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确保透明度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键部分。 然而,北京良高律师事务所近日接到一起发改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应公民信息公开要求的案件。
这让我们思考: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的信息公开要求漠不关心吗?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两位律师是如何成功解决这个问题的吧!
案情
田某某购置某房产,为确认该房产的合法性,委托北京市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向XX发改局(以下简称“发改局”)申请信息公开。
2024年1月4日,两位资深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XX发改局递交了**信息披露申请表,申请项目为:依法申请XX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书的书面披露。
物流记录显示,XX发改局于2024年1月9日收到申请。 然而,答辩人没有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提供任何答复。
高亮律师认为:
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法定答复期限为2024年1月29日,但被申请人直到2024年2月19日,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之日才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两院律师向市人民提出行政复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希望贵部门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的信息披露申请,答辩状送达申请人。
答辩人辩称:
田先生于2024年1月9日寄出的快递,至今仍未收到我局。 而且,经调查,该建设项目尚未向我局备案。 不过,根据《**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我局已于3月3日对田先生作出答复。
重审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其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虽然被申请人声称已于2024年3月3日作出答复,并于2024年3月4日送达申请人,但复议机关认定这是对未及时答复的补救措施。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经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披露申请作出答复的,属于违法行为。
胜诉的关键
在本案中,两位资深律师的介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发改委未能及时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两家资深律所的律师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多次合理、有理有据的沟通和综合意见,直接推动了案件的受理,最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