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制度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审查范围、步骤和方法,体现了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特别是,《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确立了所有普通程序案件均应当审查的原则。 但是,立案后移交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还是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需要复审,是否需要写调查结论报告,仍有讨论的余地。
一种观点认为,案件立案后,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案件,只需填写《行政处罚相关事项审批表》,并按照现行程序获得机关主管人员的批准, 并且无需单独撰写调查结论报告和案件审查。究其原因,《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写调查结论报告的前提是案件已经查案,案件移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派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上需要由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而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有进行全面调查,因此不能认为调查已经结束,不能涵盖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同时,根据《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文件格式手册手册》中关于调查结束报告的规定,办案部门在调查结束后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包括移交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和移交给下级市场监管部门, 等,如果程序规定不明确,则不应增加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了普通程序案件应接受案件审查或法律审查,没有其他例外。 此外,《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将侦查结束报告等案件材料报送审查机关审查。 因此,对已经立案的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进行侦查结报和案件审查或者法律审查,包括移交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审理的案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案件侦查结论报告不应在办案机关查完全部事实后才写,而应在办案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并就案件处理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时才写。 因为无论是按照《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还是移交给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还是指派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办案部门原则上都不会继续调查。根据对案件调查结论的解释(注: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局法律法规司领导在解释临时调查时认为调查将终止。同时,由于《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应纳入审查范围,目前没有依据排除任何可以免于审查的处理方式。 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移送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增设办案人员撰写调查结论报告和审批前办理案件审查程序,更符合《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复核制度是市场监管处罚程序中案件处理合法性的重要保障措施,将案件移交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或指派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复核,更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更有利于避免因管辖权纠纷而产生的冲突。
作者 |左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审计 |Yu Jackie Chan, 张丽娟.
编辑 |赵静.
实习编辑 |潘欣然.
由中国工商印馆新**和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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