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高管应某某、潘某某为私利,在任职期间共同成立B公司承接建设工程。 在B公司开展项目的过程中,两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A公司的设计师参与项目,A公司支付了设计师的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人工费用,但项目费却被B公司收取,并计入了两人的腰包。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追诉后,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应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Caption: 嫌疑人夸大了部分劳动力成本。 照片由静安区检察院提供。
空手套白狼“东窗事件。
2024年10月,A公司接到一名员工举报,称公司高管应某某、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项目资金。 经调查发现,A公司向员工支付了大量项目奖金、工资、报销等,但并无相应的项目合同和收款记录。 同时,在应、潘的办公室发现了B公司签署的多份建筑设计合同及相关发票。
事实上,B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也没有员工,实际上由应和潘控制。 原来,两人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设计合同,然后A公司承担了工程造价,支付了工程费,真是一只空手套的白狼。 2024年3月31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A公司举报立案侦查,同年6月8日,应某某、潘某某经公安人员联系后主动前来立案。
揭开茧,寻找真相。
2024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将案件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事实,但均对挪用公款金额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报告的200余万元以上的人工费用全部不计入犯罪金额,因为发生的部分人工费用是基于A公司承建的项目,应当扣除。
本案涉及项目较多,作案手法较为特殊。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从应某某、潘某某的作案手法来看,A公司发生的人工费用虽然并非由两人直接拥有,但两人利用在A公司的职务之便,徒劳地占用了A公司的人力资源, 然后以B公司的名义承接该项目,为自己谋取利益,最终导致A公司亏损。 A公司无异于无偿支付两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源。 因此,将A公司损失的这部分人工成本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金额是合乎逻辑的。
在明确了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依据后,犯罪嫌疑人和A公司对本案中A公司投入的人工成本有多少有自己的看法,关键点是A公司发生的人工成本中是否有一部分是A公司本来应该支付的?
为此,检察官进一步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B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询问了项目证人,并对工资成本表、调动记录等材料进行了梳理对比,发现A公司最初或后来承接的项目确实有3个,应当扣除投入的人工成本。 最终认定应某某、潘某某侵占公款罪金额为90多万元。
释法,挽回损失。
在确定犯罪金额后,出现了新的问题。 鉴于最终确定的金额与A公司报告的金额差距较大,如果提起简单的诉讼,矛盾可能会加剧。
为切实结案,检察官积极履职,积极推进追赃追失工作,将认罪认罚教育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在审查逮捕阶段,面对犯罪嫌疑人应某某拒不供述,检察官耐心沟通,从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确定挪用公款数额的依据出发,详细阐述了利用职务之便便利A公司亏损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的处罚性质。 应某某认罪的态度,从最初比较抗拒,到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再到如实认罪。 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还结合法律规定的职务侵吞罪的刑罚程度和量刑情节,向应某某、潘某充分说明了认罪认罚制度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最终,两人都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并承诺将全部损失归还。
检察官充分听取受害单位意见,耐心答疑解惑,在挽回受害单位损失的同时,也重视讲法讲道、推动基层矛盾化解工作。 检察官从犯罪构成、公职挪用数额的认定标准、证据认定规则等方面,详细阐述了不将A公司发生的部分劳费计入犯罪数额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目前,已将90多万元退回到A公司账户。
揭开茧,探究办案真相,是检察机关为人民服务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体现。 要善于把检察工作的导向、过程、效果与人民群众的需要、期望、期望结合起来,通过讲法讲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准入感、认同感和信任感。 检察官说。 (文章中涉及的人员姓名已更改)。
通讯员:阮婷、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