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卫国。 我煞费苦心上访了10年的冤案,由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办理。 关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该局在发布“案子破了”。说:“犯罪嫌疑人徐卫国、张建强、王春生到达案场后,分别向办案人员交代了焦作市国土资源局39号马村分局耕地开垦费刑事案件4095万元,案件破获”。 在控方意见,他们这样说:“嫌疑人徐卫国、张建强、王春生涉嫌共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马村分局39号土地复垦费4095万元”。
然而该案的证据并不支持他们所相信的事实。
1、马村土地局不具备征收耕地复垦费的资格,无权收取耕地复垦费。
耕地复垦费是管理费。 禹《土地管理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占用量较低的单位按照“占用多少,开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等的耕地; 没有开垦条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用于新开垦。
判决书中所列的书面证据38河南省耕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收费的主体、对象、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是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缴纳的依据。 根据文件,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耕地复垦费征收的主体。 也就是说,在焦作市,只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才有资格征收耕地复垦费。 马村土地局是公共事业单位,没有资格收取耕地复垦费。
马村地政局收费许可证上耕地复垦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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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证第36号,收费许可证,无许可证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内容)截图。
2、根据政策规定,对增减挂钩的项目不收取耕地复垦费。
不能实现占用与补偿的平衡是缴纳耕地复垦费的前提条件。 在本例中,光大汽车项目用地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报。 增减联动是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而出台的新政策,河南省2009年才出台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联动试点暂行办法(俞正办〔2009〕124号)。 增减联动是指被拆除的旧区复垦土地与新区占用的耕地挂钩,“被拆除的旧区用于整顿和复垦的耕地,与新区占用的耕地相比,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要增加”。 换言之,项目编制与增减挂钩的前提原则是耕地占用与补偿的平衡。 对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服务业“五大工程”保障措施和“七大行动计划”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增减联动“不再收取新建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复垦费。”
3、马村地政局未向增减挂项用地单位收取耕地复垦费。
本案中,“马村区2010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共有8个土地利用项目,马村国土资源分公司编制申请《马村区2011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前后,对建新区土地利用项目不收取耕地复垦费关联项目“(即使没有非法费用)。
4、马村地政局证明“光大驾校(注:即光大汽车服务公司)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按规定,我局不收取耕地复垦费。 ”
我们于2015年3月入狱。 2015年8月,马村地政局局长卢传宝、局副局长孙银星被河南省秀武县检察院反贪局调查。 在他们的案例中,马村土地局颁发了一份证书,指出:“2011年,我局办理了2011年马村区首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本项目共涉及8个地块单位,其中盛友机械***亮马建材***光大驾校三个项目已建成,由土地单位补充耕地, 根据规定,我局不收取耕地开垦费。”(注:光大驾驶学校为光大汽车服务公司)。
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马村地政局既不能也未收取耕地开垦费。 马村反贪局认定,我们“支付了马村土地局的农田开垦费”不是事实。
事实得到证据的证实。 一个事实是不存在的,用来支持它的证据一定是假的。
除相互矛盾的供词和证言外,马村反贪局在卷宗中用来证实中马村反贪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证据(判决书中的证据序号):书证。
判决(部分屏幕截图)。
判决书中列出的书面证据28
判决书中所列的书面证据27
判决书中所列的书面证据30
判决书中所列的书面证据32
这四份证明均由马村土地局出具,证明光大汽车公司应向马村土地局支付54万元以上的耕地开垦费,证明马村土地局收取了耕地开垦费。 此外,还有收款收据。
这是马村土地局收取的耕地复垦费的唯一收据。
反贪局认定的事实逻辑如下:
1、马村土地局可收取耕地复垦费(有收据支持)。
2、焦作市南水北调安置小区采用马村土地局16亩三项整治指标,向马村土地分局缴纳耕地开垦费(有两份书证支持)。
3、光大汽车公司也使用了马村地政局的三项整治指标,还应向马村地政局缴纳耕地复垦费(证明书)。
这三个事实是相互联系的,因为一个,有两个,因为两个,所以有三个。 可以说,这张收据是整个证据链的核心和基础。
张丽丽和陆传宝的证词证实,这笔费用是马村土地局收取的唯一“耕地开垦费”。 将此收据与《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8号文件证据相比较,存在以下问题:1、账单不正确。 收费应为“省财政厅统一监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而该单据只是普通的内部票据,按照规定,这种票据不能用于收费。 2.与充电许可证中记载的充电项目相抵触。 行政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必须先申请收费许可证,如果收费许可证上没有该收费项目,则该收费是非法的。 3、费用上缴同级财务专项账户,专项资金用于特殊用途。 这笔费用交到了马村地政局的账户上,陆传宝才得以直接签字支付这笔费用。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摘录。
甚至可以说,陆传宝勾结南水北调工程有关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南水北调工程资金。
卢传宝于2010年9月被任命为马村土地局局长,一上任就表示,他与该市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关系非常密切,南水北调工程是国家重大工程,资金很大。 段主任本来打算给他一些钱的。 随后,南水北调工程多次向马村土地局转移资金。 2018年以来,我与他人勾结挪用国家南水北调工程200余元,并多次向纪委、检察院举报,目前有关部门已查实南水北调工程以征地管理费、耕地复垦费的名义向马村地政局划拨1177万余元(其中1004万元)元由马村地政局授权代市土地局代收),但至今仍未取得任何成果。
如果第一个事实是有问题的,那么以他为前提的第二个事实是不正确的。
一审前,辩护律师对两份书证证明提出异议,办案人员到马村地局调查,局又出具了证明。 根据证书,南水北调工程用于补充耕地。 然而,周宝星法官坚持接受原来的两个证据,隐瞒了新的证据,并没有在判决书中表达出来。
2022年9月出狱后,我以两份书证为依据,向焦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原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和焦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原马村土地局)马村分局提交了政府信息披露申请, 请求查阅南水北调工程的土地档案。马村自律处答复:“我们局不属于审批、生产、保存的行政机关,不会提供。 市自律局答复说:“我局没有城寨安置小区南水北调工程的农业改造和土地供应档案。 换句话说,根本没有这样的土地项目!
焦作市马村区南水北调工程中线建设总部办公室,没有《寨城安置小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工程,马村土地局出具的文证均为伪造。
马村土地局为南水北调工程征集耕地复垦票据,目前尚无相应的建设用地项目。 收费不符合征收耕地复垦费的政策要求和程序要求,是典型的乱收费行为! 此行为与本案无关!
陆传宝不分青红皂白地指控,他们却用这个不分青红皂白的收费单来证明我有罪。 让我为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还有什么比这更卑鄙无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