬼孝神”。 而祭祀天地祖鬼的“崇拜”,以及征服和掠夺外国的“荣”,则被视为国家最重要的活动。 不仅如此,殷人还创造了神与祖神合一的宗教政治观念,从而将天地、礼与神政紧密结合,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使得“吃喝”和“拜神祈福”的仪式发生了质的变化。 礼仪的内容也从简单的习俗和仪式发展到规范婚姻、血统、家族继承、君主大臣行为的规则,并逐渐制度化、合法化。

在传统观点中,仪式的起源主要用明确的划分和争端的结束来解释。 荀子道:“礼从他本来面目说:人生有欲,不能求不求,没有分寸分界,就不能打。 争争是混沌,混沌是穷,始王恨它的乱,于是礼仪和义的制度来划分它,以提升人们的欲望,给人想要的东西,让欲望在事物上不穷,事物不屈服于欲望,两者相持而成长, 是仪式的开始。荀子在《富国》一章中也表达了礼仪的特权,他说:“若高于士大夫,就以礼乐为尊,百姓依法管辖。 《礼记:曲离》也说:“名不一,礼数也不一样。 这是对“不礼不罚医生”原则的具体评论。

综上所述,礼仪已经从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宗教性礼仪发展到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法律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儒家认为礼仪起源于“禁欲”和“固定分”的各种理论,也反映了礼仪从纯粹的祭祀仪式到“法俗名”的演变。

将礼仪引入佛法的方法。 从将礼仪引入法律作为一个过程,逐步深化,从用儒家经典来指导立法和释法,到春秋越狱,直接以儒家经典作为正义的依据,在这个过程中,礼仪不断被合法化,法律被道德化。

首先,从总结秦朝的教训出发,有必要为礼仪引入法律创造**。 汉初,著名思想家贾毅针对秦朝任命法律和刑罚的弊端,认为只有礼仪才是“稳国定社,使君不失民”的基础。 但是,法律不应该被抛弃,因为“法律走的是理性的道路”,否则治国治国、治民就没有轨道可循。 但是,应该强调礼仪和法律,他说:“丈夫在将来之前是被禁止的,佛法在已经是之后被禁止,所以法律的使用很容易看到,仪式的行为很难知道。 如果丈夫奖赏善人,惩罚就会惩罚恶人。 他认为,礼仪与法律的结合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经济制度”。 贾奕是秦朝灭亡后第一个提出以礼仪为治国之本,以法为治国的人,从而开创了将礼仪引入法律的初衷。

汉代的刘翔在《朔元》中也论述了德的地位和德与罚的关系,他说:“治国有两种机制,罪德也是。 君者仍贤,刑罚,霸者惩德,强国先惩后德。那些惩罚美德的人也会繁荣昌盛。 有德行者,也是善者,进; 惩罚者应惩罚邪恶并禁止后者。 因此,崇拜美德的人会得到奖励,惩罚甚至会受到惩罚。 对董钟书,他用阴阳五行理论论论证了“罪人也以德补”、“大德为小刑”、“德厚、刑简”。特别是汉武帝时期“废百家,唯尊儒家”的政策,就是要确认儒家思想是国家最高权威的统治思想。

其次,通过参与立法和对现行法律的评论,引入儒家礼仪精神。 汉武帝确立儒家思想为国家统治思想后,经研究迅速发展。 但同时,根据外儒内法的国策,也高度重视立法,特别是打破了“官学为师”的“学官为师”之后,法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于是,父子俩相传相传,集弟子传授,一时间成了一门专门知识。

