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欠款,金额为250元的20笔微信转账,原告不接受并拉黑对方,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欠款? 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执行申请?
在互联网上)。
箱。 祁某向张某购买货物,但拖欠了很长时间。 张某多次催促,但祁某始终不肯付款,于是张某将祁某告上法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于2022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祁某在2022年10月1日前向原告张某支付5000元,如果不能按时全额支付, 他还需要支付1500元的违约金。调解协议生效后,2022年9月29日,祁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20笔250元的微信转账,总金额为5000元。 张某收到红包后感到被侮辱,于是当晚报警,在微信上屏蔽了对方,但没有收到转账红包。 最终,张某未能在10月1日前收到欠款,遂向安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祁某当即提出异议执行,认为其已履行还款义务,但张某拒绝接受,过错在张某,遂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裁判。 本案审查的焦点是,原告张某不接受被告微信转账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拒绝接受被告的欠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祁某应按照调解函约定向张某支付5000元,但祁某在未与张某沟通的情况下,进行了微信转账每笔250元,且未标明微信转账的性质和目的,导致张某拒绝接受该行为,因为他认为该行为具有较明显的侮辱性, 这是一种不恰当的履约方式,不能视为张某拒绝接受齐某的欠款。此外,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未约定欠款的支付方式,微信转账也不是支付欠款的唯一选择。 履行期限届满后,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要求,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 后,齐某提出复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驳回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怎么说。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方法履行法律文书约定的义务; 法律文书未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约定不约定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习惯做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原则上规定了上述法律的精神。 本案中,鉴于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感受,通过微信转账“250元”支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负面评价。 法律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但它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规范。 律法应该是“良善的指南”。 通过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判断,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准则,是法官的职责,也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职责。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