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31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方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产品比例合理确定核心产品, 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因此,在招投标和采购中必须确定核心产品已经是共识。
但是,在非招标采购中,是否应该设置核心产品?
《非招标采购采购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年第214号)及其上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核心产品的确定作出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然而,在采购实践中,以非招标方式(单次采购除外)确定货物采购中的核心产品似乎已成为“习惯”。 那么,如果以非竞价方式采购货物时没有核心产品,是不是违法违规呢?
我在网上搜索了关键词“是否有必要设置非招标采购商品的核心产品”,答案很多,其中不乏财务部门的所谓“权威”回答,说明有很多人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
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核心产品应以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这里的“应该”是指必要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可参照87号令确定核心产品”。 这里的“是”表示核心产品也可以省略。
我个人更倾向于认同第一种观点,即“核心产品要以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这有两个原因:
首先,从87号令中设置核心产品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围标和串通。 在非招标采购中也存在同样的关切。
那么,为什么财政部第74号令和财政部2014年第214号令中没有对核心产品做出相关规定呢? 事实上,我们可以从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时间中找到答案:第87号法令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而财政部第74号令和财政部2014年第214号令早于第87号令。 我认为,第74号法令和财政部第2014号公告,如果将来进行修订,应包括对核心产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这是我说的第二个原因。
但是,如果采购方在采购货物时没有以非招标方式设置核心产品,则不应受到质疑、投诉和惩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