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洪晓棠也有投资者起诉分销渠道买入**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宗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武年过六旬,因认购某公众**产品,在不到2年的时间里损失了30%以上,向法院起诉代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两次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00,000损失超过30%。
根据判决内容,该案原告李某武出生于1959年11月10日。 自2020年1月起,从中国银行天津河北分行购买理财产品。 因为当时他家的房子被拆了,所以拆迁钱在100万元左右,总共购买了近100万元的理财产品。
李某武表示,他于2021年6月22日到银行柜台表示,需要赎回原理财产品购买新的理财产品,基于前任客户经理的信任,在新客户经理的强烈要求下,新客户经理操作了理财产品的购买, 总投资50万元,理财产品名称为“平安优质企业混A”。
值得一提的是,李某武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损失了13块钱820,000 美元(暂定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 然而,在二审中,由于它没有赎回产品,损失进一步扩大。
李某武表示,本案涉案理财产品未被赎回,是因为李洪武向客户经理求助被拒绝,客户经理要求李洪武继续观望,李洪武无法自行处理。 李洪武表示,截至2023年5月29日,实际亏损为1588万元。 因此,在二审中,李某武的诉讼请求被固定为1588万元不再变化。
公开披露,平安高端企业混合于2021年6月21日开始公开发行,托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行是其主要分销渠道之一。
这也意味着,李某武在**销售的第二天就认购了。
据风力数据显示,平安高端企业组合成立于2021年7月19日,截至2023年5月29日,**回报率为-3101%。而截至2024年2月8日,**自成立以来的回报率为-4140%。
争议的焦点
根据判决书,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国银行天津河北分行作为第一分销机构是否履行了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产品寄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原告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
一是产品是否是李某武本人购买的。 李某武表示,购买**的时间是2021年6月22日,天津冀分行提供的操作**是2023年7月的移动网银操作流程。
对此,河北分行表示,由于李某武长期在天津冀分行购买理财产品,完全有能力使用中国银行APP,而李某武实际上进行了多次自营购买,涉案**产品是李某武本人购买的, 不是通过银行柜台的客务经理购买的,购买过程的每一步在APP里都有风险提示,李某武被要求在手机上写下相应的文字。天津冀支行提供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操作,并演示了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
第二,李某武作为60岁以上的投资者,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
天津冀北分行表示,李某武可以购买的所有理财及**产品,必须在其风险评估等级生效日期内,如果李洪武的风险评估等级不够,则不可能购买相关级别的理财产品。
天津冀支行在后台获得李某物等级,2020年以来已进行三次评估,风险等级均衡。 平衡客户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低、中、低、中**,河北支行表示涉案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风险。
天津冀分行表示,如果河北分行的工作人员打算让李某武购买超出其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就需要改变其风险等级,事实上,李某武的风险等级并没有改变,最新的风险评估与购买涉案理财产品相差四个月。
李某武表示,他在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李某武并不知道自己的风险水平。
此外,李某案涉涉理财产品的不赎回,导致损失金额发生变化。 李某武表示,原因是李某武要求客户经理帮忙兑换被拒绝,客户经理让李洪武继续观望,李洪武自己处理不了。
对此,天津冀分公司辩称,李某武与河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过,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财务常识,轻微的波动一般是正常的,但并不强制要求他不能出售。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理财产品李某武尚未赎回,持仓收益不断变动,其主张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 同时,李某武并未在河北分行营业场所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而是通过手机网银购买,相关产品信息已公开告知,李某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河北分行有不当推荐, 代客经营等行为导致其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武涉及自主购买案件,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李某武以河北分公司违法经营过错为由要求河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李某武的请求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李某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