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先后将37万多元转给情人,妻子发现后,将情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转账款项。 作弊方赠予第三方的财产可以追回吗? 202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披露了“冯、李赠与合同纠纷诉案”。
丈夫把钱转给他的情人。
妻子起诉要求赔偿。
何某和冯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 从2017年8月开始,他经常在足浴场所消费,并结识了在这里从事管理的李某,然后与某发生了婚外情。 李也知道他有家庭和孩子。
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他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总额超过20元;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为维持两人关系,他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78笔,总额超过17万元,包括“520”、“1314”等特殊含义。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共转账9万余元给何某,并代何某支付5万余元。
二审法院裁定退还11万元以上。
2020年1月,冯某向四川省宣汉县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贺某向李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要求贺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的财产无效,并要求某返还捐赠的财产和利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向李某转让了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不予冯某认可,赠与无效。 礼金的50%属于冯,他无权处置。 他向李某捐赠了37万元,扣除李某转给何某的14万多元后,剩下的23万余元。 23万多元的50%的份额归冯某所有,李某应该归还。 达州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向冯某返还了11万余元,并支付了利息。
检察院依法上诉,判决被减刑。
冯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达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达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赠与无效,应当全部返还赠物,遂向四川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关于夫妻对外赠与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的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裁判意见,但四川等地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的标准也不同。 四川省检察院根据查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涉案捐赠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是全部返还财产,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 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出当事人诉讼要求。 第三,终审判决间接认可了违反良俗习惯、损害无过错配偶财产权益、不符合诚信公平核心价值观的赠与。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在再审中的抗诉意见,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将判决改为李某向冯某返还23万余元(即转账37万余元,从李某预付款中扣除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半数或全数退款。
它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公序良俗”的认定通过了一般性规定,部分规定有较大的灵活解释空间,表现为难以准确区分法律行为的不同因素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类型的判决:赠与的效力、赠与的部分效力和赠与的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纠纷,不应简单定性,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除了考虑“公序良俗”外,还应全面考察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观心态。
本案中,何某向第三人李某某捐赠的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转移,显然不属于何某家庭的日常需要,也不是夫妻双方的共识行为,因此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丈夫和妻子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何某与李某之间转收钱财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婚外情,两人的婚外情和转账行为侵犯了冯某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并非善意。
综上所述,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明确规定,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本案中,检察院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侵犯夫妻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第三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仅保护了无过错方和婚姻关系中子女的合法权益, 但也促使省检察院、法院就这类案件达成司法共识,统一明确法律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