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2024年行政起诉典型案例,“民事公诉人”如何胜诉?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2-03

1月26日,北京公布了2023年十大典型行政检察案件,对“马诉人民**某镇强制拆迁检察监理案”、“黑辽检察院督促撤销方某骗结婚登记检察监理案”等10起案件进行了评审。 评估案件内容涉及检察机关对行政部门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婚姻登记、非法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等行为的监督,有关地方的行政检察部门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协调推进**案暴露的社会问题,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施西宁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我想总结一下这十个案例中值得关注的几个关键点。

案例1,马诉某镇人民**强制拆迁检察监督案

【案情简述】。

2000年9月,马在村里租了集体土地,在租来的土地上盖了房子。 2019年11月7日,某镇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某村村委会以涉案房屋为违法建房为由,联合向马出具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11月19日,涉案房屋被强行拆除。 12月2日,马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拆迁房屋进行调查处理。 由于没有收到处理结果,马向区**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答复材料,表示“据了解,某镇实施了某镇**的违章建筑拆除工作”。 2020年5月28日,**区以“警方当场告知申请人,拆除违章建筑工程是该镇的行为,由此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由相关部门报告和解决”为由,驳回马的复议申请。

[法院认为]。

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强行拆迁镇**和区城管执法局。 马提交了《关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等证据,证明甄某等人实施了强制拆迁。 在一审期间,镇**提交了马村委会出具的《关于拆除马非法用地的说明》,村委会“自认”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拆迁是某镇**等人实施的,因此马对某镇**等人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依据,诉讼被驳回。 二审和再审也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本案。 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认为】。

镇**实施了认定涉案房屋为非法建造,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马提交并由国家机关依职权准备的正式文件也明确指出,该镇**实际拆除了涉案房屋,应视为马提供了初步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 而经过调查核实,村委会的《情况说明书》是在镇**的指示下发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符,于是提出了抗议。 最终,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议意见和调查取证重新审理,判决认定某镇强行拆迁违法。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筛选出8起类似案件,依法向法院提交了检察反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石主任的观点】。

完全有可能以“村民自治”的名义,通过“承认”强制拆迁行为、逃避行政责任,刺穿村民委员会自我承认的“面纱”,准确认定强制拆迁的主体。

案例二,黑辽检察院敦促撤销方某冒名顶替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案情简述】。

2012年6月,秀某冒用“方”身份在辽宁与杨某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10月同意离婚。 2016年10月,秀某冒用“方”身份与王某在黑龙江登记结婚,2019年法院缺席裁定离婚。 秀在上述婚姻中各有一个儿子。 2017年8月至11月,修某多次冒用“方”身份申请贷款,方某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3月,公安民警带着秀、王二人以“方”身份再次申请结婚登记,但当日办理离婚登记未果。 同年4月,方某发现自己再婚后,许多上访均未得到解决。 同年12月,因盗窃身份证件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外,秀某还冒用“方”的身份,在多地因打架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介入】。

2022年,哈尔滨市某县检察院在公安人员滥用职权案件中发现了修某假结婚登记的线索,由于线索涉及两省多地,黑龙江省检察院将部分监管线索移送辽宁省检察院。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法院决定跨省合作,依职权进行监督。 省法院统筹调度制定方案,按辖区组建检察院综合办案小组,分两步开展行政争议解决工作。 办案组分别采用调查核实、释法理证、公开听证、公示送达等方式,制定并向假结婚登记地民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涉案婚姻登记; 协调公安机关消除方某冒名顶替行政处罚记录。 黑龙江省检察院协调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肇假产涉产出生医学证明公布无效; 向法院发出再审的检察建议,撤销了缺席离婚的民事判决。 辽宁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获悉杨某意外身亡,家中老母、年幼儿子生活困难,依法向“老少”发放司法救济金,推动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变更。 在“保驾民生保利益”专项督导活动中,两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婚姻登记案件49件,制定并印发了1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法院还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处理虚假婚姻登记案件的协调合作机制。

【石主任的观点】。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不仅干扰了婚姻登记的正常秩序,还给公民的身心生活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我们作为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检察机关介入。

案例3,钱诉某村委会检察监督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案情简述】。

钱某向某村委会提交了建房的书面申请,村委会出具了《情况说明书》,告知钱某某的建房申请违反政策。 钱氏不服,向法院起诉村委会依法履行刊登建房申请书、签署意见书、报送某镇的法定职责。 此前,钱某曾以被告身份对某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履行建筑审批义务。 在前一案中,法院认为,钱某未向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也未批准和公布意见,镇**不具备启动后续程序的条件,因此判决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有关职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对钱某在行政法下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据此,该裁决驳回了钱的诉讼。 钱的上诉和再审申请均未得到支持。 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认为】。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村民住房建设申请由村委会公布、签署意见、报审批是宅基地建设审批的必要阶段,是行政许可的程序行为; 某村委会对钱某作出的“说明情况”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但已导致事实上的终止,产生了最终结果,对钱某的权益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据此,检察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 2023年6月28日,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审判决。

