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orest
编辑:努尔哈哈赤。
我们一直关注的“顶级”IP是关于“经典奥特曼”的(注:指的是《奥特曼》系列故事中的前8个角色形象和作品,下同)。版权之争最近,出现了新的发展。 2024年11月,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公司”)公告称,其正版被许可人广州市灵动创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东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5民终945号】终审判决,明确生产销售具有“原创”形象的产品灵东公司斗篷版中的“奥特曼”、“赛文奥特曼”、“佐菲奥特曼”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新创华***文章截图。
案由为珠海乔天尊文化发展***(以下简称“乔天尊公司”)起诉凌东公司及其生产、销售奥特曼系列产品侵犯其著作权,同时要求多名被告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及原告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截至目前,乔天尊公司二审驳回上诉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消息一出,新创华公司迅速在其相关官***和微博上发布通知。 然而,事实上,新创华真的收回了经典奥特曼的版权吗?
通过对现有相关判决的调查,我们发现,关于著作权最终归属问题的事实远比这个“聪明案”判决中陈述的事实要简单得多。
在中国大陆,乔天尊仍然拥有《经典奥特曼》的版权相关权利。
乔天尊拥有的经典奥特曼形象。
新创华是奥特曼版权在中国大陆的“唯一”许可人
时至今日,与经典奥特曼版权归属相关的纠纷依然时有发生,我们发现,近年来,除了上述智能案例外,还有两起经典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1、千涛猫确认未侵犯知识产权。
此前,新创华公司及其上级授权实体日本圆谷制造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公司”)多次在**平台上投诉将产品从汕头市千涛猫商***(以下简称“千涛猫公司”)下架,声称其侵犯了与“奥特曼”相关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千涛猫公司产品授权来源于汕头市锦江市玩具公司(汕头市锦江市玩具公司的著作权授权来自乔天尊公司。 说白了,本案还是新创华公司与乔天尊公司的著作权纠纷。
二审判决名称下达。
从判决内容可以看出,在正式立案之前,千淘茂公司已与新创华公司及其上级授权单位远谷公司进行了三次相关谈判
第一次是在2024年4月30日,新创华公司以“著作权-不当使用其他权利-侵犯艺术、人物作品”为由,在**平台上对千涛猫公司提起诉讼,并表示被投诉商品均为侵权盗版商品。
千涛猫公司立即提出上诉,最后以新创华撤诉现在就是这样。
第二次是在2024年6月24日,新创华公司再次在**平台以“商标权-假货-无此类款式或型号”为由对千淘茂公司提起诉讼。 也有人说,该公司是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版权,并拥有“奥特曼”系列的商标和版权,新创华公司是中国大陆的总经理,负责中国大陆的所有授权业务被投诉的产品是“奥特曼”作品,但该产品没有版权或授权给其他产品。
收到投诉后,千涛猫公司向投诉平台提交了数次申诉,最终平台显示千涛猫公司“上诉”。
于是,千涛猫公司因两次投诉导致产品环节下架,商品销售受到较大影响,在多次被骚扰的情况下,千涛猫公司最终以“确认不侵权”为由起诉新创华公司,双方相关纠纷正式化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4日,在“确认不侵权”纠纷仍在审理期间,新创华公司上级授权主体圆元向**平台投诉千淘茂公司,投诉理由改为“商标权-不当使用其他权利-滥用商标关键词”,主张注册商标“奥特曼”构成被诉商品权利范围内的商标不当使用, 产品、产品名称或描述。
现在搜索相关的**商店。
庭审结果,法院裁定该公司在“赤涛猫玩具直营店”销售与“奥特曼”相关的玩具不违规新创华公司拥有的与“奥特曼”相关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均属许可。
新创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 二审中,新创华公司仍主张千淘茂涉案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 但终审法院最终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一次,确定公司仍然是一样的”。无侵权这是最后的审判。
2.浙江纸牌游戏侵权案。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新创华公司授权浙江纸牌游戏文化传播***(以下简称“浙江纸牌游戏公司”)使用的奥特曼形象,在与乔天尊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中,也被“构成侵权”打败
2024年,乔天尊公司与浙江纸牌游戏公司、北京好马来***(以下简称“好马来公司”)发生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
作为在卡牌行业具有十足影响力的龙头品牌,浙江卡牌游戏公司出品的奥特曼卡牌可以说是风靡整个动漫行业,非常受到未成年群体的追捧,因此其版权纠纷颇具震撼力,案件一经发生就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本案中,乔天尊公司起诉请求:
法院判令浙江纸牌游戏公司、昊马里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奥特之父》《奥特之母》《杰克奥特曼》《王牌奥特曼》《泰洛奥特曼》著作权的纸牌玩具产品。
判令两名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并销毁在制品、库存和模具
判令两名被告向乔天尊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以上内容摘自(2022)粤04民终3235号判决书。
