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人:Radar Finance and Economics 朱磊 Bar |吴默编深海
1月10日,新亚进程发布公告,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方关于浙江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24年1月10日,信亚进程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监管委员会浙江监察局(以下简称“浙江省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浙江证券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新亚流程存在以下问题:(1)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1月16日期间,深圳新利达电子集团***(以下简称新利达集团)当时为新亚工艺的控股股东,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3月31日,新利达集团为信亚工艺所持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上述期间,新利达集团以发行保理基金的名义将新亚流程资金转让给新利达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使用,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相关资金已退还。
2)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不准确。在2022年年报中,公司对深圳新中学系统集成业务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准备金不准确。
3)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宜。根据《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未采用净额法确认2021年、2022年、2023年第三季度部分主营业务收入,导致2021年年报多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公司同时披露的2022年年报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4)2022年年报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主营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事实上,公司的电子流程业务主要以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和生产为主,但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的营业收入构成和运营成本构成被归类为“电子流程行业”,对其业务本质的描写并不准确。 2022年年报中,公司“主营业务模式”中“采购销售模式”部分信息披露“营业收入构成”“营业成本构成”不准确。 二是2022年年报第六节重要事项的第二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的经营不正常资金数据披露不准确。 第三,公司在2022年年报第七节披露公司每股收益披露不准确。
5)原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年2月3日,信亚进程未及时跟进披露时任控股股东信利达集团的股份质押进展情况,以及11月23日《关于释放控股股东部分股份的公告》中关于股份质押开始日期的信息披露, 2022 年是不准确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52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和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第23条的规定,浙江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对新亚流程进行更正, 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分别向王卫华、陈多佳、吴娜、徐雷宇、胡大富、胡丹发出警告信,并纳入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1月10日,信亚进程公告收到立案通知,202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因公司涉嫌非法信息披露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军告诉雷达财经,根据《上市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持有新亚进程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注册索赔。 请关注公众号注册"让我们来帮忙"(雷珠码:66)参与维权,无偿前偿。
天眼查显示,新亚工艺共投资16家企业,参与招标项目3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