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7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草案二稿提交审议。 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原则,进一步规范了保密权限范围。
《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保密等级,由国家秘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领域机密事项的范围由**军事委员会确定。 确定保密事项范围,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 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修订草案还对国家秘密的认定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程度,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情范围;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标记秘密点。
修订草案还提出增加一项规定,即“涉密人员离职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和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和提醒,移走涉密载体。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离职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机关和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和提醒,移走涉密载体,落实解密期管理。 解密期间,不得违反规定雇用和出境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解密期满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继续履行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保密义务。 涉密人员在离职离职期间或者解密期间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保密管理部门报告,保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处理。 同时,修订草案在《附则》中对工作秘密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远: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专家指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加以规范和管理。 宪法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取得的非国家秘密、非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秘密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但披露后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