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给赔偿,却紧急与妻子离婚并“离家出走”,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16年,李某某以公司经理的名义向上海某科技公司借款300万元,并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17年,欠款到期,科技公司催促李某借款,但遭到拒绝。
*图片由图片提供。 2018年,贷款的科技公司起诉李某,同年5月10日,法院复审认定李某有义务偿还贷款,判处李某支付贷款300万元。 李某不仅没有还一分钱,还于2019年11月11日与妻子郑某登记离婚。 两人的离婚协议规定,双方共同拥有的三处住宅、所有财产和子女均归妻子郑所有,李某名下只剩下一辆滑板车。
2019年底,法院裁定已经一年多了,科技公司仍未收到欠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核实李某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科技公司, 而该公司确认并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不得不与法院达成一致,按照程序做出终止执行的决定。
李对此沾沾自喜。 但他万万没想到,此案竟然会变成刑事案件,移送青浦检察院起诉。
接手此案后,负责案件的检察官依法认定,法院裁定在执行完成或原判决无效之前终止执行,对李某的执行义务不影响,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也明确规定,李某及其辩护人选择性地予以置之不理, 而李某恶意转移财产的“开脱方式”是自欺欺人,不仅触犯了刑法规定,也触犯了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处理,是为了维护司法系统的权威,李某必须受到惩罚。
2023年2月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后,李某的辩护人与李某协商后,带着李某的家人前来信访。 承办接待的检察长按规定接待了他,并多次作司法解释,劝告其家属指导李某按时支付赔偿金,以取得对方公司的谅解。 在确凿的证据下,李某的辩护人开始逐渐撤退。
负责复核的检察官认为,李某以协议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解释,属于“虽有能力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3年4月7日,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2023年6月9日,法院审理了此案。 **前夕,李某通过辩护人联系了公诉人,称认罪认罚,愿意赔偿所有欠款和利息。 李某家属也表示愿意支持配合,并签署了和解赔偿协议。
检察官肯定了李某认罪认罚的态度,并于同日当庭对李某进行了教育训诫。 李某在法庭上认罪,并提交了和解协议、担保协议等执行情况等证据,并获得了科技公司的谅解。
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截至目前,李某已还清了所有欠款,借款科技公司特意向青浦检察院送上了锦旗,以示感谢。
新民晚报记者潘高峰,通讯员王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