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还款协议上的签字被别人加在了'担保人'这几个字上,我就'躺'了3年,如果不是检察院查清真相,恢复真相,不知道这冤冤债务哪一天会回来! 近日,孙某来到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对承办此事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申请监管
“化名”很烦人
我只是按照郑某的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怎么会同意为公司这么大的债务提供担保? 2021年7月6日,孙某来到宝应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愤愤不平地向检察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孙某告诉公诉人,2020年10月下旬,法院执行法官到老家执法时,知道自己成了被执行人,去法院查询案材后得知自己卷入了一起官司。
原来,孙某跟着郑某做生意,同时还担任郑某的司机。 随着业务越来越大,郑某决定成立一家通讯公司,但由于他被列为不诚信人士,当时被法院执行,不能担任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郑某提议让孙某指定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并表示自己不会增加工作量,但当需要与外界签订合同时,孙某只需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不会有风险,并承诺会给孙某加薪。孙氏以为郑某平时对他很好,就答应了。
2020年1月9日,通讯公司被债权人李某起诉,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偿还欠款84万元及欠款3%,并要求孙某、郑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当时的诉讼材料是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孙某无法参加庭审答辩。 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判决:通信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欠款8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2万元; 郑某、孙某作为担保人,欠通讯公司李某84万元及违约金25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的,依法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通讯公司、郑某、孙某未履行判决认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1月8日,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诉人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认为在还款协议书上的签名等内容是审查的关键。 当被问及孙某的情况时,孙某告诉检察官,他当时确实代表公司签署了还款协议。 孙某还表示,在担任被提名人的法定代表人后,他还特意询问了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只是代表公司签字,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在去法院查询案件资料后,他发现,在李某在庭审时提交的《还款协议书》中, 他签字后有“为担保人”字样,法院裁定他应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5月12日,孙某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一词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
孙某最终成了“老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出行和消费受到限制,无奈之下,他向检察院申请监管。
笔迹识别
偏好评估意见明确了方向
保应县检察院公诉人受理案件后,及时到法院取取原审卷宗并仔细查阅,发现原告李某在提起诉讼后已追加季某为被告,并提交了季某撰写的保证书,要求季某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休庭期间,李某撤回了对姬某的诉讼。
本案关键证据《还款协议书》是A4纸手写,协议书主要内容由季某手写。 公诉人仔细对比发现,导致孙某陷入纠纷的“担保人”四个字,在笔迹和书写风格上与孙某的签名不同,但与协议左下角的“本协议由丙方担保”字样非常相似,从笔迹形式推断应为同一人所为。
随后,公诉人将这一发现告知了孙某,孙某申请了笔迹鉴定。 检察官告诉他,他需要提供类似日期的笔迹样本。 然而,孙学历不高,很少写字,也没有留下与“保证”字相关的笔迹。 公诉人咨询了法医鉴定机构,对方表示,本案只能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 对此,孙中山表示愿意接受。 检察官遂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依法进行笔迹鉴定。 经鉴定,代理机构倾向于认定“作为担保人”不是孙某所为,倾向于认定这四个字与“本协议由丙方担保”为同一人所为。
由于笔迹鉴定意见是倾向性意见,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 不过,这一鉴定为公诉人指明了调查的方向,即“担保人”二字极有可能是协议起草人季某所写的,也可以与原告李某追加季某为被告后无故撤诉相印证。
调查和核实
同时提问以查明真相
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影响,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一再拖延,直到2023年7月12日,调查取证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 为保证讯问有效,检察官分别制定了季某、李某的审讯方案,决定同时审问两人。 面对公诉人提出的笔迹鉴定意见和环环相扣的质问,季某最终承认了帮助李某捏造证据的事实。
季某说,自己是李某与通讯公司之间业务的介绍人,通讯公司欠李某后,多次去找李某讨债,并为双方起草了《还款协议》。 然而,当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2019年9月22日,通讯公司还是没有还款,于是李某让季某写了一份“保函”进行还款。 为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李某指示季某在提起诉讼前,在《还款协议书》中孙某签字处加上“作为担保人”字样,并凭该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我听从了李某的要求,但李某在起诉时还是将我追加为被告,多次与他协商后同意退出。 姬氏觉得很委屈。
在另一个审讯室,在公诉人的不断追问下,李某终于承认协议内容是季某起草的,在协议书签署时,孙某的签名背后并没有“担保人”字样,孙某本人当场明确表示不想当担保人。 然而,李某还是狡辩说,他不知道为什么季某在孙某签字后加上了“作为担保人”,以及这些字是什么时候加上的。
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经综合研究判断,承办案件的公诉人认为,李某虽然对事实陈述有所保留,但其承认的事实基本上可以与季某的陈述和鉴定意见形成证据链,确认“作为担保人”字样并非孙某署名,孙某未表示有为公司债务担保的意向。
在完成所有侦查取证工作后,2023年8月7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下达了再审的检察建议书。 2023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再审,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到庭发表监督意见。 结合调查证据,承办调查的公诉人证明,原审的关键证据“还款协议”被原告篡改,导致原审错误地认定孙某负有连带还款责任。 同时,主管检察官建议法院对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季某帮助伪造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给予司法处分或移送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25日,法院再审改判,撤销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责令通信公司偿还李某拖欠款和违约金,郑某承担连带责任,并将李某、纪某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目前,公安机关已接受线索,展开初步调查。
公诉人陈述:倾向性鉴定意见在监督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般情况下,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据,是由专门鉴定人根据科学技术手段作出的,不仅可以作为司法办案的证据,而且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往往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所需笔迹样本,鉴定机构不能直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只能根据申请人当场书写的样本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 但是,偏好鉴定意见也是以科学鉴定技术为基础的,其中也包含一定的确定性,具有专家证言的属性,可以辅助其他证据证明事实的存在,可以起到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和佐证的作用。 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倾向性鉴定意见的特点,为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提供证据收集方向的指导,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达到确定的证据效果。
本案中,倾向鉴定意见书指出,协议的起草人极有可能是写“担保人”字样的人,这让检察官明确了进一步调查的方向,并成功“突破”了季某的口头证据,与倾向鉴定意见相互印证。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再审建议,否认了孙某为“担保人”的事实,切实维护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民生周刊 作者:关英、刘淼、唐勇漫画:姚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