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一个发现和寻找真相的过程,因为对真相的追求应该受到限制,所以它只能声称在已经取得的结果中恢复了法律网络。
受制于成本,事后救济和事前预防的结合可能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对问题未解决部分的关注似乎是焦点。
胜负是理想状态的结果,诉讼的胜负是一种态度,是主观内心对客观结果的感受的客观反映。
在事实或法律关系发生后,为了纠正结果,当事人选择诉讼。 法院是诉讼案件的处理者,当以法律、社会、政治效果作为衡量的参考时,审判者不仅要考虑事实和法律,还要考虑其他因素,除了控制法律外,还应该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对政治因素的深刻理解。
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体验可以分散或追溯到诉讼前的相关预期。 这种期待围绕着当事人对自身事实适用法律的理解,这种期待应包括对实体法适用的期望,如违约金的支付和数额,以及对程序法适用的期待,如各审判层次的选择和运用。
如果投诉没有上诉就没有得到审查,不提出上诉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不宜统一驳回上诉。 每个程序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如果确实需要纠正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那么即使没有提出上诉,接受投诉并启动监督是否更重要? 如果一审结果正确,则没有证据证明启动监督程序对不上诉的投诉人作出回应是否更合理、更温和。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认定上是有差距的,审判人所经历的事实与审判确定的事实之间总是有或多或少的差异。 虽然追求真相应该有限度,但在当事人看来,审判员有自然的、充分的义务来还原客观事实,这或许就是“审判案件”和“审判案件”的区别。 但是,从讯问到对抗式转让的过渡,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请求的当事人(证据倒置的除外),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索取相关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在事实认定中,由于事实发生与陈述的时间和空间差异,审判人不是事实的见证人,而是根据证据判断案件事实,导致审判人不一定能够恢复全部客观事实。 因此,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定事实,当事人与裁判员之间存在摩擦、矛盾甚至对抗。 这导致了当事人与审判员之间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也可以归因于当事人对程序法适用的期望不符合程序法本身的价值设定。
程序法是确保实体法有效实施的一个步骤,正义不仅必须实现,而且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 但是,请愿可以随时随地发生,因为宪法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玩忽职守,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控告、举报,但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 信访是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违法失职的重要途径。请愿书也是裁判员必须面对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