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回到15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当列奥纳多·达·芬奇还在佛罗伦萨韦罗基奥工作室学习画蛋时,按照老师的指示画了几百个蛋,他终于画出了完美的蛋,之后,他按照工作室老师韦罗基奥的要求画了苹果、风景、人物等, 绘画技艺逐渐成熟,在天赋和勤奋的加持下,达芬奇逐渐成长为国内外知名画家。
显然,成名前后对画家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达芬奇的画作已经从过去的缺乏兴趣变成了“难寻”,密友和达芬奇商量是否可以送人画作,让达芬奇觉得“鸭(压)梨(力)山”,毕竟不能为了满足朋友的期望而专程去画画, 但似乎也有受伤的一面要拒绝,这时,他突然想到了一个合乎逻辑、两全其美的办法,于是他向朋友证实:
只要是我的画? 作业也可用吗? ”
答案是肯定的。 事实上,这些作业更好,更有收藏价值。 列奥纳多·达·芬奇的朋友笑着说,为了方便起见,我们还是叫他B先生吧。
列奥纳多·达·芬奇拍了拍手:“太好了,正好我在韦罗基奥的工作室还有很多学习工作,所以我就交给你了。 ”
B先生是个安全的人,他立即向列奥纳多·达·芬奇索要了一份“礼物信”:“你现在这么有名了,我们提前签字确认一下。 我怕别人会走在我前面。 “
列奥纳多·达·芬奇欣然同意了这个要求。 然而,当B先生和列奥纳多·达·芬奇到达韦罗基奥工作室时,工作室的老板却露出了尴尬的表情:“哦,那些研究早就卖了,当时工作室做得不好,所以他们把一些画得很漂亮的研究卖给了感兴趣的富商X。
列奥纳多·达·芬奇很生气,B先生更生气了,他觉得自己的蛋糕被别人抢走了。
B先生质问富商X:“请把达芬奇的画还给我。 “
富商X悠闲地泡了一壶茶:“尝尝吧,这是远东的茶——你说列奥纳多·达·芬奇的书房是你的,你有什么证据? ”
B先生拿出列奥纳多·达·芬奇的礼品书,富商X翻阅着礼品书仔细阅读,然后还给B先生,“很遗憾,这并不能证明达芬奇的画是你的。 “
B先生激动得要把茶杯放下:“这是达芬奇本人签名的! 富商X淡淡的说道,“不过这些功法都是当时工作室委托的,工作室几乎撑不住了,老板发现了,说愿意帮我创作一些美术作品,我就答应了,当时也是老朋友在帮老朋友, 谁能想到后来会有达芬奇。我这里有我当时与工作室签署的委托协议。 “
第一种意见是,既然韦罗基奥工坊是当时富商X委托的,而达芬奇当时是工坊的学徒,那么作品自然是属于富商X的,更何况委托协议明显比赠与早签了。
反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应该尊重画作原创作者的意见,工作室未经达芬奇许可转让作品,实际上是“无根之水”、“无源泉”,是无效的,自然应按照原作者赠与的意见判给B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你们怎么看,如果你是首席评委,列奥纳多·达·芬奇的研究将授予谁? 其实,围绕上述两个观点流派,到现在为止,已经逐渐形成了两个观点流派,即“原学派”和“雇主学派”。
与许多人的想法相反,大肆宣扬原创性神圣性的美国坚持“雇主”:美国版权法确立了受雇作品的概念,其中第201(a)条规定,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没有任何转让, 除非它是“为雇佣而创作的作品”。 换言之,公司或企业雇员创作的作品无疑将属于雇主,此外,自1955年以来,美国逐渐采取了立法修正程序,允许某些委托作品(即类似于富商x上述委托艺术工作室创作的作品)按照受雇作品的原则进行评判, 最后在1976年的《版权法》中明确,委托或委托作品被用作集体作品创作的一部分,并作为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翻译、补充、编辑、教学文本、试题、试题材料或图集,如果各方在签署的书面文件中明确同意,则该作品应被视为受雇作品。相比之下,德国《版权及相关权法》更侧重于保护作者的利益,但如果作者是雇员,法官也可以根据雇佣合同的性质——即根据美国或德国的版权法,推定版权属于雇主。 列奥纳多·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的书房一定属于富商X。 换个角度想,这也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惯常观念,即资本方有主要发言权。
为了鼓励创新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更加注重“独创性”的利益,甚至在劳动关系中也是如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属于服务性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本作品。 也就是说,除了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等特殊作品外,即使员工受雇于单位,其在单位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也不归属于单位,因此按照这个逻辑,达芬奇的书房必须属于达芬奇,工作室不能凭借其雇主身份理所当然地获得著作权。
除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等特殊作品外,即使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不是因用人单位而创作的,那么按照这个逻辑,达芬奇的书房必须属于达芬奇,工作室不能凭借其雇主身份理所当然地获得著作权。
但是,对于委托作品(如上文罗基奥与傅尚某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版权归受托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B先生和富商X可能还会吵架:
在2023年之前,大部分相关**(CNKI搜索)只对委托工程和服务工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没有详细提及两者的上述矛盾。
《中国版权》杂志,2023年第1期,“委托作品和服务作品著作权属规则的统一与重塑”。著作权法治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军教授)正式提出:委托作品为服务作品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受托人应为单位,但当委托人欲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时,除非是专项服务作品, 必须事先征得原始一般服务工作的雇员(作者)的同意。否则,属于处分他人权利的无效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单位作为受托人,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是否必须有效,取决于单位是否是作品著作权的原主体(在特殊服务作品的情况下)还是是否已获得原件的同意权利人(在一般服务作品的情况下),因此有权处置作品的版权。
换句话说,在中国,B先生很有可能获得达芬奇的研究成果。 现实中也有类似案例,《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5月11日刊登了“授权作品使用后,被作者原所有人起诉侵权”的案例:2013年至2016年,傅某楠提出创作思路,主持创作了包括涉案美术作品《长角羊纹羊》在内的“三只羊开泰”艺术作品, 傅某南辞职后,2015年4月,傅某南出具授权书,被告公司生产销售《三阳开泰》作品,随后某公司在其**中出售该系列作品。2015年12月,原告辛某红公司(即赛某家装公司关联公司,傅某楠在南苑工作)取得《长角纹羊》艺术品作品登记证。 2017年7月,傅某楠获得“三阳开泰”艺术作品作品登记证。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依法区分了服务作品及其作者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作品及其作者权利登记证不是判断著作权的直接依据的立场,坚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时起自动取得”原则完成”。同时,本案严格区分服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强调“代表法人意志创作”这一因素不等同于单位的创作决定、员工对创作思路的讨论、创作过程中的修改建议等,从而认定争议的艺术作品应为服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此外,本案依法认定了服务作品的使用,在明确了争议服务作品的属性和著作权人应为创作者后,对服务作品的使用进行了准确适用,强调法人只有在业务范围内依法才享有优先使用员工服务作品的权利, 但无权转让作品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