在汉代,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经法的相互渗透,有的学者也是律师,一个是律师。 例如,郑宏和郑昌兄弟“既知经又懂法政”。 东汉时期,一些经家也对现行法律进行了评论,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法律效力的著作。 据《晋刑法编年史》记载:“如果这种比较不一致,后世的事就是每一章和每一句话。 孙轩大叔、郭凌清、马蓉、郑轩、儒家,十余家,数十万字。 谁要由合适的人来审判,就是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十七万二千二千字。 《唐朝六经》第六卷第六注也说:“后期汉代,马、郑玄、儒家有十多家,有法律,数十万字,二万六千多条,用来定罪定罪。 后来,因为“字数复杂,读难”,天子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要用虞家。 “所谓章句,就是对现行法律的解释。 各章、各句的并存,可见私人评注的盛行,以及章节、句子的法律价值。 当经文大师写一章或一节经文时,有必要导入仪式的精神和原则。 汉代国家对章句的合法性和实际效力的承认,无疑是对儒家思想的承认和礼仪在法律中的引入的鼓励。 比如郑玄根据《周濠志》对“自诉”含义的注解如下:“现在如果有辞职证明,就治好了。 据此,汉禄将公诉和自诉分开。

三是春秋越狱。 在汉代,越狱不仅以法律、命令、臣民、比例、章节为依据,而且在春秋时期也盛行。 《春秋》一书蕴含着遏制礼仪和幸福的崩溃,保持君臣之道、父子之道、夫妻之道的微妙意味。 按照“春秋”精神,当时的释法和判量的指导,都是从董钟书开始的。 因为春秋时期的精神符合国家公认的法律意识,体现了维护三条准则的要求,得到了皇帝的肯定和倡导,成为审判的事实依据。 董仲书的“春秋决定”受到当时执法者的广泛欢迎,在董仲书的影响下,二宽、君武多等人也“用古法来定疑”。 汉朝昭帝曾称赞武道君按照“春秋时期”破刑:“大臣之臣,你们要用经来理解大友情。 ”

《春秋决定》早已失传,从现存的三四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礼仪对法律的突出影响。 比如,根据“春秋时期”,确立了“定心”的法则,“善者,违法者免; 凡作恶、遵纪守法者,必受惩罚“,使犯罪”不时对违法者“进行审判。

春秋刑将礼的精神和原则引入司法,成为审判犯罪的依据,不仅将礼引入法律,而且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得以编纂。 历经700多年,在唐代逐渐衰落。 在儒家思想被公认为统治思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经书和监狱的引入盛行,这反映了礼仪引入法律的深化。 实践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以礼仪为准; 违反法律和礼仪的,按礼节处罚。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礼仪规范的全面合法化,春秋时期的服刑趋势终于结束了。

仪式与法律的结合。 两汉开辟的将礼仪引入法律的各种渠道,为礼仪与法律的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魏晋到唐朝,礼法的历史结合终于沿着这条路线完成,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了一个划时代的阶段。

魏晋南北朝后至唐朝,中国封建社会进入繁荣时期。 《唐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成为了一场盛大的奇观。 礼法的结合也达到了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父权制等级思想和制度的礼已经基本合法化,以至于“一准礼”成为唐法的共同评价。 通过唐法,我们可以发现礼仪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体验礼仪是如何融入法律的,可以确认礼仪是唐法的灵魂,而唐法是礼仪的法律表达,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正如《唐法大规:名例》所说:“德行礼仪是政治和宗教的基础,惩罚是为了政治和宗教的目的。 “唐法是中国古代礼仪与法律相结合的典范,分析唐法有助于学习过去和现在。

由此可见,礼的平等与法律的特权是一致的,礼仪与法律相辅相成,以礼为先,以法为准; 以礼仪为内涵,以法律为外表; 以礼将心移向微妙,用法律突出善恶到明显; 以礼夸大仁慈的政府,夸大依法治国的公平; 用礼仪法减少法律实施的阻力,用礼仪使礼仪具有人民的权威; 法律的道德是以礼入法而成的,法是制恶劝善; 以法、以礼使德法,以礼为罚。 这些都表明,礼仪与法律的互补性可以促进国家的有效运作,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最重要的传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最鲜明的特征。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要从“进礼守法”的治理战略的积极一面学习,实现礼仪与法律关系的实践转变,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模式。

礼仪和惩罚法则的创造性改造,以及庄严的仪式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文明史研究所教授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聪。

