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位于中国大陆南端,面积达330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巨大的海洋生态系统,因其丰富的渔业资源而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它环绕越南、柬埔寨、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家,有20多条河流入海,大陆海岸线长达4,823公里。
南海有许多亚生态系统和栖息地,其热带气候和丰富的降水为鱼类的繁衍提供了极好的环境。 然而,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也引发了一系列海上经济竞争的冲突,甚至到了外交紧张局势和地区安全不稳定的地步。
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国家,特别是越南和菲律宾,经常捕捞渔民。
纵观历史,中国与南海国家的交往更多是利益问题,而不是领土争端问题。 因此,所谓“南海问题”的提法并不准确。 "
南海油气资源丰富、海域划定引起周边国家关注,渔业资源争夺尤为激烈。 南海北部大陆架渔业潜在渔获量约121万吨,北部湾渔场约60万-70万吨。
南沙群岛的渔获量更是惊人,每平方公里水域有7条鱼5吨,每吨经济价值最高可达800美元。 此外,南海海水鱼数量占中国海水鱼类总数的7764%,北部大陆架上有鱼类生物1064种,其中主要经济鱼类80余种,主要经济对虾17种,主要经济藻类162种,主要经济贝类150多种。
南海渔业资源丰富,品质优良,成为吸引周边国家渔民的重要因素。 渔业对南海周边国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关系到粮食安全、经济效率和主权。
对于一些高端产业欠发达的国家来说,渔业是重要的支柱产业。 在菲律宾,南中国海约占该国海洋渔业总产量的一半,同时,渔业也占该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以上。
另一方面,越南每年从渔业出口超过65亿美元,创造了500多万个就业机会,并在相关行业雇用了数百万人。
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引来了邻国的觊觎,在不同程度上非法控制和占领了南海。 据统计,印尼非法占领3在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文莱非法占有5万平方公里海域,马来西亚实际控制着17万平方公里的海域,菲律宾非法占有62万平方公里的海域,越南非法占有多达117万平方公里。
这些行为对中国渔民构成了威胁和不法行为。
数据显示,1989年至1998年间,中国渔民在南海遭到袭击和拘留92起,导致31名中国渔民**。
然而,进入21世纪,这种现象并未得到缓解,被扣留的中国渔船数量有所增加,数以万计的渔民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事实上,渔业冲突不仅存在于中国与争议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南海沿岸国家之间。 例如,越南与菲律宾、越南与印度尼西亚以及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之间也经常发生渔业冲突事件。
印尼在南中国海问题上采取强硬立场,经常以“非法捕鱼”为由扣留来自邻国的渔船。 据统计,仅在2014年底至2016年4月期间,印尼就从越南、菲律宾和中国扣押了153艘渔船。
2017年5月21日,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在纳土纳群岛对峙后扣押了5艘越南渔船和11名越南渔民。
越南也不甘示弱,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尽管南海周边国家对这一地区丰富的渔业资源有着强烈的渴望,并采取了一些严厉的措施,但中国对越境渔民的抓捕措施比越南和菲律宾少。
南海是一个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域,南北长2000公里,东西长约1000公里,面积330万平方公里。
这种地理特征使南海渔业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特征,即非排他性和竞争性。 虽然我们在空间距离上存在天然劣势,难以100%控制整个南海,但我们仍在努力管理和保护南海的渔业资源。
在南海渔业生态系统中,非排他性的存在使得难以排除或限制潜在受益国对渔业资源的利用。 竞争力体现在南海周边国家对资源储备“仓库”的长期掠夺上。
此外,从技术能力和成本的角度来看,从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有关国家捕获渔民并不划算。 例如,入侵南海最多的越南,在南海西侧的“九段线”沿线有一条狭长的领土,这意味着“九段线”可以很容易地从越南的任何地方越过进入南海。
但是,中国无法确保沿线监管监测随时随地进行,这将带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成本,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即使南海非法捕捞的渔民不仅限于越南、南海西侧的菲律宾、南海的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如果这些国家的渔民被抓获,除了物质损失外,还会对日本的国际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在南海的定期巡逻主要针对重点海域和岛屿,同时采用无人机等高精度、尖端技术进行监测。 这两个方面主要从客观的技术角度进行讨论,而法律因素的影响更为重要。
渔业争端的实质是各国争夺海洋主权的斗争。 南海渔业冲突有的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后各国专属经济区与渔区重叠引发的,有的是由一国反对另一国养护或管理渔业资源的措施引发的冲突。
仅仅依靠从别国抓捕渔民,根本解决南海渔业冲突,无视主权来解决是不现实的。 现代主权社会更加注重主权的实际行使,这表现在国家对领土、资源和居民等对象的实际控制上。
