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律师:第二十条确实很难有正当理由的辩护。
1. 电影进一步促进法治。
说实话,单纯就电影而言,无论是故事、道服、台词、选角、演技,都拍得非常好。 近两年来,大量影视作品对中国法治的贡献明显超过了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士的总和。 有一种感觉,电影拯救法治,电视拯救法治。 包括《我不是药神》《孤注一掷》《公诉精英》《底线》《黑色灯塔》等,大多从一定方面反映了老百姓对法治的感受。 我们常说“办好每一个案,推进法治一毫米”“个案推进法治更进一步”,一部优秀的电影,就能轻松推进法治一大步。 如果第20条真的能激活正当防卫的僵尸条款,那将是一个真正的优点。
说起来,法律人有点可怜可怜。 多年来,辩护律师被打压控制,手脚放不下,大多数检察官、法官为了晋升,都打着检察会、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免责,不敢承担责任。 法律界人士在办案时依旧互相伤害,实在是太可悲了。
2.《刑法》第二十条最常被辩护律师引用,而不是检察院。
实践中,最常援引刑法第二十条的是辩护律师,积极争取当事人权利的是辩护律师,而不是检察官。 如果检察官真的能多援引第二十条来办案,对我们辩护律师来说,将是一件幸事。 只可惜,恐怕在电影里只能这样演,我很高兴。 大多数时候,检察官办公室站在起诉故意伤害罪的对立面。 过去的判例和数据可以说明这一点。 当然,这里没有对错之分。 我们愿意相信,检察院指控故意伤害的案件大多是正确的,但以我个人办案经验,检察院很难在第二十条中出具检察官“韩明”。 偶尔,我遇到一个理想主义的检察官,这简直是幸运。 但是,一个普通人未必能指望所有的检察官都是“韩明”,法官是“宝公”,因为这是制度问题,不能由个人改变。
3.电影不能诋毁律师,律师也不是那么脆弱。
这部电影似乎有抹黑警察和律师的剧情设计。 这种抹黑其他法人来抬高自己形象的做法,其实是比较低级的。 如果这是电影剧本的设计要求,这是可以理解的。 许多律师发表影评并大力批评他们,感到被冒犯,但他们不必这样做。 律师不那么容易受到伤害。 因为无论电影是怎么拍的,在实践中,总是律师在积极争取当事人的权利。 也是律师为合法辩护和辩护。 电影和**只关注少数几个道德制高点支撑的焦点案件,还有大量平常的正当辩护案件很少受到关注,都是法庭上嗓子嘶哑的律师辩护,检察官一方反对。 当然,如果检察官真的有勇气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促进案件的公平正义,那确实是难得的,也是刑事案件各方的福气。 问题在于检察官办公室有能力这样做。
四、有罪归属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判断标准。
面对突如其来的违法行为,普通人不可能严格按照教科书上的正当防卫条件来规范自己的每一个防卫行为,从而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可以避免过度防卫而触犯法律。 然而,面对“输了就坐牢,赢了就坐牢”的宣传口号,往往只导致一个结果,那就是面对违法侵权,我们不敢还手,反击之后,就可能导致入狱的结果。 因为没有人能衡量自己反击的实力,对方能承受多少力量进行反击。
事实上,在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中,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考虑被害人先前的行为、行为动机、犯罪工具、当事人的辩护风格和防卫意识等各种侵权要素。 在考虑了这些因素后,对人的防御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合理。 对当事方的行为进行彻底的审查和评估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结果至关重要。
正当防卫既是正与非的直接对抗,也不仅仅是法律与不法者的对抗。 在这个复杂的社会中,正当防卫的评价直接关系到法治的本质。 因此,正当自卫的评估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性质,也反映了对人性和正义的尊重,也是公众了解刑法如何惩治犯罪、维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为了在法律制度中找到平衡,不仅要保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侵略者的处境,尽量避免法律的不公平适用。
第五,在没有摄像头的情况下,很难进行正当的辩护。
在电影《第二十条》中,学校厕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摄像机,因此无法核实校园欺凌行为。 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这种情况。 取证太难了。 不是每一个案件都恰好被镜头拍下来,大量正当的辩护案件都面临着证据不足的问题,更不用说上帝的观点了。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二十条能否准确适用,最终取决于证据和证明的问题。 对此,我认为电影《第20条》的呈现是最接近真实案例的。 对于确定正当抗辩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和“可信和充分”,存在不同的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也面临检察院和法院的各种无理要求,经常对辩护律师正当的辩护理由嗤之以鼻,冷嘲热讽,说:“你有证据吗? “让辩护律师无言以对。 因为辩护律师不能在法庭上给法官上法律课。 在大量案件中,只有口头证据,在确定是相互攻击还是正当防卫方面,司法自由裁量权有很大的空间。 例如,在湖南邓吉立的正当辩护上诉案中,尸检报告和凶器不见了,被害人手中的弹簧刀也不见了。 例如,我们处理的深圳金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中,金某当事人在被违法侵害时,在没有摄像头的情况下,在封闭的房间里,但在他防守反击时,恰好在走廊外,有摄像头,摄像头拍到的就是当事人反击违法侵权人的情节。 因此,就正当辩护案件而言,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明明责任在检察机关,但却成了辩护律师的责任。 对于正当抗辩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目前尚无共识。
第六,确定正当防卫的难度实在是太难了。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1.事由条件:存在实际的非法犯罪; 2.时间条件:非法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 3、主观条件:有防卫意识。 4.目标条件:针对不法行为者本人。 5.极限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极限而造成重大损害。 要确定正当防卫,所有五个要素都是必不可少的。 每个要素都是控方和辩方争论的焦点。 实践中,正当防卫举证的逻辑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证明正当防卫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而证明正当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的逻辑只有一个条件。因此,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辩护律师确实很难证明合法辩护已经成立。
在这五个要素中,时间条件和极限条件经常存在争议。
例如,时间条件,肇事者违法行为的中断问题。 正如电影《第二十条》中所展示的那样,威胁恐吓等违法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了,还是一直在继续? 是否有不法行为的中止? 暂停是否合理? 比如昆山反杀人案中,施暴者手中的长刀掉了下来,算不算是被吊了? 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如何判断和承认侵权人的中止,将成为争议的焦点。
此外,当一方当事人面临违法侵权行为时,当事人无法准确衡量抗辩手段是否过分,抗辩结果往往不可预测或超出估计范围,最终导致案件归责或结果归因。 例如,在当事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当违法侵害人威胁侵害当事人,当事人准备自卫工具时,往往由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有抗争意图,这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在检察官办公室有罪推定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被认为是没有道理的。 所以,这真的很难。
最后,引用陈忠林教授的话,“现代法治归根结底应该是人道的、良心的治理。 我们以人民法为基础,决不能从根本上背离老百姓所承认的常识、常识和常识来解释它。 “我希望检察院和法院能多处理像电影里那样的良心案件,不要动不动就把检察会、审判委员会当挡箭牌推卸责任。
作者简介:刘萍律师为观韬中茂深圳分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刘平律师被司法部评为“2017年度中国律师行业十大最受关注人物”。 曾获中国法学会判例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授予“2017年度刑事辩护优秀成就奖”、“2017年度无罪辩护十大经典案例”、“2019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