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2020年6月2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正式颁布以来,笔者作为长期从事档案信息化工作的老手,一直想在信息化专题章节中写一篇文章,阐述“信息化七条”。
在此,笔者仍得列举《档案法》中的“信息化七条”,向起草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2024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令第77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其中关于信息化的专章也是七章,但相对而言,比《档案法》详细得多,这也为笔者完成了写一篇关于“七条”的文章的夙愿提供了契机信息化”。
下面我们来逐一分析《实施条例》中的“信息化七条”。
第38条第1款。
无需赘述,《档案法》相应条款中的描述基本都引用了。
第38条第2款
这是对《档案法》相应条款内容的扩展和完善,在此特别要求”。加强办公自动化和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进一步明确归档功能属于前端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而不是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从前端控制的角度看归档模块的归属》,结论是一样的,归档模块属于前端系统,应该是“前端”的。
第38条第3款
特别强调档案信息安全,要求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实际上是对《档案法》关于电子档案“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12个字要求的解释。
第40条第1款
《档案法》相应条款的扩展和细化,进一步强调了通过网络**和通过存储介质离线传输时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40条第2款
除了重申档案馆在接收电子档案时对四种性别进行检测的要求外,还特别强调了“”。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这与DA T 70-2018《仪器类电子文件检测通用要求》的规定高度一致。 有关DA T 70-2018的介绍,请参阅文章“仪器类电子文件检测通用要求的解释”。
第40条第3款
补充了关于在移送期限前提前录入电子档案的有关规定。
第41条第1款
除了继续强调重要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和对安全性和保密性的要求外,重点是”磁性介质、光学介质、缩微胶片“三种类型的存储介质。 有关各种电子文件存储介质的介绍,请参阅文章“常见存档数据存储载体的介绍和比较”。
这里再补充两点。
电介质
没有“电介质”(SSD、USB 闪存驱动器、闪存等)表明“电介质”仍然被认为是不适合备份和长期保存重要电子档案数据的存储介质。
缩微胶片
虽然其市场和应用大幅萎缩,但仍被列入榜单,说明“缩微胶片”在重要的电子档案备份领域依然占有一席之地,毕竟胶片是唯一被历史证明能够可靠保存信息100多年的存储介质。 此外,胶片存储技术本身也在发展和完善,其中数字胶片技术在继承了缩微胶片固有优势的基础上,突破了缩微胶片只能保存图像格式的局限,可用于任何格式的电子档案的异构备份和长期保存。 数字胶片的原理如下图所示:
有关数字电影技术的详细介绍,请参阅文章《数字电影技术在数字档案资源长期保存中的应用》。
第41条第2款
强调重点”。重要电子记录及其管理系统的灾难备份”。一方面,由于灾备系统特别是系统级容灾的建设成本高,一般没有必要搭建文件系统等对实时性要求特别高的信息系统; 另一方面,归档系统中最重要的是数据,保证归档数据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可以通过对异地存储进行多组备份来实现,不需要搭建容灾系统。
第42条第1款
主要是关于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特别强调“.确保档案数字化的质量和安全
第42条第2款
结合档案数字化现状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提出“””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也就是说,通常所说的“从数字化到数据”、“OCR识别”和“数据挖掘”。
其中最基础的任务是档案数字副本的OCR识别,特别是历史档案的智能OCR识别(手写、非标简繁体、竖排、图表混合排版、无标点符号等)。
关于AI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场景,请参见本文《AI在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场景分析》。
《档案法》第43条”。数字档案建设“。数字档案建设这也符合《国家档案馆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 数字档案馆、事业单位数字档案馆、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可分别参照《数字档案建设指南》(档案处2010号116号)、《数字档案建设指南》(2014号文件)和《企业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档案处2017号)的要求进行建设。
《档案法》第四十四条在“促进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档案部门“主要责任,特别强调”。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截至目前,我国似乎还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档案数据共享标准”,未来档案信息化的重点任务之一是什么? 前不久,本期刊登了一篇关于档案数据共享协议的文章《元数据采集协议OAI-PMH简介》,可作为相关部门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