主权不仅表明了法律的主体,而且体现了国家主权的主动性,这体现在领土管辖权和资源专有权等主权权利以及在另一国领海捕鱼的历史权利上。
因此,要解决南海渔业争端,首先要解决南海岛礁主权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有权在南海岛屿上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而中国与南海周边沿海国家之间的海域不超过400海里。
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充分彰显主权的最重要途径,因为管辖权是主权的象征和体现。 如果一个国家想要有效地表达其对海域的主权,它必须首先确立对争议海域的管辖权。
管辖权可进一步分为立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立法管辖权是确立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权力的基石和基础; 行政管辖权是立法管辖权的实现和体现,它直接体现了立法管辖权的行使和维持,关系到主权的保护和坚持。
在立法管辖权方面,中国于2013年修订了《渔业法》,明确规定“外国人和外国渔船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将被强制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可能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没收渔船。
改进文案:草案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特别是“其管辖的所有其他海域”的定义,特别是是否适用于九段线以内的整个南海,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是没有对“没收”、“罚款”、“刑事问责”等具体处罚类型作出详细规定,可能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无法准确判断和执行,从而影响管辖权的行使。
南海的渔业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但各国仍在争夺渔业。 据研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南海渔业资源减少了70%-95%,仅在21世纪,捕捞率就下降了66%-75%。
例如,近年来,原本是优质渔场的南海北部沿海地区渔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呈现出年轻化、小型化、低质量化,渔业资源大幅下降。
更令人担忧的是,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鱼类种群持续减少,渔获量比例下降。 如果这些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南海最终将无鱼可捕。
面对南海不确定的未来,要理性看待,合作治理,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始终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与包括争议国家在内的东南亚国家开展合作。
事实上,中国已经与越南在相关问题上开展了制度化合作。 《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国与越南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海洋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也是与东盟国家特别是与海洋领土争端国家签订的首份海洋划界协定。
随后,中国先后与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地区)相关机构签署了渔业合作协议。
在共同努力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从法律角度维护国家利益。 一方面,中国需要及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不仅要扩大法律的覆盖面,使其有效适用于包括南海和钓鱼岛在内的中国主张主权和权益的所有相关海域,而且要细化相应的管辖法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制定不同层次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
另一方面,在国际层面,要通过外交渠道向有关国家施压,要求其及时揭露其违法行为,改变被动保护权益的思维,主动在法律层面保护。
面对渔业冲突,越南和菲律宾等国家善于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海事规则为其非法行为辩护,并在国际社会中宣传其行为的“合法性”。
针对这种行为,中国采取了“贴片”策略,不仅消耗大量精力,而且在法律对抗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中国需要加强执法,更巧妙地运用法律手段,先发制人。
1.余文泉在《东南亚研究》2021年第4期上发表文章《南海渔业冲突的多重情景与政策应对》,描述了南海渔业冲突的各种情况和相应的政策选择。
2.邵丽丽的《主权理论在南海渔业争端解决中的应用》发表在《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3期,详细介绍了主权理论在南海渔业争端解决中的应用。
3.黄棉2017年发表于《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第4期的《中国外交中南海“航行自由”话语分析》,对中国在南海“航行自由”问题上的外交话语策略进行了深入研究。
4.张航的硕士论文《南海渔业合作与中国在南海的作用——以北部湾为例》,对渔业合作在南海和中国的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