编辑:何勤华。

惩戒严正是中国法治文明独有的治国策略。 它把道德原则提升到法律的层面,甚至成为法律规范本身,是中国古代治理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的体现。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仪是社会适应的基本核心,刑罚的适用必须以道德为基础。 礼罚守法的思想对后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仍应进行创造性的改造和创新性发展。

刑罚法和庄严礼仪在新时代立法中的体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朝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迈进。 历史经验表明,其他法治法则必须与道德自律相结合,才能深入人心,防止最轻微的问题恶化。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立法层面已经进行了许多实践。

首先是将道德提升为法律。 例如,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在民商事行为中,界定当事人的意愿至关重要。 因此,我国《民法典》在《总则》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第142条“意向书的解释”、第466条“合同条款的解释”、第509条第2款“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再比如,中国古代社会的“不服从”、“不孝”等严重犯罪,也以《民法典》(第1067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等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延续。

第二,“德法共治”将落实在党的党内规章制度中。 “德法共治”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的精髓,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党的依章治国,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比如,“道德”就是站在理想信念、法治思想、党性修养等共产党人精神旗帜的前沿,以善良进取的思想,自觉地引领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 同时,按章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纪律底线,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 此外,具体条款规定了加强党员道德素质的要求。 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纲领》规定了“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节俭戒奢侈、勤劳淳朴、勤俭俭”,并以肯定的形式对党员的行为要求提出。 《中共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和“其他严重违反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要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以“党”的处分,这是对党内党内规章的道德要求的否定性重申。

礼仪的惩罚和庄严的礼仪在新正义时代的体现。 在司法层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关键在于如何保护公民权利,法律的初衷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规范性治理的有效性如何实现,如何应对有限条款和实际案例的复杂多变性,以及司法人员对法律原则和合理性的审查和权衡。 中国古代,在“严礼重法”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关老关幼、“三纵”“三纵”、留亲扶养、求审等一系列慈悲惩罚原则。 这些将礼仪与法律(惩罚)融为一体的同情与惩罚原则,也被当代司法审判所继承。 例如,在卢勇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的案件中,湖南省元江市检察院认为,陆勇未经批准购买、协助他人购买进口抗癌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 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用他人身份信息在网上购买三张借记卡,使用其中一张的行为违反了理财规定,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自费购买抗癌药,而且只使用了其中一张,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将其视为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起诉卢勇。 本案十分重视主观动机和实际效果的考虑,被视为良法的典型规则。

礼罚和庄严礼仪法在全面法治中的意义和价值。 当前,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借鉴中国历史上“礼罪重人、以法尊法”的治理战略的积极方面,实现礼仪与法律关系的实际转变,探索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模式。

一方面要摒弃“过重罚、礼严重法”传统中落后的礼仪法观念,摒弃同罪不同刑罚地位等级下的特权观念,打破法律只是维护礼仪和宗教的手段的落后意识, 并宣传平等和法治自由的现代概念。另一方面,要吸取“极超、严法、守法”传统的有益经验,发挥德育作用,促进公民自觉守法。 此外,在“李”建立的血缘体系中,注重家庭团结、亲子和谐的人文道德观,仍可作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参考,从而重视家庭的作用,从而实现小家庭单位的和谐,促进全社会的理性守法。 比如,近年来,《家庭教育促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都在寻求法律制度下地域标准与血标的共存。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治的今天,要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实施机制,摒弃以礼为本、以法为用的传统观念,让德法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联系在一起,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齐心协力。道德规范应为法律规范提供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应为道德的实施提供保障。 一方面,德育突出法治内涵,培养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信念、法治观念和规章意识,营造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贯彻落实的氛围。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可以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基本道德规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公序良俗”、“法律没有规定的习俗,可以适用于习俗”等进入法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从而突出了法律的道德底线,充分发挥了道德的价值在善法和善政方面。

“强调法律是细微差别,法律是严格执行的”,不是机械地要求礼法在适用上完全对应,而是强调礼法是不同的,是统一的。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礼仪是法律的指导和源泉,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以礼仪精神为支撑,才能使礼仪规范合法化。 新时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要从粗犷中提炼精华,积极学习“礼罪重法,尊法”法律传统的有益元素,实现礼仪与法律关系的现实转变,树立现代平等自由观念。 坚持法律主导地位,立足法治实际建设,实现礼仪与法律关系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

