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草、开箱、试用、避坑、红黑名单......“先看评测后购”已经成为很多年轻人的消费习惯,评测**迅速成为社交平台的“流量密码”,覆盖美妆、数码、食品、服装等各大领域。
近日,苏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评价而产生的名誉权纠纷。 一位评价博主没有用商品购买或体验该博主的商品,而是在评价**中发表了评价言论,声称“为什么网红卖货这么深不见底”“你知道有多少中国人被这种事情伤害过吗? *它还包括带有商品的博主的肖像,以及侮辱性语言等负面评论。 法院裁定侵权行为被侵权,要求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不是为负面评论而购买的。
原告余某某是搞自导电商直播的大V,全网粉丝超过3000人。 2023年5月-8月,拥有30多粉丝的评论博主《一张床垫谈睡眠》,在直播中发布了余某某推广的乳胶床垫、乳胶枕头等产品的系列评测**。
其中,2023年5月4日,《一张床垫谈睡眠》发布了一篇作品,并配以“请继续为你的粉丝带来价值,而不是卖垃圾乳胶! “乳胶粉尘危害”的**,不仅使用了俞某某的**,还包含了“网红的千万粉丝是怎么吃里吃外面的”、“你知道有多少中国人这种东西危害了”、“卖垃圾,把垃圾带给消费者”等内容。 2023年5月12日和8月6日,账号先后晒出“全网销售的乳胶枕头产品那么多,十个泰国人都做不出来”、“网红大明星这么缺钱,割消费者的韭菜”等内容。
被告的**发布后,不仅获得了3000多个赞、900多条评论和分享,评论区还出现了“好恶心”“这家伙要钱,黑心钱,关门了”“那家伙没有底线”等负面评论。 经查,该评估账号由苏州某床垫公司运营,其法定代表人江出庭并记录在案。
原告向苏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编造、传播、发布有关原告的侮辱性、诽谤性信息、**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和被告**账号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和道歉信,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余某某在庭审中认为,没有权威证据证明乳胶制品是垃圾产品,江和公司也没有相应的实验数据来证明乳胶的危害,更没有国家禁止销售乳胶制品的证据和规定。 江及公司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上述行为构成对其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江和公司辩称,他们没有主观过错,认为原告公开发布了宣传**,被告看到后做了评价,符合当前互联网时代的传播规律,无法证明存在主观恶意。 同时,有人认为,虽然没有做专门的实验来证明这一点,但在拆卸乳胶床垫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灰尘,使用过乳胶床垫的消费者怀疑鼻炎和**病是由床垫引起的。 他的言论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合法监督行为。
评估应实事求是。
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应遵循合理限度和真实性的前提,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为原案被告等从业人员基于公共利益开展监督提供了免责依据,但其发表的言论应当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前提。
法院还认为,公众人物负有更高的宽容责任。 根据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为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在涉及公共事务的辩论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公众人物对他人的批评和指责应有一定的容忍度,这是保护公众人物人格权的容忍义务。 原告是拥有数千万粉丝的知名博主,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因此其相应的人格权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等方面受到限制,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中,江在发布**中对XX销售的乳胶床垫作出“垃圾”等负面评价,并非基于自身评价或经验,对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调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其中,“垃圾博主”、“无底线”等言论有损誉意,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降低了余XX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同时,江擅自使用XX的肖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苏州某床垫公司为涉案评估账号的经营者,江为本案出庭人,两被告直接参与涉案**的放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运营的账号均有大量粉丝,被告声称其发表的三篇文章涉及**公共利益监管,但**内容超出了实施**监管应遵循的合理限度,点赞数、 评论,发表后分享量大,传播范围广,导致对原告的负面评论较多。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知名度、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程度、范围和后果,裁定江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俞某经济损失230,000元。
科学、透明、公开的评价。
评价博主应通过对产品的测试、对比、体验,向消费者讲解产品的性能、质量、优缺点等,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客观的消费指引。 然而,在“流量密码”的驱使下,一些评价博主为了吸引流量或促进与商品的合作,发布与事实不符、夸大其词或故意贬损的评价并不少见,引发了不少争议。
本案判决后,法官对评价博主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评价博主在发布评价内容时,应以真实使用为前提,评价方法要科学、透明、公开,并对其客观中立的使用经验进行反馈,避免无中生有; 夸大其词、故意贬损甚至侮辱性的表达和评价;其次,如果存在带货、广告等商业推广行为,评价博主也要通过评价内容、顶点评价等方式明确说明,避免以评价的名义砍粉丝“韭菜”,影响自己和被推广产品的商誉; 第三,如果考核内容与自身或关联企业经营的“轨迹”相吻合,在同类产品的横向考核中,应避免采用片面突出自身优势、传播竞争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式,以突出自身产品的竞争优势,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