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齐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十次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集体学习。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长远需要”,也是“当务之急”。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民兴伟大事业的长远需要。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 回顾中国40年来对外开放的历史,涉外法治建设始终是相辅相成的。 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也必须随之推进。 展望未来,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式现代化。 只有持续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夯实基础、稳预期、长远利好的作用,以法治的确定性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不确定性,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稳健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复兴大业。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也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的紧迫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增强国际商事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为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进而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人才,促进经济发展。 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我国在法治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责任感和创新精神,对接高标准、高投资协定,扩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 当前,世界正在发生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显著增加,法治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用法治和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更加迫切, 法治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仅能帮助各国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不仅要有中国特色,还要融合中外。
**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涉外法治理论与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外融合的涉外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突出中国法治大国和文明国家形象。 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具有民主、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秩序、正当程序、实质理性、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等,具有民主、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秩序、正当程序、实体理性、法律权威、法律信仰等,代表了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但同时,它更具有立足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强调中外古今的融合。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要立足中华几千年法律文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轴心,其指导思想、演进过程、对外关系、内部结构都与西方道路不同。 中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优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深邃的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 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倡导“开放包容”,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倡导争端预防和友好解决,赋予了中国法治文明特别是“和谐”文化新的时代内涵,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学文化的创造性转型和创新发展。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之路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法制文化,以互利共赢取代零和博弈思维,以有序、和谐、协调、高效取代竞争政治、精英政治、自由主义甚至非形式主义,克服自由与无序、民主与低效的慢性病,崇尚平等,让非同为主, 消除对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路径依赖。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也要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中外融合。 其他山的石头可以用来攻击玉石。 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分析借鉴,比较借鉴,批评吸收,不能盲目照搬抄袭。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各国在开放发展过程中相互学习、相互学习。 在坚持中国特色、自主创新的同时,尤其要积极学习其他国家法治文明建设的先进做法,吸收国外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失败。 以中国加入世界组织为例,过去2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其市场化理念和规范透明的法治运作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 涉外法治建设不能闭门造车,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对接吸收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开放,提高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构建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新体系。
要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
本次集体研究的主题是“加强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立法和体制层面。 但是,法律制度与法治、涉外法律制度与涉外法治是密不可分的。 涉外法律制度更多是从静态角度出发,强调制度层面。 涉外法治是指涉外法律制度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从动态角度强调治理层面。 涉外法律制度是涉外法治的基础,涉外法治是涉外法律制度的延伸和发展,缺一不可。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首先要尽快完善涉外法律体系。 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 要坚持立法优先,制定、改革、废止、解释并进,形成系统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近年来,为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国涉外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外商投资法》等重要立法 《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和《外国国家豁免法》已经通过。同时,我国涉外法律制度在反胁迫、反制裁、如何更好地维护海外利益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因此,要坚持立法先行、制定、改革、废止、解释并举的原则,丰富应对挑战的法律工具箱,尽快形成系统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也要构建协调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 **总书记的讲话不仅强调了涉外法律制度的立法问题,还强调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领域广泛、联系性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国内国际、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前瞻性思维、统筹规划性、 战略布局和整体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综合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法治现代化所要求的革命性、全球性的治理,必然需要从涉外法律制度向涉外法律制度全面转变,通过法治改革进行治理革命。 我们不仅要构建系统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更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不断提升与我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法治能力,从而有效应对挑战。 防范风险,推动国际法治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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