在礼法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立法与预防和惩罚相结合。

1、中华法治文明具有治标结合、根源相辅相成的特点,也呈现出“礼仪法文明”的鲜明特色。

对礼和庄严礼的惩罚和对法律的重视是中国法治文明的突出特征

编辑:王彬彤,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法律与法律文明研究所常务院长、副教授。

礼节和庄严礼是中国法律制度和中华法治文明的鲜明特征。 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了“礼、乐、政、罚、统治”的方略。 在礼法等措施的综合作用下,周王朝取得了显著的治理成果。 《尚书大传》说:“周公的摄政王,一年救乱,两年征服阴,三年修行,四年建后魏,五年扎营入周,六年制礼乐,七年到官府当王。 从那时起,礼的惩罚和庄严的仪式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由于“礼在未来,法律在已经发生后禁止”,因此,在礼法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立法与预防和惩罚相结合。

1、中华法治文明具有治标结合、根源相辅相成的特点,也呈现出“礼仪法文明”的鲜明特色。

将礼仪引入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必然选择。 《荀子礼仪论》说,“礼仪是法律的大分,是阶级的轮廓”。 周礼仪的核心在于“亲吻”和“尊重”,即维护君主制主导的国家秩序和父权制主导的家庭伦理。 在此基础上,礼仪起到了区分贵贱、尊卑、通国、定社会、改造心灵、规范言行的作用。 汉武帝“废黜百家,唯独崇儒家”后,将儒家思想转化为成文法和正义,成为思想家和政治家效仿的事业。 六部经典一起回归,它们指的是仪式。 儒家六经是以礼为基础的,这是古代许多儒家学者的共识。 董仲殊提出春秋越狱,以阐释礼仪的原则、义、精神、作用的《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开创了儒家化法律的先例; 魏晋南北三代时期,“八谈”、“准五制服治罪”、“公务”、“重罪十条”、“留守保养”相继写入法律,加快了礼仪与法律的融合进程; 《隋法》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吸收了魏晋以来儒家化法律的成果,为唐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石。

德行礼仪是政教之本,刑是政之用“是唐法所遵循的重要立法原则,而唐法精湛的立法技术、高超的立法水平、完备的立法内容,说明礼仪入法,法律儒家化、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体现了儒家思想汇合立法的充分肯定以及西汉以来的法与德法共治模式,使“一准礼”成为世人对唐法的基本评价。纵观唐法,“周立云”、“伊犁”、“依礼”“准礼”在讨论中频频出现,尤其是与“五罚”、“八论”、“十恶”,可见礼仪对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也体现了唐法以礼仪为中心,以君主制为主, 等级制度,以父权制为支柱,构建了中国传统法学理论体系。此后,历朝历代的立法都是以唐法为依据的,定罪和量刑也“不符合礼仪”。 礼仪融入法律,法律道德化,司法实现以人为本、仁政、德育,减少对法律适用的阻力; 法律用来明确礼仪,使道德合法化,秩序、伦理、价值观体现在立法中,增加了道德的权威性。 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法律之外的礼貌:过去朝代仪式的汇编和演变。 尊重法律,并行遵守礼仪和礼仪的规章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法律。 从《史记》到《清史手稿》,在各朝朝的官史中都有《礼记》、《礼记》或《礼记》、《礼仪实录》,排在《刑罚编年史》和《刑法编年史》之前。 《左传:赵公六年》记载,“夏政乱,禹受了刑罚。 商朝政乱,受汤罚“,与之相呼应,《论语》说”尹因夏离,盈亏可知; 周因尹立,盈亏可知。 可能是周的继承人,虽然是百代,但可以知道”。 现存的《周礼》、《礼》、《礼》统称为“三礼”,是中国古代礼仪和音乐文化的理论形式,也是古代礼法的权威经典。 特别是《周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完整地描述国家机关建立和职能分工的著作,思想宏大,内容丰富,勾勒出古人治国的顶层设计。 孔子的“克己报应”是恢复《周礼仪》所肯定的礼仪和享乐规则的理想。 后世尊孔为“至圣”,周恭为“元圣”,可见周对孔子的影响。 《大邱骊圣德》高度评价了“周立”六官的职责分工:“古代朝政要治天下,陵官要开悟,司徒官要德行,宗伯官要仁,司马官要成圣, 司寇官为义,司空官为礼。”