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浙江卡游公司、豪马利来公司已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但浙江卡游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和豪马利来公司的销售行为依法侵犯了乔天尊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最终决定浙江纸牌游戏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乔天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享有的著作权的《奥特之父》、《奥特曼之母》、《奥特曼杰克》、《艾斯奥特曼》、《泰罗奥特曼》。对于卡牌玩具产品,好玛丽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犯乔天尊公司著作权的卡牌玩具产品,浙江纸牌游戏公司、好玛丽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销毁上述侵犯乔天尊公司著作权的相关产品的在制品、库存和模具。
2024年,终审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即终审判决。
总的来说,本次订婚,乔天尊公司”赢得
在“千淘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和“浙江省纸牌游戏侵权案”中,新创华公司、乔天尊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供了其主张合法性的证明,法院最终确认了本案乔天尊对经典奥特曼IP作品(包括商业许可)权利的合法性
千淘茂确认了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2022)粤民终378号)。
《奥特曼》著作权许可相关授权合法完整
不侵犯商标权
2024年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浙江纸牌游戏侵权案》((2022)粤04民终3235号)判决:
2024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
乔天尊公司著作权**授权链条完整
另一方面,两院判决均失败,结果恰恰证明新创华公司不是奥特曼在中国大陆的版权”。独特“许可人。
乔天尊公司与新创华公司关于《经典奥特曼》的著作权纠纷,基本都集中在《斗篷版经典奥特曼》的版权问题上。
从新创华公司过去一年管理运营的“奥特曼中国官方微博”内容可以看出,授权产品关于“经典奥特曼”(无斗篷版)形象的宣传推广信息基本为0;而且,自千淘茂案判决以来,在新创华公司与乔天尊公司的纠纷案件中,与经典奥特曼形象相关的著作权纠纷,基本都集中在“经典奥特曼形象的斗篷版”形象上,而不是“经典奥特曼”形象。
斗篷版“经典奥特曼”与“经典奥特曼”形象对比图。
斗篷版的经典奥特曼来自圆谷株式会社2024年的《宇宙英雄:超级银河传奇》,与“经典奥特曼”形象相比,“斗篷版经典奥特曼”的形象区别只是角色穿着斗篷。
新创华公司认为,“斗篷版经典奥特曼”来自Tsuburaya在2024年的新作,应该拥有新作的版权。 在开头提到的灵东公司一案中,新创华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汕头市锦屏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新创华官方博客:“打赢了官司!灵动公司生产销售斗篷版《第一奥特曼》等产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屏幕截图。
然而,真的有那么简单吗?
通过梳理“千涛猫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和“浙江省卡牌游戏侵权案”的细节,我们可以看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斗篷版奥特曼》著作权的审判意见与汕头市锦屏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完全不同
千淘茂确认了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2022)粤民终378号)。
斗篷版的玩具是奥特曼形象的复制品。涉嫌侵权的斗篷版奥特曼玩偶已经出现在合同授权的作品中,加上斗篷后的奥特曼形象并没有脱离原作的形象特征,也没有在原著表达的基础上发展出代表其思想独创性的新表达方式, 它仍然属于复制的范畴。
《斗篷版奥特曼》仍是乔天尊公司的版权作品,而本次事件所指的“商标侵权”并不成立。
《浙江纸牌游戏侵权案》((2022)粤04民终3235号)辩称
斗篷版是奥特曼形象的再现。 被指控侵权的泰勒奥特曼、奥特曼之父艾斯奥特曼、杰克奥特曼的形象只是外衣,并没有脱离原有的人物形象而形成不同的风格特征,也不构成新创造的人物形象复制权和发行权
纸牌游戏案二审判决(案号:(2022)粤04民终3235号)。
乔天尊公司拥有权利的作品形象与纸牌游戏公司与好玛丽赖公司(本案被告)使用的涉案作品形象对比。
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斗篷版经典奥特曼”的两份判决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乔天尊公司依法享有“奥特之父”、“奥特之母”、“奥特曼杰克”、“艾斯奥特曼”、“太郎奥特曼”的著作权,而奥特曼加上斗篷后的形象仍属于《1976合同》的授权范围, 乔天尊公司也应该这样做依法享有其版权。
总结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乔天尊获得的《经典奥特曼》著作权的合法性以及中国中国大陆的商业化措施和发展,包括将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都是合法的,并得到国内法律法规的支持。 其合法著作权人的形象和地位没有动摇。商业从业者可以通过乔天尊公司获得上述经典奥特曼IP形象的商业化权利提供相同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其部分开发合作,摘自乔天尊公司官方**。
新创华公司与乔天尊公司的主要矛盾——《斗篷版经典奥特曼》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与当地人民法院(斯玛特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千涛猫案、东省人民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决,也给大家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总之,我们将继续关注《奥特曼》IP在中国中国大陆、港澳台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