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介绍
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已达10人79亿。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信息传输的速度呈指数级增长。 尤其是敏感热点话题,网友随口说一句,就可能“一石千波澜”,进而引发一系列后果。
1. 网络暴力的定义
网络暴力是指集中发布针对个人的侮辱、辱骂、谣言诽谤、侵犯隐私等不友好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 网络暴力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网络诽谤:恶意散布谣言,或者恶意明知是谣言,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网络侮辱:肆意辱骂、恶意攻击、泄露隐私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发起人、恶意关注者等。
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组织“人肉搜索”、收集、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或参与“人肉搜索”,向组织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4、恶意营销炒作:网络服务提供者恶意利用算法推荐功能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不履行管理义务,允许网络暴力信息传播,以炒作热销、推广、引流等为目的。
二、网络暴力的后果
网络暴力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的,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意见》第十五条明确将禁止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依法适用于网络暴力,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 并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采取措施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侵犯人格权的禁令。 “禁止人格权,实质上是及时制止人格权受到侵犯,防止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有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提前预防人格权保护的功能。 与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同,人格权禁令不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亲属关系,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等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
网络暴力行政责任:网络暴力行为人不符合承担刑事责任要求,但符合普通治安违法案件处罚标准的,也可以视为治安案件,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警告、罚款、拘留、 对在互联网上实施妨碍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给予其他处罚。
网络暴力刑事责任:网络暴力可能涉及以下犯罪:寻衅滋事、**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
1.确定在线争吵和挑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夺取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引起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扰乱秩序的。 其中,这里的公共场所不仅包括真实的公共场所,还包括在线公共空间,如群聊、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 此外,《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捏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教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网络诽谤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当前各类网络暴力中,网络诽谤问题最为突出,网络舆情和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群众的强烈反应。 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意见》第二条针对网络诽谤的当前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对网络暴力的适用提供了指导,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诋毁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 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定罪处罚。 ”
3.确定在线侮辱。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侮辱他人罪,情节严重的。 网络空间的匿名性、集体性、即时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相关侮辱信息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受害者名誉和个人尊严的损害更深。 《意见》第三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用肆意辱骂、恶意诽谤、泄露隐私等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
4.关于组织“人肉搜索”等行为的处理。 通过“人肉搜寻”和“开箱”,相关个人很容易直接成为网络海量言论的对象,进而遭受网络暴力,甚至造成线下滋扰和伤害,对人身权益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例如,一些犯罪者非法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号码、肖像、工作单位、地址等个人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传播,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个人信息的权益,而且导致他人因真实身份、职业和地址暴露在公众面前而遭受各种滋扰和伤害; 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也受到严重侵犯。《意见》第四条对实施“人肉搜索”等公私网络暴力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则提供了指导意见,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5.关于通过网络暴力进行恶意营销炒作的处理。 目前,网络暴力现象不止一种,很大程度上与个人网民蓄意炒作热点、收揽流量牟利有关。 一些恶意炒作成为助长互联网**、引发网络暴力的导火索,甚至一些网络暴力本身就是为了营销炒作的目的而恶意炮制和煽动的。 投机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获得大量关注,促进营销,赚取巨额利润; 受害者深陷网络暴力的漩涡,人格受损,无法挣脱,无法抗争。 《意见》第五条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了利用网络暴力进行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则,规定:“以煽风点火、推广、引流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号推送、传播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 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6.关于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例如,《网络安全法》第4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采取删除等措施予以处理。 防止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毫无疑问,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及时阻断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在利润驱动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等相关信息仍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为加强网络暴力源头治理,《意见》第六条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指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发现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被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后拒不改正,致使大量违法信息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
结论
俗话说“坏话伤人”,网络暴力也是一种隐性暴力,对人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更是难以挽回。 为此,我们倡导文明上网,理性言论,营造清晰的网络空间和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