一审、二审判决命令某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石主任的观点】。

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责时,应当认定为具有行政诉讼资格的被告。 宅基地建设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张贴清单、签署意见、报镇审批的职责,是行政许可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 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村民委员会也具有被告资格。

案例4、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起诉某镇**撤销行政协议及检察监督案件

【案情简述】。

2007年12月30日,某村与村民胡先生签订《承包合同》,同意将村集体企业砖瓦厂经营权承包给胡先生。 2017年10月10日,县住建局发布《停业通知》,其中指出:“......烧结砖企业在2017年11月30日前拆除窑体、烟囱及设备,每家企业奖励350万元......同年11月14日,某镇未征求某村集体意见,与砖瓦厂与胡签订“停工协议”,同意补贴砖瓦厂门窑亏损286万元,奖励胡350万元。 某村村民认为,350万元的奖励应该属于砖瓦厂,并多次向县住建局举报。 县住建局答复称,350万元用于补偿经营者。

[法院认为]。

2019年3月26日,某村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停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县住建局明确规定将用350万元赔偿经营者,裁定驳回诉讼。 合作社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被撤销,《停工协议》被撤销。 判决生效后,合作社将部分奖励金发放给1400多名村民。 胡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检察院认为】。

合作社申请检察院监管。 浙江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悬赏款确实是对经营者胡的赔偿,再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管申请的决定。 然而,某县住建局《停产通知书》及随后出具的《信访意见书》对350万元奖励归属于“经营者”并未明确,某乡**未征求某村意见,就与胡签订停产协议,引发争议。 本案涉及1400多名村民领取涉案悬赏金并退还款项,引发了多起集体上访,处理不当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省、市、县**检察院统筹推进行政纠纷化解,将涉案民事纠纷与已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的涉案行政纠纷统筹考虑,促进和解。 某县检察院带领县法院、县公安局、某镇多次协商,联合镇**利用践行“风桥经验”的“村民谈事”等平台,推动一个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达成解决方案,行政争议解决持续了6年。 针对发现的问题,县检察院会同法院依法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某镇下发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石主任的观点】。

奖励政策目标不明确的,处理不当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优先考虑农村农民群体的利益。

案例五:某公司起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和监督保险金支付情况

【案情简述】。

2018年4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承接了某房地产项目建设。 5月2日,公司按项目在某县人社局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交了农民工名册,钟某不在其中。 同年10月3日,钟某在项目施工时意外受伤。 2019年11月4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钟某受伤为工伤; 后来确定钟某的产力功能障碍程度为I.级,完全无法自理。 2020年8月11日,建安公司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支付钟某的工伤保险金,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钟某不在备案农民工名单上为由,出具了《通知书》,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

建安公司不服,于2020年11月3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通知》,并向钟某发放工伤保险金。 一审法院驳回了建安的诉讼请求。 建安公司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但未获支持。 建安公司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原判在再审中得到维持。 安徽省检察院跟进督促。

【检察院认为】。

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被保险人备案登记只是一项管理措施,不属于工伤保险金支付条件。 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影响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提审,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判,支持了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同类案件的查询,发现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因被保险人未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因拒付工伤保险金而引发多起诉讼,省检察院对同类型案件3起提出抗诉。 为促进诉讼来源管理,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专项协商,协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工伤保险单处理口径》,明确项目未实名登记的,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金。目前,该问题已在全省得到解决,省检察院提出的另外两起案件已和解并撤销,三起案件涉及的工伤保险金已全额支付。

【石主任的观点】。

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参保人员备案的,不影响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 并呼吁有关部门关注建筑业流动性高、无法按时参加农民工保险的问题,优化参保人员登记流程。

案例六、王某鹏非法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执行反转案

【案情简述】。

2020年8月,王某鹏通过网络以1100元**的价格从B县中学教师张某手中购买了一只人工饲养的赫尔曼龟,然后以1300元***的价格送给了王某勇; 同月,王某鹏通过网络以750元**的价格从A市某地方购买了一只四爪龟进行繁殖。 经鉴定:赫尔曼陆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四爪龟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3年7月25日,由于王某鹏和安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认罪认罚的情形,县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张某违法量小为由,对张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认为】。

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的有关规定。不起诉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行政处罚。 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某市、某县、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理。 为保证监管层次的对等性,某县检察院报请A市检察院代为向A市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意见。

2023年10月8日,某县检察院对某县自然资源局、A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进行跟踪监督,经审查,认定A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某县自然资源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漏处为由,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适用不当,建议其依法改正。 某县自然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鹏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两个月内未对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作出答复,某县检察院通过乙县检察院跟进督促,乙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听取某县检察院意见, 从某县检察院获取张某的相关档案材料,立案并进行了调查处理。

【石主任的观点】。

非法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可免除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在所难免!

