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读:上市公司“张子道”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辽宁检察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严惩犯罪
口译专家:王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资本市场被誉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打击违法行为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 这是资本市场史上首次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联合发布打击违法活动高级别专项文件,涉及8个方面30项具体措施,强调要坚持零容忍要求, 依法从严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为贯彻落实《意见》,完善惩治预防违法犯罪的体制机制,2021年9月,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室成立,是完善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协调机制的先行之举。 加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查处19起重大典型案件,其中“粟子道”违法泄露重要信息案为例。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成地方检察院对张子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子岛”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深入审查,发现存在虚增、减少利润等犯罪事实。 2016年,为避免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被停牌,“獲子道”公司原董事长吴某某指示公司人员在公开披露的《2016年年报》中虚报虚减营业外费用,虚报利润超过3亿元。 后来,为了冲销2016年虚高的利润,吴某某指示公司人员编造虚假消息,虚报减采海域扇贝价值,虚设增加捕捞面积和运营成本,虚报《2017年年报》2超过78亿元。 检察院在准确认定“两虚”利数额金融诈骗事实的基础上,以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等罪名起诉吴某某等人,并作出有罪判决。 “獲子岛”案的办理,围绕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金融造假突出问题,落实《意见》关于依法严、紧、快、严查惩治骗发、虚报等重大违法案件的要求,加大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獲子岛”案涉及的犯罪行为破坏了**交易市场最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法律规范层面,为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2019年修订的**法第5章中新增了关于“信息披露”的专章,要求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真实, 披露信息时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法律责任方面大幅增加行政罚款金额。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新**法修订,加大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和非法泄露、不公开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增加了对该犯罪的第二级法定刑罚,而且将第一级法定最高刑期由三年提高到五年; 在罚款方面,将原有2万元以上20万元的限额罚款修改为无限罚款。 同时,将公司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加为犯罪主体。 在实践层面,“粟子道”案的处理有效贯彻了上述法律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泄露重要信息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全面实施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一类发行登记制度改革。 在这种新形势下,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运行效果,成为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和保障。 为此,要以办理“獲子道”案的典型意义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第一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会议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泄露重要信息等金融诈骗犯罪,高质量高效处理每一起一级刑事案件,依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检察院**,重要新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