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您梳理了以下11点,特别是以下4个要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 如需对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旧对比,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处实施细则》,可在留言区回复《发票管理》私诉问题。
第3条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接受。
说明:自金税第四阶段启动和数字发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来,该条款也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
2.第五条 发票资料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的存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25条发票变金燕计算涉及的变动金额,包括单价和数量,不得变更。
说明:在以往的实际业务往来中,总会出现超过金额的现象,比如你去吃饭消费了200,但为了能够多报销,就要求开400多,但现在不行了,发票金额的单价和数量是不允许改变的, 并且它们必须与物理对象一致。
4.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务风险程度、税收抵免程度和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者调整发票的种类、数量、限额和收据方式。
5.第二十六条 纸质发票开具后,因退货、开具发票错误、暂停应税劳务等原因需要使发票作废的,应当撤回原发票的全部副本,注明“无效”字样后作废发票。 纸质发票开具后,如因出现销售退货、发票错误、暂停应税服务、销售折扣等情况需要开具红色发票的,应在原发票全部副本撤回后开具红色发票,并注明“红冲”字样。 如果无法恢复原始发票的所有副本,则在获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29条与实际业务状况不一致是指以下行为之一:
(一)不购销货物、不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或者取得发票的;
(二)有货物的买卖、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上记载的买卖人、商品名称、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说明:在之前的发票管理办法中,我们将虚假开具定义为: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
但是,在本次修订中,明确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具体定义。 (一)开具或者取得的无该业务的发票是虚假开具的; (2)有真实业务,但发票内容不正确。 例如,如果您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您发行的名称是一台计算机,则这是一个差异,并且金额与它不对应。
7.第三十一条 向委托人提供发票收发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发票资料存储的最高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8.第三十二条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向他人提供发票资料查询、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资料。
9.第三十四条 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收税、开税、开税时,其处理人应当实名办理税款。 在发票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提取、调用、查阅和复制发票数据。
10.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如果罚款不足2000元,可以由税务局确定。
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用于代替发票的凭证包括:
(一)应开具发票但未开具发票的,并附有其他证据该证书用于代替发票;
(二)应取得发票但未取得发票的,应当使用发票或自制凭证以外的其他凭证进行扣税和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不符合扣税、出口退税、税前扣除、财务报销要求的发票。 构成偷漏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解释:第一个例子是,产品的销售没有向买方开具发票,而是用收据代替。 二是发票应该在购销过程中拿到,但发票没有拿到,是以其他方式记录和扣除的,就像我们常见的白条分录一样(这还不包括可以用白条记录的特殊情况)。 第三,如果获得不合规发票进行抵扣,则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可能构成虚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