周历代之后,历代王朝都修改了正典制度,都尊重它。 秦统一后,以六国古礼为基础,确立了宫廷礼仪,为汉初的“大臣之位”制定了礼仪。 魏晋时期,礼仪和法律的实践成为学者的基本风格,于是就有了西晋荀义编纂的《新礼》,其内容按吉、凶、客、军、甲五礼,是自秦汉以来首次构建“周礼”的“五礼”体系。 从南北朝到隋唐,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展了祭祀活动,尤其是唐朝的“开元仪式”受到世界的高度尊重。 《开元仪式》共150卷,其中序言3卷,吉礼75卷,嘉礼40卷,宾礼2卷,军事礼仪10卷,凶礼20卷。 它不仅科学地总结了历代历代的礼仪体系和礼仪,而且从皇帝和王后贵族、数百名官员和大臣,到普通百姓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开元礼”成为全国的仪式。 更可贵的是,《开元礼》奠定了宋《开宝同里》、《元代《太昌历历》、《明朝“大明历历》、清”大庆统历“等后世的典范,还借鉴了新罗、日本等国,使得唐朝的辉煌发达景象不仅受到周边国家的推崇, 也使各国在学习唐朝礼仪制度的过程中实现了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使中国的法律制度散发出开放、自信、包容的魅力。

农村礼仪:礼仪传承的地方立法和规范。 礼仪作为治国治民的规范,其目的不仅在于规范君臣关系,更是要用道德规范民俗习惯,建立父、子、孝、友的社会秩序,做到社会和谐,防患于未然。 《礼经:释经》说:“礼也为正国,居为重,绳墨为直,规矩为方圆......。敬之道亦然,所以对风宗寺是恭敬,进院是高贵,对家是父子、兄妹,对乡是年轻有序。 正是因为礼仪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才“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远离罪恶”,所以天下人民致力于消除无礼现象:“若废除昏婚礼仪,夫妻之道必苦,奸淫之罪多。 如果废除乡镇的饮酒仪式,年轻人和老年人的秩序就会丧失,斗争的监狱就会变得复杂。 随着礼仪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礼仪的本质也广泛体现在地方立法、乡镇规章制度、风俗习惯中,使礼节和庄严的仪式和法律有了深厚的基层基础。

由于中国古代幅员辽阔,以“学说”、“条约”、“省规”为代表的地方立法在历代历代层出不穷,其内容往往以国家礼仪与法治经验、风俗民风情、治理需要相结合为基础,涉及社会生活和政务管理的各个领域, 而法律文本中礼仪与法律并重的特点十分明显。至于乡镇规矩和惯例,作为一种更能体现当地风俗习惯和家庭伦理,实现儒家士大夫“修身养家”理想的社会规范,其继承国家统治意志和人民生活秩序的作用逐渐发挥出来, 然后它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倡导。特别是宋代“蓝田四路”所写的《吕乡盟约》,教导百姓“以德、业为本,以过错为则,以礼风相交,逆境相容”,不仅勾勒出儒家以德为德、以礼建乡自治秩序的蓝图, 也体现了宋代国家礼仪规范与当地习俗的相互影响。明清时期,一些地方立法采用了较具影响力的乡镇规章制度的内容,将基层治理的经验提升为法律智慧,实现了民间规范与民族礼仪法律的良性互动,使中华法治文明呈现出礼仪与法律相互和谐、融为一体的生动局面。

本文是西北政法大学“弘扬优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YJWH200304)”专项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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