案例7:某国有农场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检查监督

【案情简述】。

魏某是某县的国有农场职工,自2013年1月起,在农场分配的土地上非法占用10栋房屋,自己建房,并分别申请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4月,魏某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向县农商银行申请贷款880万元,但未按时偿还。 胜诉后,农村商业银行向县法院申请拍卖抵押财产。

[法院认为]。

2022年3月,该县农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局为魏某出具的住房产权证。 县法院一审认定,自然资源局为魏某办理的住房权证明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但因撤销会损害第三人抵押权益,判决违法但未撤销。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院认为】。

2023年5月18日,某县检察院认定该案在行使行政检察监督权过程中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决定依职权受理。 经审查发现,县自然资源局违规向魏某出具了房产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提交的材料明显虚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是否可以阻止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指示请求的答复》,即使农村商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它不能阻止法院作出撤销房屋登记的判决。上级法院报案后,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市、县法院同时提出检察反诉和检察建议再审。 2023年8月1日,法院对其中一项行政判决进行再审,依法撤销原判决,撤销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县自然资源局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上述一审再审判决。

【石主任的观点】。

检察院可以按照权限主动启动监督,也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检察院介入。

案例8,杨某诉某市医保局劳动保障行政支付检查监察案

【案情简述】。

2013年11月18日,杨某某起诉法院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涉案医疗费用共计98061元61元,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32687元20元,其余6537441元由某人杨承担。 杨某某要求市医保局承担65374的个人责任41 美元将获得补偿。 不予赔偿的决定是由某市医保局根据: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某市关于进一步完善2016年新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赔偿方案的通知、新农村协同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办法、新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2016年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总体补偿方案的通知》和《新市意外医疗伤害赔偿办法》的通知《一市农村合作医疗(试行)》,上述三份规范性文件规定,“因医疗事故、因医疗纠纷造成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医疗保险缴纳范围内。

[法院认为]。

2019年4月19日,杨某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市法院认为,市医安局依据的三份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的,裁定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杨某某向检察院申请监察。

【检察院认为】。

市级法院适用这三份规范性文件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将未纳入医疗保险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范围扩大,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扩大为“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有损于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为医疗事故,杨某负责6537441元不能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某市检察院以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考虑到杨某的实际困难,他申请了5000元的救助基金。 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2023年7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变更了某市医保局应当支付杨某医疗保障金的判决。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溯源治理,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违反上级法律的规范性文件问题。 目前,《关于进一步完善2016年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和《市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办法(试行)》已被废止。

【石主任的观点】。

国家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疾病和其他情况下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援助的权利。 当地单据违反《保险法》规定,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市交通局对行政非诉讼执行罚款和行政处罚的检察监督案件

【案情简述】。

广东省某市检察院按照依法治国市办事处开展“行政处罚执行专项法治监督”工作部署。通过对人民法院对市交通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判决书的审查,并与市财政局未缴非税收入数据与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数据进行对比碰撞,发现了这些案件的线索。 经调查,市交通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事实认定错误、违法证据不足、处罚对象错误等问题,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但市交通局接到不予批准的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进而没有及时处理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形成闭环,行政相对人也背负着行政违法信息记录,造成其权益受损。

针对上述问题,由检察机关制定并出具检察建议一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二是完善行政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申请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工作衔接,推动形成执法与办案闭环。 同时,检察机关组成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开展检察监督的报告》,依法向市委、市治市办作了专项报告,还组成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执行检察监督专项建议》,促进行政执法建设法治与规范四个方面》,由市委《信息快报》收集出版。

市交通局接到检察建议后,采纳了建议,撤销了64起被裁定依法不予执行的案件,撤销了22起罚款金额70,000元。 在完善行政执法相关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加强案件闭环管理、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制度机制落实等方面,形成了16项整改措施。 此外,双方还建立了《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意见》工作机制,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

【石主任的观点】。

通过对行政非诉讼执行的监督,在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行政非诉讼案件中,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交通运输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规范执法,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10,某信息技术公司诉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市**行政处罚检查监察案

[法院认为]。

2016年8月,广西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某医院签订《CT管技术维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为某医院维修一台故障的CT X射线管总成(简称管),该公司在维修期间为某医院提供临时备用管应急, 产品在缴纳进口关税后19422735元。 由于该管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942273对该公司处以10倍罚款5 美元。

[法院认为]。

经复议和诉讼,法院认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法定最低罚款10倍的罚款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重审,但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它。 某公司向检察院申请监管。

【检察院认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同一案件中对某医院再次处以行政处罚,最终处以0罚款的5倍,即罚款9711368元。 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某公司主观目的是修复原管,并无主观意图,也积极配合调查,这与广西某医院在纠正违法行为和社会危害方面的情况是一致的。 比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同一案件中对某医院的罚款金额,综合考虑双方的处罚幅度,该案涉案罚款明显异常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分处罚的比例和公平原则, 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依法变更了判决,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后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减轻处罚,对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处以价值1倍的罚款,即19422735元。

【石主任的观点】。

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处罚案件诉讼时,除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过重处罚的相称性原则进行合理性审查。 法院裁判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石主任提醒道

拆迁是一项长期的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对全局的把控、合理运用法律。 即使是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学习和更新,以便能够冷静地分析案件并做出正确的判断。 对于不守法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课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 因此,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时,不妨请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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