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租代建的可行性分析
1.涉嫌增加地方**隐性债务。
地方**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务预算之外借入的债务,直接或者间接用财政资金偿还,并非法提供担保。
根据《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许权协议可以对防止不必要建设类似竞争性项目、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收益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关于推进**和社会资本伙伴关系规范化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年第10号),不允许通过降低考核标准来提前锁定和巩固支出责任。 因此,包括固定租金在内,国库向企业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涉嫌增加**隐性债务。
2.涉嫌以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进行工程建设。
根据《关于坚决禁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为名进行非法融资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87号)。 要严格规范**采购服务的预算管理。 购买服务要先坚持预算,再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在现有年度预算中考虑,不应将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务支出的依据。
《关于坚决禁止以购买服务名义在当地非法融资的通知》明确指出,严禁将建设项目和服务打包为首购服务。 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严格限于职责范围内、适于市场化、能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重点放在预算安排的基础公共服务项目上。 根据《社会力量采购服务指导目录》印发的通知(粤财兴2015年第276号),一些代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显然不属于这一范围。
解决方案
1.**以开放的方式从市场中招募服务商,应该是一种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为。 **企业建设项目不能按规定方式指定,不按市场价格出租给**。 2.企业自主建设项目,项目在企业内建立,未来资产不交给第一方,避免BT模式。 3.**有固定资产租金支出预算。
综上所述,租代建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的一些短板,但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市场与市场的关系,体现了有限的财政资源和无限的支出责任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在现行政策的支持下,仍要通过债务展期和置换来减轻还款压力和利息成本,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市场化思维和企业经营思路的科学投融资决策机制。
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是一种现实的要求,也是一种生存的智慧,我们决不能因为当前的一些问题而停滞不前,不仅要放下对发展的限制性思维,而且要坚持红线思维,走正路,积极解决矛盾,继续前进。