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货物而获得对价的权利,这种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因素。 例如,如果某企业向客户销售两件明显可区分的商品,合同约定货物A交付后不能收货,只有在货物B交付后,才有权收款。 企业应将商品A的收款权作为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是不是有点像应收账款? 那么,“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呢?
简单来说,“应收账款”代表企业无条件(即仅视时间推移)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的款项的权利,唯一的限制是时间,即时间流逝,直到对方付款为止。
以“合同资产”为代表的获得金钱的权利也受制于时间流逝以外的条件。 一般来说,应收账款不能通过等待来收回,也可以通过做其他事情来收回,然后应该将其纳入合同资产。
因此,在资产质量方面,合同资产弱于应收账款。
实际上,合同资产是用来改进应收账款的会计核算的,而以前放在应收账款口袋中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应收账款需要单独取出并放入合同资产的口袋中。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上市公司大部分的合同资产为0元,少数情况下,一部分应收账款可以满足合同资产的确认条件,可以单独取出,放入合同资产的口袋。
从实际情况来看,总承包资产比应收账款小,甚至比应收账款小很多。
示例1:华北医药2018年1月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120亿元,根据新准则中合同资产的定义,发现口袋里没有一毛钱符合合同资产的确认条件。 因此,应收账款余额不变,合同资产余额为0元。 事实上,直到2020年,华北药业的财务报告都没有确认任何合同资产。
示例2:药明康德截至2018年1月1日应收账款袋中的到期余额:2380亿美元; 新标准调整实施后,需单独取出 385亿元人民币(约合165亿元)18%左右)进入合同资产的口袋,大约有19个95亿元人民币(835亿)约82%)。
示例3:投资者问:A公司确认合同资产的标准是什么? 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有什么区别?
董事会秘书回复:亲爱的投资者,您好! 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A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收入准则。 但是,如果客户未支付合同对价,而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履约义务,则有权向客户无条件收取款项,该款项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应收账款。
注: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包括增值税。 因此,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同时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和应纳税额。
2.合同责任。
合同负债是新收入准则下对原应收账款账户的又一补充,合同负债和预付款应收账款的概念容易混淆。
如果区分合同负债和预付款,则可以理解合同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将货物转让给客户,以收取或应收客户对价的义务。
乍一看,合同负债和预付应收账款是一样的,都是企业提前收取的,但贯穿整个新收入准则,一个重要因素是强调“合同”,如果企业收取客户的货款就构成了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那么就需要通过合同负债来核算, 否则,通过预收账款进行核算。
应当指出,确认合同负债不是收取付款的先决条件。
“应收账款”的概念并不强调与客户的合同,订立合同前收到的对价不能称为合同负债,但仍可作为预收款。
合同正式成立后,预收款转入合同负债。
用一句话来区分:所有已签订合同的收据都是合同负债; 预收据是指已收到款项但未签订合同或与合同义务无关的预收据。
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款项是在货物供应之前收取的,但预收账款仅包括已收到的款项,而合同负债也包括尚未收到的款项。
看来合同负债的范围不仅比预收账款大,而且似乎也来抢抢预收账款的份额吗?
以前放在预收据口袋里的东西,大部分都需要拿出来,放进合同负债的口袋里,只有一小部分继续留在预收据的口袋里。
从实践来看,合同负债抢夺“预收款”的能力远强于合同资产抢夺“应收账款”的能力,预收账款被合同负债大规模覆盖。
许多上市公司从其合同负债中抢走了100%的预付款,即使这样做了,也是零星的金额。
例4:作为中国顶级房地产公司,去年销售收入超过6000亿,为什么资产负债表负债账户中的预收账款只有几亿? 我该如何处理这个账户? 它与其他房地产公司有何不同?
董事会秘书答:公司预收房款入合同责任账户,2018年底余额已超过5000亿元,未收账款账户仅包括住宅销售以外的业务产生的预收款。 合同负债是公司自2018年新收入准则实施以来使用的账户。
示例5:2018年1月1日药明康德口袋里的余额: 64亿元; 新准则调整实施后,需要全部放入合同负债的口袋里,预收款的口袋会是空的。
自2018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药明康德的预付款账户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全部为0元。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预收账款的基本会计处理几乎完全由合同负债覆盖。
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在履约义务的相关性前提下,当企业尚未收取预付款时,如果能够确定企业有权无条件收取款项,企业仍应确认合同责任。
此类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借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贷方:合同负债“,而应收账款账户只有在实际收到对价后才能确认计量,在实践中不可能出现”借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贷方:预收账款”。
究其原因,是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会计范围不同:合同负债既可以核算实际收到的预收款,也可以核算尚未实际到账但有权催收的预收款。
虽然合同负债似乎扩大了应收账款的会计范围,甚至可以编制“借方: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贷方:合同负债”的会计分录,但仍然不能完全取代应收账款,因为合同负债应以履约义务的可确认性为前提, 否则,首先收取的金额必须确认为一般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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