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 甘肃定西。 李某,48岁,文盲,农民,定西市通渭县萍乡镇**村人。
2023年8月17日晚,李某以涉嫌妻子党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殴打了党女士。
翌日上午8时许,李某与妻子党女士再次发生争吵,双方在他住所一楼卧室的炕上打架。 李女士反复用头撞墙。 后来,党女士躺在炕上,李女士用木棍打了党女士的腰、臀部和腿很长时间。
当天下午,李某发现妻子党女士神志不清,于是在15点左右打电话给邻居帮忙照顾他,并拨打了120急救**。
当天下午16点左右,党女士被宣布死亡。
经司法鉴定,党女士死于钝性外力造成的广泛软组织损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
经鉴定,李某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2023年8月19日,通渭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于2023年8月31日将其逮捕并羁押在桐渭县看守所。
该案经通渭县公安局侦查,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于2023年10月31日移送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应当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致人身体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从客观方面看,这种犯罪表现为实施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必须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为了构成本罪,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对该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他人身体健康有害的结果,但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来说,本案中,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属于供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